歙县 (略) :
你单位《关于审批<S349歙县新安江小川大桥防洪评价报告>(报批稿)的函》,项目代码:2209-*-04-01-*,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S349歙县新安江小川大桥建设方案,同意拟建小川大桥防洪标准为百年一遇。拟建小川大桥位于歙县小川乡境内,上游距大洲源河口约1.75km,下游距小洲源河口约150m,桥梁主跨320m,一跨跨过新安江,桥梁轴线与河道水流方向正交,桥墩均布置在两岸边坡上,主塔顺水流布置。桥梁起点桩号K0+007.105,终点桩号K0+376.605。拟建桥梁跨径布置:3m(桥台)+2x14.5m(现浇板梁)+320m(悬索桥)+14.5m(现浇板梁)+3m(桥台),桥梁全长约368m;主桥标准横断面布置为:1.5m( (略) )+1.5m(人行道)+1.0m(路缘带) +2x3.5m(行车道)+1.0m(路缘带)+1.5m(人行道)+1.5m( (略) )=15m。拟建小川大桥最低梁底高程127.398m,高 (略) 百年一遇设计水位111.00m,净空为16.398m。
二、基本同意防洪评价报告采 (略) 线。
三、基本同意防洪评价报告中拟建工程对防洪影响评价的意见。
四、基本同意防洪评价报告中洪水对拟建工程影响评价的意见。
五、基本同意防洪评价报告提出的减轻或消除洪水影响措施。
六、按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项目开工前,你单位应将批准文件、施工图设计和施工安 (略) (略) 、 (略) 备案。
项目施工和运行期间,应做好污废水 (略) 理,严禁污水直接排入河道。同时应加强对河道、堤防的安全监测工作,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采 (略) 理措施,并向有关河道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施工期间,应接受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不得影响河道防洪安全和管理。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及时清除施工临时构筑物,施工产生的弃渣必须清理出河道管理范围,并按有关规定要求恢复河道原貌。工程竣工验收应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七、工程须按批准的位置、方案实施,不得擅自改变。涉及影响防洪工程安全的工程施工宜安排在非汛期进行,其它工程如跨汛期施工,应编制度汛方案报属地防汛抗旱指挥部批准。汛期及工程完工后,须及时清除施工围堰等临时设施,将施工废弃物运至河道管理范围之外,保证河道行洪通畅。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严禁损毁损坏水利工程设施。
八、拟建工程建设涉及可能的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事宜,你单位应按规定征求当事人的意见。
九、本行政许可有效期为3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逾期工程未开工建设,或工程建设规模、标准、地点、功能性质等发生较大变化的,你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行政许可手续。工程建设期间,应自觉接受 (略) 对本行政许可签署内容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略) (略)
2023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