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电渠东发电有限公司10%股权交易机构:河南 (略)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 (略) 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 (略) 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项目名称 | 华电渠东发电有限公司10%股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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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 HA2024CQ* | 监测编号 | G*HA* |
转让底价 | 6190 万元 | 债权金额(万元) | |
挂牌开始日期 | 2024-12-31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5-02-05 |
项目概述 |
企业名称 | (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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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地址) | (略) (略) 赵村南 | (略) | 河南省/ (略) |
法定代表人 | 亓显涛 | ||
成立时间 | 2009-11-03 | 注册资本(万元) | *.*人民币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经营规模 | 中型 |
企业类型 | (略) | 所属行业 |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66 | ||
经营范围 | 电力、热力项目的开发、生产、销售和服务;电厂废弃物综合利用及销售;电力技术咨询服务;电力物资、设备采购;供电、售电业务;电能的输送与分配业务。 |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是 | 内部决策情况 | 股东会决议 |
职工人数(人) | 339人 | 金融分类 | |
股东数量(个) | 2 | 股份总数 | |
企业股权结构 |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
华电 (略) | 90 | ||
(略) | 10 | ||
主要财务指标(单位:万元) | |||
以下数据出自年度审计报告 | |||
前一年度 | 2024 年 |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净资产(所有者权益) | |
*.* 万元 | *.* 万元 | *.* 万元 |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 万元 | 5745.* 万元 | 3503.* 万元 | |
审计机构名称 |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备注 | 数据摘自专项审计报告 | ||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财务报表 | |||
报表类型 | 月报 | ||
财务报表日期 | 2024-11-30 |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净资产(所有者权益) | |
*.* 万元 | *.* 万元 | *.* 万元 |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 万元 | 9992.* 万元 | 7508.* 万元 | |
备注 |
评估机构名称 | 北京中 (略) | 核准(备案)机构 | (略) (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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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备案)日期 | 2024-11-26 | 评估基准日 | 2024-05-31 |
评估价格(万元) | 6190 | 评估总资产(万元) | 业务无法提供 |
评估总负债(万元) | 业务无法提供 | 净资产(万元) | * |
转让方名称 | (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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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36T | (略) | 河南省/ (略) |
是否国资 | 是 | 是否联合转让 | 否 |
注册地(地址) | (略) 和平大道中段80号 | 经营规模 | 小型 |
企业类型 | (略)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注册资本(万元) | *人民币 | 法定代表人 | 王强 |
所属行业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商务服务业 | 金融分类 | |
内部决策情况 | 董事会决议 | ||
转让方持有产(股)权比例 | 10.* % | 本次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10.* % |
国资监管机构 | 地市级财政部门或金融办监管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略) (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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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监管机构 (略) | |||
上级批准单位 | (略) (略) | 批准文件类型 | 批复 |
批准日期 | 2024-11-26 | 批准文件名称/决议名称 | (略) (略) 关于 (略) 申请转让 (略) 股权的批复 |
交易条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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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到两个及以上意向方采用的交易方式 | 拍卖 | |||
交易方式说明 |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否 |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 否 | |
权重报价或招投标实施方案主要内容 | ||||
优先权人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 否 | (略) 上报名 | 是 | |
是否因产权转让导致 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否 | |||
披露方式 | 产权 (略) 站 | |||
披露媒体 | ||||
保证金设定 | ||||
保证金金额 | 1200 万元 | |||
保证金交纳时间 | 交易机构受让登记后交纳(交易所初审后) | |||
保证金交纳截止时间 | 挂牌截止日17:00前(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 |||
(略) 置方式 | ||||
价款支付要求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
价款支付要求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注册、有效存续的法人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认可并接受《华电渠东发电有限公司10%股权转让方案》、产权交易合同、评估报告等备查文件中的全部内容,并承诺在受让成功后严格遵守、执行。 2.意向受让方应详细了解并认可标的企业签署的合同及转让方签署的合同,受让成功后继续履行合同及与转让标的有关的一切义务。 3.自评估基准日至股权变更日期间,标的企业所产生的一切损益均由受让后的标的企业股东承担和享有。 4.意向受让方应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货币形式一次性支付至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 5.意向受让方不得与他方联合受让转让标的,也不得采用匿名委托或信托方式参与受让。 6.意向受让方应在信息披露公告期内向产权交易机构提出受让申请,提交相关资料,交纳*元交易保证金(以银行到账为准)。逾期未提出受让申请、未提交相关材料或未按时足额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意向受让和购买。若受让成功,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交易费用等;若受让未成功,则全额无息退还。 7.信息披露公告期内如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拍卖方式进行转让;如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场内协议转让方式进行转让。 8.标的企业的债权债务由转让完成后的标的企业承继。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1.意向受让方在信息披露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企业进行全面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即视作已完成尽职调查及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相关文件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企业的全部现状及瑕疵,按照现状予以受让,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等方面的瑕疵等为由退还标的或拒付价款,放弃对转让方任何形式的追索,否则将视为违约。 2.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的,转让方有权将本次转让标的再行挂牌转让,对受让方交纳的全部受让保证金不予退还,扣除为组织此次交易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后剩余部分归转让方所有,作为对交易机构及转让方的补偿,不予退还的保证金尚不足以弥补转让方损失的,意向受让方还应当另行承担赔偿责任。再行转让的价格低于本次转让价的,前述受让方须补足差额。 (1)未能按时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2)未按时支付应付交易价款、产权交易服务费等相关费用的; (3)挂牌期满成为唯一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4)挂牌期满成为2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之一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或未按时参加后续拍卖程序,或虽参加但未以不低于起拍价应价的,或恶意竞价造成交易失败的; (5)拍卖成交后,被以最高应价确定为买受人,但未按拍卖人要求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的; (6)故意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损失的; (7)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 (8)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转让方造成损失的; (9)获取转让方的商业秘密,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 3.标的企业其他股东不放弃优先购买权。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次日起 20 个工作日 | 是否自动延牌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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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机构联系人 | 吴经理 | 交易机构联系人手机号 | * |
交易机构联系传真 | 交易机构联系地址 |
材料名称 | 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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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声明
1、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方应按规定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河南 (略) 对委托方披露的信息及其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河南 (略) (略) 站及相关媒体发布的项目信息并不构成河南 (略) 对任何项目的任何交易建议。意向方应不依赖于已披露的上述信息并自行对项目的相关情况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和充分了解,对是否受让项目及受让项目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自行作出充分评估,并独立承担所有风险,河南 (略) 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意向方如对河南 (略) 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条件、资格条件、对项目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等)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交易各方最终签定的交易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