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和救助帮扶工作
巩固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办),县先进制造业开发区管委会,县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 (略)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和救助帮扶工作巩固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22〕103号)、《 (略) 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和救助帮扶工作巩固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的实施意见》(濮政办〔2023〕13号)文件精神,稳步推进我县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和救助帮扶工作,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经县政府同意,现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决贯彻党中央、 (略) 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决策部署, (略) 委省政府、 (略) 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工作安排,全面摸排认定低收入人口,建立完善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和常态化救助帮扶工作机制,加快构建层次分明、类别精准、城乡均衡的社会救助体系,织密扎牢基本民生兜底保障网。
二、重点任务
(一)全面开展低收入人口排查认定
1.低收入人口范围。
(1)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指按规定程序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家庭或个人。
(2)特困人员。指按规定程序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成年人。
(3)最低生活保障边缘人口。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条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的人口。
(4)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指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和突发严重困难户三类对象。
(5)其他对象。指县政府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对象。
低收入人口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和刚性支出状况须符合相关规定。
2.低收入人口认定机制。
县政府统筹负责低收入人口认定工作。乡镇(办)负责低收入人口认定的受理、审核、确认等工作。村(居)委会负责协助发现困难群众、主动告知困难群众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等工作。低收入人口的认定,按照申请、受理、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核确认等程序进行。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当告知相关救助政策,经申请人同意后于15天内予以认定;不予认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各乡镇(办)要全面开展低收入人口排查认定工作,通过自主申报、入户走访、基层上报、信息共享、数据比对和热线信访等方式,对辖区内困难群众进行摸底排查,采集低收入人口相关信息,做到标准衔接、数据一致。对现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和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不再重复排查认定,直接纳入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范围。
(二)建立完善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机制
1.完善动态监测平台。充 (略) 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预警信息平台和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对社会救助对象收入、财产和支出情况进行动态监测,适时更新低收入人口数据库,确保低收入人口及时、全部纳入监测范围。同时, (略) 级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实现与民政部“金民工程”无缝衔接,形成覆盖全县、统筹城乡、分层分级、上下联动、部门协同、定期更新的动态监测机制。
2.创新动态监测方法。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可采取日常走访、随机调查、大数据信息比对和系统分析等方法,及时实施动态监测。乡镇(办)要组织专门力量开展低收入人口家庭情况随访;相关部门要加强信息共享和数据比对,构建多维度、全方位的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体系。
3.健全预警处置机制。对已经纳入社会救助范围的低收入人口,重点监测现行救助政策是否依法落实到位。对未纳入社会救助范围的低收入人口,重点监测其家庭状况变化情况,民政部门要合理设置预警指标,触发预警的,由乡镇(办)组织工作人员上门核查情况,告知其相关社会救助政策;如有需要,可协助其提出社会救助申请。民政部门要根据低收入人口的困难类型和救助需求,将求助信息分类推送至相关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由相关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根据职责依法依规提供救助;发现救助情形特殊的,及时启动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通过“一事一议”方式研究解决;发现低收入人口可能不再符合救助条件的,核实后依法终止相应救助。
(三)认真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
要着力构建以基本生活救助为基础、专项社会救助为支撑、急难社会救助为辅助、社会力量参与为补充的社会救助体系。
1.基本生活救助。
(1)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人口中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其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相关规定的,经乡镇(办)审核确认,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2)“单人保”救助。低收入家庭中的重残人员(一级、二级残疾人或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重病患者(医疗保障或卫生健康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人员)等特殊困难人员,参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3)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成年人,经乡镇(办)审核确认,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2.专项社会救助。
(1)医疗救助。对低收入 (略) 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支付后,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担的符合政策规定的自付费用,按照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不低于70%、特困供养对象不低于90%的比例给予医疗救助。
(2)教育救助。对低收入家庭中符合条件的在校学生,通过发放奖学金、助学金、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助学贷款、相关费用减免等方式,实施教育救助。
(3)住房救助。对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低收入家庭配租公租房或发放租赁补贴;对住房困难的农村低收入家庭给予危房改造等住房救助。
(4)就业救助。 (略) 低收入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家庭成员,按规定落实贷款贴息、税费减免、培训补贴、社保补贴、公益性岗位安置等优惠政策;对农村低收入家庭中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综合运用产业扶持、劳务输出、扶贫车间吸纳、以工代赈带动、乡村公益岗位安置等政策,帮助其积极就业。
(5)受灾救助。对遭遇自然灾害的低收入家庭,根据受灾情况给予必要的应急救助、过渡期生活救助、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和遇难人员家庭抚慰、因灾倒损民房恢复重建等救助。
(6)司法救助。对申请法律援助的低收入人口,及时核对并出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与司法部门共同推进法律援助减证便民工作。对低收入人口中的社区矫正对象等涉法涉诉困难群体,给予重点关注和支持,保障其不因司法救助缺位而陷入法律和生活困境。
(7)困难职工帮扶。对低收入人口中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或其他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职工,落实困难职工救助帮扶政策。
3.急难社会救助。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灾难性困难或突发公共事件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低收入人口,给予临时救助,做到凡困必帮、有难必救。发挥乡镇(办)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作用,及时化解困难群众遭遇的各类急难愁盼问题,最大限度防止发生冲击社会道德和心理底线事件。用足用好乡镇(办)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探索由急难发生地受理申请、审核、发放临时救助金,全面落实“先行救助”“分级审批”和“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等政策。
4.服务类社会救助。鼓励乡镇(办)通过各种途径对低收入人口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提供必要的访视、照料服务,提供心理疏导、资源链接、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服务。
5.慈善救助。支持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设立帮扶项目、创办服务机构、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低收入人口救助帮扶工作。对于遭遇重特大疾病的低收入人口,引导支持慈善组织依法依规开展慈善活动,及时提供救助帮扶。动员引导相关企业、组织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救助帮扶扩大至其他低收入人口。
6.其他救助。鼓励有条件的乡镇(办)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等帮扶措施延伸至最低生活保障边缘人口。
(四)落实兜底保障政策,巩固脱贫攻坚成果
1.实现“应保尽保”。民政部门要重点聚焦最低生活保障边缘人口、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与乡村振兴部门建立信息共享长效机制,即时实施数据比对,以乡村振兴部门系统数据为依据,及时将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对象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实现“应保尽保”,坚决守住不发生规模性返贫的底线。
2.实现“应纳尽纳”。加强特困人员供养制度与其他救助制度有效衔接,逐年提高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和照料护理补贴标准,及时将符合特困供养条件的人员全部纳入供养范围,实现“应纳尽纳”。强化对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委托照料服务的监管,认真落实签订委托照料服务协议和定期探访制度,全面提高特困人员幸福感和获得感。
3.实现“应救尽救”。充分发挥临时救助作用,对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及时给予临时救助。特别重大的急难型和支出型临时救助,由乡镇(办)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救助。
4.实现“应补尽补”。创新和完善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机制,强化乡镇(办)政府责任,简化审批程序,运用信息比对分析、生存认证等技术手段,完善自下而上逐级上报与自上而下监督提醒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县民政、残联部门要定期比对各项数据,将比对结果反馈乡镇,确保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全部纳入补贴范围,做到及时发放、精准发放。
5.实现“应养尽养”。县民政部门要全面落实儿童福利政策,对符合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条件的,全部纳入基本养育保障范围,按时足额发放生活补助资金,确保不漏一户、不落一人,保障其合法权益。
6.实现“应录尽录”。县民政部门要加强与乡村振兴部门数据对接,及时提供最新最低生活保障、特困救助供养、临时救助、孤儿(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残疾人两项补贴人员信息;乡村振兴部门要将这些信息及时录入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乡村振兴信息系统,让困难群体充分享受到扶贫政策。
7.实现“应释尽释”。乡镇(办)定期组织民政、乡村振兴部门开展会商研究兜底保障工作,针对特殊情况要组成联合核查组进行入户上门核查,对确实不能纳入兜底保障范围的,县民政、乡村振兴部门要作出解释说明,确保兜底保障政策的严肃性。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乡镇(办)要建立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政牵头、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乡镇(办)作为责任主体,要统筹做好低收入人口认定、动态监测、常态化救助帮扶和兜底保障相关工作。负责申请受理、信息录入、入户调查、发起核对、审核确认、公开公示、政策宣传、档案管理等具体工作。
(二)强化部门协同。县民政部门要统筹低收入人口认定、动态监测和常态化救助帮扶工作,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特困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相关工作;乡村振兴部门要做好健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相关工作,逐步实现防止返贫监测范围和低收入人口认定标准有效衔接;财政部门要将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通过现有资金渠道合理安排相应社会救助资金,保障低收入人口救助帮扶工作持续开展;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应急、医保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相关专项社会救助;法院要做好司法救助和社会救助的衔接工作,民政部门实施救助后, (略) 及时反馈救助帮扶信息等相关内容,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工会要组织开展城镇困难职工脱困解困工作和送温暖等活动;残联要组织协同做好残疾人救助帮扶相关工作;行政审批政务信息管理部门要汇集共享开展救助帮扶的各类政务信息,支持建设完善社会救助资源库。相关部门实施救助帮扶后,要及时向民政部门反馈救助帮扶信息,完善低收入人口数据库,共同做好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和救助帮扶工作。
(三)加强宣传培训。乡镇(办)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和各类信息公开栏等载体,向社会宣传兜底保障政策,传达党和政府对困难群众的关心和关怀;要适时组织举办低收入人口动态管理监测预警和常态化救助帮扶业务培训班,提升救助能力,提高救助实效。
(四)强化监督考核。乡镇(办)要将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和常态化救助帮扶工作成效纳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考核范围。要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举报监督电话等相关事项。要加强社会救助领域信用管理,确保社会救助家庭如实申报,加大对骗取救助行为的查处力度,依法依规追回骗取的社会救助金并追究相应责任。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经办人员,依法依规免于问责。
2023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