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支持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乌鲁木齐片区建设,以高水平保护服务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乌鲁木齐片区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按照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兵团生态环境局《关于深化环评制度改革 支持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新环规〔2024〕2号)(以下简称《意见》),在自由贸易试验区乌鲁木齐片区推进相关环评制度改革措施,相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实施范围
(略) 管辖范围内的自由贸易试验区涵盖5个功能区块(附件1):经开功能区块44.60平方公里、甘泉堡功能区块41.37平方公里、高新功能区块13.59平方公里、米东功能区块2.94平方公里、水磨沟功能区块1.3平方公里。
二、支持政策
(一)推行环境影响评价纳入区域评估
对于自贸试验区内、产业园区外,用于研发、工业或在工业、危险品仓储、重大交通设施周边新增居住、教育、医疗功能的成片区域,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或详细规划时应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纳入区域评估。其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应在土地出让前完成,并将相关生态环境管控要求纳入项目土地出让公告提前告知企业。完成区域评估的成片区域,片区内建设项目环评管理可参照《关于印发自治区地质灾害危险性等区域评估成果应用指南(试行)的通知》(新自然资函〔2022〕418号)中附件《自治区环境影响评价成果应用指南(试行)》要求,分类实施环评形式简化。
(二)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
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2023年本)》(新环环评发〔2023〕91号)基础上,进一步下放环评审批权限,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负责的自贸试验区乌鲁木齐片区范围内建设项目(涉核与辐射除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全部下放 (略) ,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区)管委会管辖范围内的项目由甘泉堡生态环境和产业发展局审批,其他辖区项目 (略) 生态环境局审批。 (略) 生态环境局将不断提升审批能力,严格把关,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严格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评估、审查,依法依规加快审批。
(三)扩大建设项目环评优化简化范围
落实《意见》要求,扩大自贸试验区乌鲁木齐片区建设项目环评优化简化范围。对于《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免于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的项目类型清单(2024版)》(附件2)内的19类建设项目,实行豁免环评管理,不再办理环评手续。对于《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简化正面清单(2024版)》(附件3)内的24类建设项目由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降为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实行环评简化管理。对于符合《关于印 (略) 建设项目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正面清单的通知》要求的项目(共16大类37个小类),继续试行环评审批告知承诺制。
(四)探索小微企业建设项目环评“打捆”审批
对于符合《关于进一步优化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新环规〔2023〕4号)有关要求的同一类型的小微企业项目,在明确相应责任主体的基础上,可“打捆”开展环评审批,统一提出污染防治要求,单个项目可不再重复开展环评。积极探索“绿岛”“静脉”等环境治理模式,建设小微企业共享的废水治理,废气治理,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理)等环保基础设施或集中工艺设施,依法开展共享设施环评,明晰相应生态环保治理责任。
(五)探索项目环评备案制
对于符合产业园区规划环评要求、应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含登记管理)、不增加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列入《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环评报告表备案管理的行业及项目类别清单》(附件4)的“零增地”改扩建项目,可探索将报告表审批制改为备案制管理。排污单位应在项目建成并投入生产运营前完成报告表备案,并作为办理排污许可的依据。
(六)简化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管理
对自贸试验区内应办理环评审批的建设项目,单项主要污染物(大气中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水中的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新增排放总量在0.5吨/年(含)以下的,建设单位无需提交建设项目新增排放总量削减替代来源说明,新增排放总量由所在辖区统筹削减替代来源,直接将新增排放总量纳入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台账;单项主要污染物(大气中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水中的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新增排放总量在0.5吨/年以上、1吨/年(含)以下且纳入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的,可由建设单位在项目投产前提交新增排放总量削减替代来源说明,并落实削减替代减排措施,在取得排污许可证前,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新增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应纳入所在辖区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管理台账。
(七)简化项目环评公众参与程序(核与辐射类项目除外)
在环评编制阶段,自贸试验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公开征求公众意见,持续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并根据公众提出的合理意见修改完善。在环评审批阶段,审批部门在受理后,可同步开展审批信息公示,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信息持续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信息发布和信息公开的其他要求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八)压缩环评和排污许可变更审批时限
自贸试验区乌鲁木齐片区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时间不超过12个工作日,其中告知承诺制项目不超过8个工作日(包括公示时间,不包括技术评估、听证时间)。排污许可证变更审批时间原则上不超过5个工作日(不含现场核查和技术评估时间)。
三、其他
施行时间和有效期按照《意见》执行,自贸试验区乌鲁木齐片区内其他不符合《意见》相关生态环境保护政策要求的按《意见》执行。
附件:1.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乌鲁木齐片区示意图
2.《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免于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的项目类型清单(2024版)》
3.《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简化正面清单(2024版)》
4.《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环评报告表备案管理的行业及项目类别清单(2024版)》
(略) 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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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乌鲁木齐片区示意图
附件2
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免于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的项目类型清单(2024版)
序号 | 行业 | 项目类别 | 环评类别 | |
1 | 农业 01、林业 02 | 1 | 农产品基地项目(含药材基地):其他 | 登记表 |
2 | 2 | 经济林基地项目:其他 | 登记表 | |
3 | 其他采矿业12 | 14 | 其他采矿业120:其他 | 登记表 |
4 | 农副食品加工业 13 | 18 | 屠宰及肉类加工 135*:其他肉类加工 | 登记表 |
5 | 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 90 | *上风力发电 4415;太阳能发电4416(不含居民家用光伏发电);其他电力生产4419(不含海上的潮汐能、波浪能、温差能等发电):其他光伏发电 | 登记表 |
6 | 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 94 | 自来水生产和供应461(不含供应工程;不含村庄供应工程):全部 | 报告表 |
7 | 95 | 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其他(不含提标改造项目;不含化粪池及化粪池处理后中水处理回用;不含仅建设沉淀池处理的) | 登记表 | |
8 | 公共设施管理业 | 106 | 生活垃圾(含餐厨废弃物)集中处置(生活垃圾发电除外):其他处置方式日处置能力 10吨以下1吨及以上的 | 登记表 |
9 | 卫生 84 | 108 | 医院 841;专 (略) (所、站)8432; (略) (所、站) 8433;急救中心(站)服务 8434;采供血机构服务 8435;基层医疗卫生服务842:住院床位 20张以下的(不 (略) 床位的) | 登记表 |
10 | 社会事业与服务业 | 112 | 高尔夫球场、滑雪场、狩猎场、赛车场、跑马场、射击场、水上运动中心等 | 登记表 |
11 | 114 | 公园(含动物园、主题公园; (略) 公园、植物园、村庄公园);人工湖、人工湿地: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容积*立方米以下的人工湖、人工湿地 | 登记表 | |
12 | 115 | 旅游开发:其他 | 登记表 | |
13 | 水利 | 127 | 防洪除涝工程(不含维护工程):其他 | 报告表 登记表 |
14 | 128 | 河湖整治(不含农村塘堰、水渠):其他(不含城镇黑臭河道专项整治、村镇级河道整治) | 报告表 | |
15 | 129 | 地下水开采(农村分散式家庭生活自用水井除外):其他(地下水禁采区和限采区除外) | 报告表 | |
16 | 交通运输业、管道运输业 | 130 | (略) (不含维护、配套设施;不含生命救援、应急保通工程以及国防交通保障项目;不含改扩 (略) ):配套设施;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三级、 (略) ( (略) 红线宽度范围增加且不增加机动车道数量的改造工程;不含隔声屏障建设工程) | 登记表 |
17 | 131 | (略) (不含维护; (略) 、人行天桥、人行地道):其他 | 登记表 | |
18 | 137 | 导航台站、供油工程、维修保障等配套工程:其他 | 登记表 | |
19 | 146 | 城市(镇)管网及管廊建设(不含给水管道;不含光纤;不含1.6兆帕及以下的天然气管道):其他 | 登记表 |
附件3
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简化正面清单(2024版)
序号 | 行业 | 项目类别 | 报告表 |
1 | 二、畜牧业 03 | 牲畜饲养 031 | 年出栏生猪5000头(其他畜禽种类折合猪的养殖量)及以上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存栏生猪2500头(其他畜禽种类折合猪的养殖规模)及以上无出栏量的规模化畜禽养殖;涉及环境敏感区的规模化畜禽养殖。 |
2 | 家禽饲养 032 | ||
3 | 其他畜牧业 039 | ||
4 | 八、非金属矿采选业 10 | 土砂石开采 101(不 含河道采砂项目) |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不含单独的矿石破碎、集运;不含矿区修复治理工程)。 |
5 | 十、农副食品加工业 13 | 屠宰及肉类加工 135*:其他肉类加工 | 屠宰生猪 10 万头、肉牛 1 万头、肉羊 *只、禽类 1000 万只及以上的 |
6 | 十七、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 20 | 人造板制造 202 | 年产*立方米及以上的 |
7 | 二十二、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 25 | 生物质燃料加工 254 | 生物质液体燃料生产 |
8 | 二十四、医药制造业 27 | 中药饮片加工 273* | 有提炼工艺的(仅醇提、水提的除外) |
9 | 中成药生产 274* | ||
10 | 二十六、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29 | 塑料制品业 292 | 以再生塑料为原料生产的 |
11 | 三十四、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37 | 摩托车制造 375 | 摩托车整车制造(仅组装的除外);发动机制造(仅组装的除外)。 |
12 | 三十五、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38 | 电池制造 384 | 太阳能电池片生产 |
13 | 三十六、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39 | 电子元件及电子专用材料制造 398 | 半导体材料制造 |
14 | 四十一、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 *上风力发电 4415 |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总装机容量*千瓦及以上的*上风力发电 |
15 | 四十三、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 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 | 新建、扩建日处理*吨及以上城乡污水处理的 |
16 | 四十八、公共设施管理业 | 生活垃圾(含餐厨废弃物)集中处置(生活垃圾发电除外) | 采取填埋方式的;其他处置方式日处置能力50吨及以上的。 |
17 | 四十九、卫生 84 | 急救中心(站)服务8434 | 新建、 (略) 床位500张及以上的 |
18 | 采供血机构服务 8435 | ||
19 | 基层医疗卫生服务 842 | ||
20 | 五十、社会事业与服务业 | 人工湖、人工湿地 | 容积*立方米及以上的人工湖、人工湿地;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容积*立方米及以上*立方米以下的人工湖、人工湿地 |
21 | 影视基地建设 |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 |
22 | 五十一、水利 | 灌区工程(不含水源工程的) |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
23 | 河湖整治(不含农村 塘堰、水渠) |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 |
24 | 五十二、交通运输业、管道运输业 | 原油、成品油、天然气管线( (略) 天然气管线;不含城镇燃气管线;不含企业厂区内管道) |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
备注:①行业类别、项目类别序号和项目类别均对应《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②位于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的建设项目、“高能耗、高排放”建设项目以及涉及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自治区、兵团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的建设项目除外。③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需编制专章。
附件4
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环评报告表
备案管理的行业及项目类别清单
序号 | 行业类别 | 项目类别序号 | 项目类别① | 环评类别 | 实施范围② |
1 | 十、农副食品加工业13 | 20 | 其他农副食品加工139*:不含发酵工艺的淀粉、淀粉糖制造;淀粉制品制造;豆制品制造。 | 报告表 | |
2 | 十一、食品制造业14 | 21 | 方便食品制造 143*糖果、巧克力及蜜饯制造142*罐头食品制造145* | 报告表 | |
3 | 22 | 乳制品制造 144* | 报告表 | ||
4 | 24 | 其他食品制造 149* | 报告表 | ||
5 | 十二、酒、饮料制造业15 | 25 | 酒的制造 151*:年生产能力1000千升以下的 | 报告表 | |
6 | 26 | 饮料制造 152* | 报告表 | ||
7 | 二十四、医药制造业27 | 47 | 化学药品制剂制造272 | 报告表 | |
8 | 48 | 中药饮片加工273*;中成药生产 274* | 报告表 | ||
9 | 三十六、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39 | 78 | 计算机制造 391:显示器件制造; (略) 制造;使用有机溶剂的;有酸洗的以上均不含仅分割、焊接、组装的。 | 报告表 | |
10 | 79 | 智能消费设备制造 396 :全部(仅分割、焊接、组装的 除外) | 报告表 | ||
11 | 80 | 电子器件制造 397:显示器件制造; (略) 制造;使用有机溶剂的;有酸洗的以上均不含仅分割、焊接、组装的。 | 报告表 | ||
12 | 81 | 电子元件及电子专用材料制造 398: (略) 板制造;电子专用材 料制造(电子化工材料制造除外)。 | 报告表 | ||
13 | 82 | 通信设备制造392;广 播电视设备制造393;雷达及配套设备制造 394;非专业视听设备制造 395;其他电子设备制造 399。 | 报告表 | ||
三十七、仪器仪表制造业 40 | 83 | 通用仪器仪表制造401;专用仪器仪表制造 402;钟表与计时仪器制造 403*;光学仪器制造 404;衡器制造 405;其他仪器仪表制造业 409。 | 报告表 | ||
14 | 四十五、研究和试验发展 | 98 | 专业实验室、研发(试验)基地(不含P3、P4生物安全实验室;转基因实验室) | 报告表 |
备注:①行业类别、项目类别序号和项目类别均对应《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②排污许可实施范围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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