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丰富托育方式。积极发挥幼儿园专业资源的聚集优势和管理经验,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婴幼儿照护班,招收2-3岁幼儿。独立开办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一般设置乳儿班、托小班和托大班,招收3岁以下婴幼儿。根据婴幼儿家庭实际需求,向婴幼儿家庭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灵活多样的服务模式。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自身服务能力,提供差异化婴幼儿照护服务。针对6-12个月、12-24个月、24-36个月不同年龄差异及特征,为入托婴幼儿分别提供差异化的生活料理、习惯养成、安全保障等服务,保障入托婴幼儿安全健康成长。
加强用地保障。在客流量较大的客运站、火车站、商场、医院等公共场所建设母婴设施,开辟服务绿色通道,为婴幼儿出行、哺乳等提供便利条件。
规范登记备案。登记、备案所需材料和工作时限按照《黑龙江省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黑卫人口家庭规发〔2021〕7号)规定执行。相关部门要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明确职责,完善机制,优化流程,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实现登记、备案信息共享。
加强政策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实行居民价格。严格执行财政部、税务总局、发改委、民政部、商务部、卫健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落实托育服务机构各项税费减免优惠政策。协调和争取地 (略) 的借款和低息贷款扶持,为婴幼儿照护机构提供资金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