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 (略) :
你公司报送的由新疆 (略) 编制的《新疆丝路国际石材产业园固体废物综合循环利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国家、自治区环境保护管理之规定,经我局2023年11月27日第三十八次局务会研究审查通过,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投资16000万元(环保投资463万),在米东区米东北路4188号新疆丝路国际石材产业园建设固废综合利用项目,项目总占地面积约46669平方米,利用米东固废综合处理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炉渣,经水洗磁选得到铁、铜等金属后;筛选后的部分炉渣加入水泥、石子等制成免烧砖外售,部分炉渣作为铺路材料外售;园区内企业产生的石材废料破碎筛分后作为建筑材料外售。项目建设两条炉渣处理生产线,处理能力最大为50万吨/年;两条免烧砖生产线,生产免烧砖1200万块/年,冬季不生产;一条石材废料生产线,处理废料为3.5万吨/年。项目新建厂房8栋,其中4栋用于布设生产线,4栋用于炉渣贮存,新建办公宿舍楼1栋,建设1座危险废物贮存库(3.5平方米);新建2组各4座沉淀水罐(每座容积为350立方米),主要用于项目生产废水的收集和沉淀;新建两座120吨水泥筒仓储存水泥,项目生活区冬季采用电供暖。本项目禁止接收焚烧飞灰等危险废物。
二、要求你公司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严格履行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制度,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环保措施,做好污染预防和控制工作:
(一)项目建设过程中应对施工工地进行围挡、对物料进行覆盖、对出入车辆进行冲洗、施工现场地面进行铺装,减少扬尘污染,施工期扬尘排放及管控要求需符 (略) 《建筑施工扬尘排放标准》(DB6501/T030-2022)相关要求。项目建设期间产生的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等固体废弃物需及时清运至合规处置场所进行处置。
(二)项目建设过程中,对产生噪声的设备应采取屏蔽、隔声、减振等措施,并合理安排施工时间,确保场界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三)项目运营期应严格落实废气污染防治措施。物料输送均采用密闭输送带,在上料、废石破碎筛分、炉渣筛分、搅拌制砖过程安装喷淋降尘,并加装集气罩进行集中收集,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排放,通过不低于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有组织排放需满足《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中表2的排放限值要求。做好厂区运输道路硬化及洒水降尘,石材边角料、炉渣等采用全封闭堆存,同时在堆料场周边加装喷雾降尘设施,水泥筒仓顶部加装仓顶除尘器处理后排放,颗粒物无组织排放需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表3的排放限值要求。
(四)项目运营期间,需对噪声源采取屏蔽、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噪声排放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限值。
(五)项目施工及运营期产生的生活污水排入园区污水管网。项目运营期炉渣分选废水收集至沉淀水罐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外排,罐底沉沙压滤液返回沉淀水罐,不外排。
(六)运营期间沉淀水罐产生的沉沙经压滤后与布袋除尘器收集的除尘灰均用于免烧砖生产。炉渣筛分产生的未燃尽物质清运至米东固废综合处理厂。设备维修产生的废机油集中收集暂存于危险废物贮存库内,委托具有相应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危废暂存、转移、外运管理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
(七)项目核定颗粒物:1.0369吨/年,从2020年4季度至2021年底拆改米东区1.2万户分散小锅炉项目减排量中2倍替代。
(八)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制定完善的环保规章制度,做好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评估和备案等工作。加大环境风险监测和监控力度,对事故隐患做到及早发现,及时处理。定期开展事故环境风险应急演练,严格落实各项应急管理措施和风险防范措施。
(九)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须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十)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的《新疆丝路国际石材产业园固体废物综合循环利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文件送 (略) 生态环境局米东区分局(以下简称“米东区分局”)。
(十一)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有关规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或变更排污许可证。
三、委托米东区分局对此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检查。项目建成后,你单位须按规定程序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审批意见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审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 (略) 水磨 (略) 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991-*
通讯地址: (略) 水磨沟区龙盛街益民大厦
新疆 (略) :
你公司报送的由新疆 (略) 编制的《新疆丝路国际石材产业园固体废物综合循环利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国家、自治区环境保护管理之规定,经我局2023年11月27日第三十八次局务会研究审查通过,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投资16000万元(环保投资463万),在米东区米东北路4188号新疆丝路国际石材产业园建设固废综合利用项目,项目总占地面积约46669平方米,利用米东固废综合处理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炉渣,经水洗磁选得到铁、铜等金属后;筛选后的部分炉渣加入水泥、石子等制成免烧砖外售,部分炉渣作为铺路材料外售;园区内企业产生的石材废料破碎筛分后作为建筑材料外售。项目建设两条炉渣处理生产线,处理能力最大为50万吨/年;两条免烧砖生产线,生产免烧砖1200万块/年,冬季不生产;一条石材废料生产线,处理废料为3.5万吨/年。项目新建厂房8栋,其中4栋用于布设生产线,4栋用于炉渣贮存,新建办公宿舍楼1栋,建设1座危险废物贮存库(3.5平方米);新建2组各4座沉淀水罐(每座容积为350立方米),主要用于项目生产废水的收集和沉淀;新建两座120吨水泥筒仓储存水泥,项目生活区冬季采用电供暖。本项目禁止接收焚烧飞灰等危险废物。
二、要求你公司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严格履行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制度,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环保措施,做好污染预防和控制工作:
(一)项目建设过程中应对施工工地进行围挡、对物料进行覆盖、对出入车辆进行冲洗、施工现场地面进行铺装,减少扬尘污染,施工期扬尘排放及管控要求需符 (略) 《建筑施工扬尘排放标准》(DB6501/T030-2022)相关要求。项目建设期间产生的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等固体废弃物需及时清运至合规处置场所进行处置。
(二)项目建设过程中,对产生噪声的设备应采取屏蔽、隔声、减振等措施,并合理安排施工时间,确保场界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三)项目运营期应严格落实废气污染防治措施。物料输送均采用密闭输送带,在上料、废石破碎筛分、炉渣筛分、搅拌制砖过程安装喷淋降尘,并加装集气罩进行集中收集,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排放,通过不低于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有组织排放需满足《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中表2的排放限值要求。做好厂区运输道路硬化及洒水降尘,石材边角料、炉渣等采用全封闭堆存,同时在堆料场周边加装喷雾降尘设施,水泥筒仓顶部加装仓顶除尘器处理后排放,颗粒物无组织排放需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表3的排放限值要求。
(四)项目运营期间,需对噪声源采取屏蔽、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噪声排放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限值。
(五)项目施工及运营期产生的生活污水排入园区污水管网。项目运营期炉渣分选废水收集至沉淀水罐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外排,罐底沉沙压滤液返回沉淀水罐,不外排。
(六)运营期间沉淀水罐产生的沉沙经压滤后与布袋除尘器收集的除尘灰均用于免烧砖生产。炉渣筛分产生的未燃尽物质清运至米东固废综合处理厂。设备维修产生的废机油集中收集暂存于危险废物贮存库内,委托具有相应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危废暂存、转移、外运管理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
(七)项目核定颗粒物:1.0369吨/年,从2020年4季度至2021年底拆改米东区1.2万户分散小锅炉项目减排量中2倍替代。
(八)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制定完善的环保规章制度,做好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评估和备案等工作。加大环境风险监测和监控力度,对事故隐患做到及早发现,及时处理。定期开展事故环境风险应急演练,严格落实各项应急管理措施和风险防范措施。
(九)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须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十)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的《新疆丝路国际石材产业园固体废物综合循环利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文件送 (略) 生态环境局米东区分局(以下简称“米东区分局”)。
(十一)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有关规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或变更排污许可证。
三、委托米东区分局对此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检查。项目建成后,你单位须按规定程序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审批意见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审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 (略) 水磨 (略) 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991-*
通讯地址: (略) 水磨沟区龙盛街益民大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