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 (略) :
你局《云霄县 (略) 关于划拨福建云霄抽水蓄能电站工程第一期项目用地的请示》(云自然资综〔2024〕228号)收悉。根据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经县政府2024年11月29日专题会议研究,原 (略) 的请示意见。具体如下:
一、同意将位于火田镇高田村、云霄园岭国有林场*平方米建设用地(2179.87亩)划拨给中核 (略) 作为福建云霄抽水蓄能电站工程第一期项目用地。具体用地范围以该项目供地红线图的用地范围为准。
二、该项目用地的供地方式为划拨。
三、同意中核 (略) 须向负责土地征迁、报批等相关部门缴交因使用土地应支付的土地征迁补偿和安置等费用、土地报批应缴交的新增建设用地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使用耕地应缴交的补充耕地指标费用及其他应缴交的费用在划拨福建云霄抽水蓄能电站工程第二期项目用地时进行总结算。
四、同意该项目用地的土地用途为公用设施用地—供电用地(抽水蓄能电站)。
五、用地单位应严格按规定使用土地,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使用用途,不得转让、出租或抵押土地使用权。
此复。
云霄县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县 (略) :
你局《云霄县 (略) 关于划拨福建云霄抽水蓄能电站工程第一期项目用地的请示》(云自然资综〔2024〕228号)收悉。根据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经县政府2024年11月29日专题会议研究,原 (略) 的请示意见。具体如下:
一、同意将位于火田镇高田村、云霄园岭国有林场*平方米建设用地(2179.87亩)划拨给中核 (略) 作为福建云霄抽水蓄能电站工程第一期项目用地。具体用地范围以该项目供地红线图的用地范围为准。
二、该项目用地的供地方式为划拨。
三、同意中核 (略) 须向负责土地征迁、报批等相关部门缴交因使用土地应支付的土地征迁补偿和安置等费用、土地报批应缴交的新增建设用地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使用耕地应缴交的补充耕地指标费用及其他应缴交的费用在划拨福建云霄抽水蓄能电站工程第二期项目用地时进行总结算。
四、同意该项目用地的土地用途为公用设施用地—供电用地(抽水蓄能电站)。
五、用地单位应严格按规定使用土地,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使用用途,不得转让、出租或抵押土地使用权。
此复。
云霄县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