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 (略) 运输企业(个人)管理, (略) 货物运输安全,现对我区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无正当理由超过一百八十日不投入运营或者运营后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停 (略) 运输车辆逾期未进行年度审验超过一百八十 (略) 运输企业(个人)进行数据清理。经核查, (略) 运输企业(个人)超过一百八十日未投入运营或者停运或者未进行年度审验(详见附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第六十三条及《 (略) 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六十一条等规定,依法注 (略) 运输企业(个人)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请于公告发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注销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交回区交通局行政审批科(璧山区行政服务中心B区4楼),逾期未交回自动失效。如有异议,请于公告发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
特此公告。
附件:璧山区2024年度4月份依法注销经营许可证企业(个人)信息表
(略) 璧山区交通局
2024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