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号(号) | * |
项目名称 | 镒韬科技(东莞)有限公司建设项目 |
建设地点 | (略) 凤岗镇联碧路 1 号 2 号楼 |
建设单位 | 镒韬科技(东莞)有限公司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广州 (略) |
项目概况 | 镒韬科技(东莞)有限公 (略) (略) 凤岗镇联碧路 1 号 2 号楼,项目总投资 2000 万元,占地面积 18868.78m 2( (略) (略) 转租为本项目镒韬科技(东莞)有限公司),建筑面积 22641.6m 2,项目主要从事塑胶颗粒、模具、硅胶件加工生产,年加工生产塑胶颗粒 100 吨、模具 3500 支、硅胶件 250 万件。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生活污水须经预处 (略)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符合《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 级标准后, (略) 政截污管网,经市政管网最 (略) 凤岗竹塘污水处理厂处理处理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 A 标准、 (略)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的一级标准和《淡水河、石马河 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4/2050-2017) 表 1 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规定的第二时段标准的较严值后排放,2、破碎、机加工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 9 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 (略)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中的较严值,3、挤出、热压成型工序产生的非*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 5 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略) 《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 1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及《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7632-2011)表 5 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中“轮胎企业及其他制品企业炼胶、硫化装置”排放限值中的较严值; 无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 9 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及《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7632-2011)表 6 现有和新建企业厂界无组织排放限值中的较严值;厂区内 VOCs 无组织排放浓度执 (略) 《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 3 厂 区内 VOCs 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4、挤出工序挤出工序产生的非*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 5 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 (略) 《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 1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较严值;热压成型工序产生的非*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7632-2011)表 5 新建企业大气 污染物排放限值中“轮胎企业及其他制品企业炼胶、硫化装置”排放限值。5、恶臭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 2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 表 1 恶臭污染物厂界二级(新扩改建)标准值要求,6、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3 类标 ,7、项目产生的一般固体废物在厂内采用库房或包装工具贮存,贮存过程应 满足相应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产生的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 |
公众参与情况 |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项目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符合 (略) 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贯彻了“总量控制和达标排放”的原则,采取的“三废” 治理措施经济技术可行、有效,工程实施后可满足当地环境质量要求。评价认为, 在确保各项污染治理措施“三同时”和外排污染物达标的前提下,从环境保护角度而 言项目建设是可行的,且项目有利于当地经济的发展,具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
公示时间 | 2024-03-01 |
联系人 | (略) 生态环境局凤岗分局 |
联系电话 | 0769-* |
通讯地址 | (略) 凤岗镇三联村三联路88号 |
初步审查意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技术导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等有关规定,经审查,该报告表存在以下主要问题:政策相符性分析不充分,产品产量与原辅料用量匹配性等,拟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拟不予批准的决定。 |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 |
备注 | 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