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铅补告字〔2024〕2号
铅山县人民政府关于铅山县S522蒋家垅至
白 (略) 改建工程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本公告为第?1 次公告)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 (略) 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3〕23号)、《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相关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发〔2022〕56号)、《铅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铅山县征收土地及征地上青苗、农村村民住宅和其他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铅府发〔2024〕1号)等规定,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和土地现状调查结果,铅山县人民政府拟订了铅山县S522蒋家垅至白 (略) 改建工程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范围
(一)本次拟征地四至范围:见附件1。
(二)本次拟征地共一宗地,土地产权明晰,界址清楚,没有争议。涉及新滩乡罗石村六*自然村、石坂自然村、樟源自然村,新滩乡庙湾村上高塘自然村、汤家洲自然村、岩前坂自然村、杨荆塘自然村、庙湾村集体,新滩乡西坂村3、5、6、7、10、13、19、北源组、西坂村集体、下徐村藤家自然村,新滩乡江家村3、4、5、6组、南塘自然村,新滩乡李叶村6组。
二、征收目的
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此次拟征收土地规划用途 (略) 建设,拟用于铅山县S522蒋家垅至白 (略) 改建工程项目建设。
三、土地现状调查结果
经调查确认,本次拟征地面积483.5309亩。其中:水田150.5421亩、旱地12.3241亩、林地279.7406亩、 (略) 7.927亩、农村宅基地1.5222亩、沟渠2.7686亩、坑塘25.6975亩、河流水面3.0088亩。按土地权属分:新滩乡罗石村六*自然村34.4842亩(水田10.9192亩、林地23.5650亩)、石坂自然村113.1341亩(水田20.9659亩、林地88.7278亩、旱地2.7213亩、沟渠0.3742亩、坑塘0.3449亩)、樟源自然村94.2382亩(水田50.0803亩、林地35.5190亩、沟渠1.5623亩、坑塘4.3597亩、 (略) 2.7169亩),庙湾村上高塘自然村16.1824亩(水田1.0639亩、旱地4.3706亩、林地10.4480亩、坑塘0.0006亩、 (略) 0.2993亩)、汤家洲自然村39.3513亩(水田24.0556亩、林地14.2313亩、沟渠0.3179亩、坑塘0.5986亩、 (略) 0.1479亩)、岩前坂自然村23.8012亩(水田2.4530亩、林地14.5232亩、坑塘2.2600亩、 (略) 0.3380亩、旱地2.7048亩、农村宅基地1.5222亩)、杨荆塘自然村22.6914亩(旱地1.4199亩、林地21.2715亩)、庙湾村集体3.7218亩(河流水面3.0088亩、 (略) 0.7130亩),新滩乡西坂村3组19.4385亩(水田1.7756亩、林地17.6629亩)、西坂村5组坑塘8.7904亩、西坂村6组水田4.3274亩、西坂村7组9.3761亩(水田7.1024亩、坑塘2.2737亩)、西坂村10组8.3717亩(水田5.5358亩、林地1.1240亩、坑塘1.7119亩)、西坂村13组36.6477亩(水田2.3988亩、林地34.2489亩)、西坂村19组坑塘1.6903亩、西坂村北源组水田6.2902亩、西坂村集体2.037亩(沟渠0.1601亩、 (略) 1.8769亩),新滩乡江家村3组0.9644亩(水田0.0681亩、坑塘0.8963亩)、江家村4组1.9078亩(水田0.9149亩、坑塘0.9929亩)、江家村5组水田2.2532亩、江家村6组水田2.4568亩,新滩乡下徐村藤家自然村2.1924亩(水田2.0695亩、 (略) 0.1229亩),新滩乡李叶村6组6.1656亩(水田5.8115亩、沟渠0.3541亩),下徐村藤家自然村与罗石村六*自然村争议21.2386亩(林地18.4190亩、旱地1.1075亩、 (略) 1.7121亩)、庙湾村汤家洲自然村与江家村南塘自然村争议坑塘1.7782亩。调查具体结果见附件1。
四、征地补偿安置及费用支付对象、方式和期限
(一)补偿安置基本情况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拟征土地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 (略) 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3〕23号)、《铅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铅山县征收土地及征地上青苗、农村村民住宅和其他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铅府发〔2024〕1号)地方文件的标准执行,具体补偿标准及金额见附件2。
2.地上青苗、树木等的补偿标准及费用
地上青苗、树木等的补偿标准按照《铅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铅山县征收土地及征地上青苗、农村村民住宅和其他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铅府发〔2024〕1号)有关规定执行,具体补偿标准及金额见附件3。
????3.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补偿费用
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补偿标准按照《铅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铅山县征收土地及征地上青苗、农村村民住宅和其他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铅府发〔2024〕1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具体补偿标准及费用见附件4。
(二)支付对象
1.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2.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建筑物及构筑物、青苗及树木等属于拟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其补偿费支付给拟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属于个人或承包经营者所有的,其补偿费由政府指定的部门支付给个人或承包经营者。
(三)支付方式
所有费用以转账方式线上支付。
(四)支付期限
上述费用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足额支付。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支付期限自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即作出补偿安置决定之日起60日之内支付。
其他安置方式的期限按协议约定执行。
五、社保安置
对符合《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4〕12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相关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字〔2022〕56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的,给予社保安置。经初步核定,本次符合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条件人员共292人,具体参保缴费补贴人员名单,待土地征收批准后,以社保部门核定为准。
六、公告期限
本公告期限自2024年?9 月?26 日至2024年?10 月?26 日。
本公告同时在铅山县 (略) 站公告,网址:http://**.cn。
七、补偿登记
自公告发布后,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请于2024年?10 月?26 日前,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前往铅山县 (略) 办理补偿登记(或书面委托他人办理补偿登记),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按照土地现状调查公示结果确定。
八、听证事项
按照《自然资源听证规定》规定,拟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应在收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超半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方案提出异议的,铅山县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召开听证会,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九、异议 (略) 理
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在本公告期内提出。本政府将结合异议反馈和听证情况,适时修改补偿安置方案并再次公告。
附件:1.土地权属调查确认图
2.土地补偿标准及补偿费用表
3.青苗、果树、树木等补偿标准及补偿费用表
??????????4.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补偿标准及补偿费用表
联系单位:铅山县 (略)
联系地点:铅山县 (略) 二楼统一征地办
联系人员:王刚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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