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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资产,并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资产描述 | 资产主要包括锅炉、汽轮机、旧脱硫塔、居民生活区部分供电设备设施及其备品备件。 |
资产类别 | 机械设备 | 名称 | 襄阳华润综合能源有限公司部分资产(设备设施类资产) |
规格型号 | 详见公示附件 | 计量单位 | 台 |
现状分析 | 资产主要包括锅炉、汽轮机、旧脱硫塔、居民生活区部分供电设备设施及其备品备件,截至评估基准日大部分设备类资产处于闲置状态。 |
抵债、租赁等他项权利情况 | 无 | |||||||||||
重要信息披露 | (1)根据委托方提供的资产评估申报表和现场勘查所示,设备主要分布在襄阳 (略) 的厂区内,尚未拆卸并且固定在地面,受条件限制,评估人员无法采用相关测量设备对其进行称重,在本次核实过程中,对有设备铭牌的设备,则依据铭牌记录的重量确定,没有设备铭牌的,主要是以襄阳 (略) 申报的设备重量为准。如果设备处置时实际称重与申报重量有差异,需要对评估结果进行相应调整; (2)本次评估的评估结论已考虑预计清理拆除费用,包含增值税,但未考虑相关交易税费对估值的影响。 | |||||||||||
其他披露内容 | 无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
转让方名称 | 襄阳 (略) | ||
注册地(住所) | 高新区富康大道23号 | ||
经济类型 | (略) (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略) (内资)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
国资监管机构 | (略) 国资委监管中央企业 |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略) | ||
批准单位名称 | (略) |
交易条件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产权交易机构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 (略) 站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略) 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2、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于挂牌期内递交受让申请,并在挂牌截止日前(以交易所银行账户到账为准),按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递交交易保证金*元到产权交易机构指定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物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交易各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即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后,3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返还。 3、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如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一情形,转让方可以以意向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为限,在扣除上海联交所组织交易的相关服务费用后,依法依规向意向方主张相应的赔偿责任,上海联交所将按照交易保证金相关规则处理; ①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在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 ②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1)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2)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3)竞 (略) 络竞价等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③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4、本次产权交易价款采用一次性支付。受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产权交易价款全额支付至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产权交易机构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并经转让方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价款划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 5、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前,已经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转让标的涉及文件所披露的内容,已经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意向受让方不得以标的资产状况及资产质量、完整性、数量方面的瑕疵等为由退还标的资产、拒付价款、对本次交易提出异议或向转让方提出其它诉求。 6、本项目转让价格为含税价格,转让方按国家税法规定的适用税率向受让方开具发票。如有所涉及的其他税费按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各自承担。 7、本项目挂牌期间,意向受让方须进行现场踏勘,意向受让方在向产权交易机构递交受让申请的同时须提交意向受让方和转让方双方盖章确认的《现场踏勘确认书》( (略) 附件)。 8、受让方须在全部交易价款及交易手续费支付及完毕后,且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出具交易凭证后在5个工作日内赴现场与转让方进行资产移交并签署《实物资产移交确认书》转让方在收到受让方全部价款后,受让方才能进场组织施工。自转受双方签署《实物资产移交确认书》之日起,设备的保养、保管、拆除、运输、清理的责任与费用均由受让方承担。自转受双方签署《实物资产移交确认书》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受让方需完成标的物的拆除和运输,如因受让方原因发生超期现象,每逾期一日向转让方支付交易总价款千分之一作为违约金。逾期10天以上,视为受让方自动放弃,转让方可以自行处置未搬运资产,且并不退还转让价款。 9、本次产权标的的规格型号、数量、品质、状况及瑕疵均以现状为准,《评估报告》、《资产明细清单》中的相关数据仅供参考。产权标的严格以现状进行交易,转让方不保证产权标的的规格型号、数量、品质等。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产权标的进行全面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意向受让方已详细阅读并充分理解、接受产权标的信息披露公告、附件等全部备查文件内容,已自行完成全部尽职调查,已对受让行为进行独立决策和判断,并对产权标的现状完全认可,自愿接受产权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和承担本次受让产权标的所带来的一切风险和后果,自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未查阅相关资料、未勘察产权标的、不了解产权标的规格型号、数量、品质、状况及瑕疵为由,向转让方、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主张任何抗辩或不履行任何义务,不得以此要求转让方、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承担任何责任。 10、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书同时须书面承诺: (1)同意在被确认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2)同意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以外的交易价款和交易手续费支付到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 (3)产权交易机构所出具交易凭证并经转让方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同意交易所将本次转让的全部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4)知晓本项目所涉及的资产评估报告、公告图片、资产清单等文件所披露的内容仅为交易价款的作价依据及参考信息不作为本项目的交割依据,同意按照标的物现有状况接收标的资产并且完成标的资产的现状转让与交接。 (5)同意如超出约定的期限的,每延期一天,应按转让标的成交价的千分之一向转让方支付违约金;延期超过10个工作日,转让方有权制止受让方继续拆卸,并终止《产权交易合同》,无偿没收未转移的标的物并有权要求赔偿。 (6)受让方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涵盖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房屋建筑施工等经营项目。并在报名时提供石油化工一级资质、化工装置拆除*级资质、机电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建筑工程二级资质、锅炉安装资质,若受让方不具备资质,需委托具备资质的供应商进行施工,并提供委托合同和委托供应商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其中:特种作业施工人员需持证上岗,专业拆除机构需附带营业执照及相关资质证书;现场协调施工拆除、运输等事宜,负担拆运过程中产生的所有相关费用,受让方实施拆运工作须按照经转让方确认的拆运范围进行施工,并遵守转让方相关规章制度,不得拆运范围外的其他设备、设施及建筑,如有损坏需按原价赔偿。同意在施工过程中,不破坏转让标的内建筑物、构筑物的主体结构,不影响正常生产运营。 (7)承诺自行对照有关行业规定和要求,对是否具备拆卸运输及使用条件进行确认,并在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关的基础上确定符合相应条件受让本标的。知晓针对评估报告特别事项说明所涉及情况等不确定因素,不以此为由向转让方进行任何追溯。前述评估报告特别说明事项中或有风险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8)知晓设备产权持有单位因对所涉标的环保不达标、改造成本过高、工艺落后等原因造成设备闲置,如后续受让方另行使用所产生年检相关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9)受让方承诺在资产交接后清除标的图层上“华润”、“华润燃气”商标,不得继续以“华润”、“华润燃气”名义开展经营活动,如有,转让方有权就注册商标使用规定追究相关使用方责任,并对由此给华润商誉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10)完全知晓并严格遵守本项目资产转让公告之全部内容及约定,如有违约,转让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1)受让方同意在出具交易凭证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移交和清单的签字交接,并完成签署《实物资产移交确认书》。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4、意向受让方具有良好的银行信用、商业信用和社会信誉。 5、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108.*万元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
信息披露期 | 10个工作日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展示时间 | 挂牌期间 |
展示地点 | 标的所在地 |
联系人 | 闫长俊 |
联系电话 | * |
附件 | |||||
序号 | 名称 | ||||
1 | 实物资产移交确认书.pdf | ||||
2 | 现场勘探确认书.pdf | ||||
3 | 资产明细清单.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