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 (略)
民事裁定书
(2024)豫1729破8号之二
申请人: (略) 管理人。
2025年1月2日, (略) (略) 提出申请,称其拟定的《 (略) 管理人财产分配方案》经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 (略) 裁定认可。
本院认为:《 (略) 管理人财产分配方案》有表决权的7户中,6户投票同意票;1户未投票,视为反对。投票同意票的债权人占有表决权的债权人数的85.71%,所代表债权额为684.*万元,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63.25%。《 (略) 管理人财产分配方案》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通过的《 (略) 管理人财产分配方案》,本院予以认可。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钟俊
审判员 吴张琪
审判员 张建华
二0二五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董龙龙
附:《 (略) 管理人财产分配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