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 (略) (略) 既有住宅 (略) 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 (略) (略) 既有住宅 (略) 办法》(征求意见稿)是我市根据上级政策结合 (略) 市实际情况为改善既有住宅生活环境的计划项目之 * , (略) 完成了办法起草。为了进 * 步增强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提高工作质量,现将《 (略) (略) 既有住宅 (略) 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 (略) 会各界意见。
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在 * 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
( * )通过信函方式寄至: (略) 市象湖镇瑞兴西路瑞 (略) (略) (略) ,邮政编码: *** ,并在信封上注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字样。
( * )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 * q.com。
* 日
(略) (略) 既有住宅 (略)
办 法
第 * 章 总 则
第 * 条 (略) 会发展,完善既有住宅的使用功能,方便居民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 (略) 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略) 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参照《 (略) (略) 既有住宅 (略) 办法》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 * 条 【适用范围】 (略) (略) ( (略) 大道合围区域)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适用本办法。
(略) 称既有住宅(个人自建房除外) (略) (略) 范围内,具有合法权属证明、已投入使用且未设电梯的 * 层以上(含 * 层,不含地下室)的非单 * 产权住宅。
第 * 条 【基本原则】按照“政府引导、群众自愿、以人为本、惠民利民,多方筹资、共同维护,因地制宜、稳步推进,建管并举、确保安全”的原则,鼓励符合条件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
第 * 条 【基本要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不改变既有建筑主体承重结构、确保建筑结构安全、 (略) 安全疏散等消防规范要求,应注重实用性,不得变相增加住宅使用空间,且加装电梯位置应在原建设用地界址范围内。
第 * 章 职责分工
第 * 条 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略) 负责制定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办事流程,负责制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申请使用办法,同时应为群众选择设计单位、图审机构、施工企业等提供便利。
(略) 负责制定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设计导则,规范和指导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设计工作。
(略) 应当为群众在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中选择、安装、维修、保养电梯等提供便利。
(略) 负责财政资金奖补办法的制定。
(略) (略) (略) 负责落实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
第 * 条 市本级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 (略) 、 (略) 、 (略) 、 (略) 、 (略) 、象湖镇政府、 (略) 区管委会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推进实施。领 (略) (略) ,具体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象湖镇政府、 (略) 区管委会具体负 (略) 区(居委会)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组织实施。
第 * 章 组织实施
第 * 条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经小区、楼幢或单元全体业主就加装电梯及费用分摊等共同协商 * 致,并签署书面协议。加装电梯需占 (略) 分或直接影响周边业主采光、通风、 (略) 的,还应当 (略) 份业主书面同意。 (略) 管理的住宅申请加装电梯,也应当与受影响的业主共同协商 * 致。
第 * 条 【实施主体】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以住宅小区、幢或单元为单位提出申请。以小区为单位申请的,申请人 (略) ;以幢或以单元为单位申请的,申请人为该幢或单元的全体业主。 (略) 管理的职工住宅申请人为产权单位。出资加装电梯的全体业主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建设者,承担相应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 * 条 建设者可以委托至少2名业主代表,或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电梯施工安装企业等作为代理人,负责手续报批等有关工作。建设者委托代理人办理前,应当依法签订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 (略) 为。被代理人对代 (略) 为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条 【方案设计】建设者应当委托原建筑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方案(设计施工图),方案必须符合规划立面、结构安全、救援通道、消防安全和特种设备等相关规范、标准。应当尽量减少对相邻业主通风、采光、 (略) 、噪声、通行等不利影响;造成不利影响的,应当与权益受损业主协商 * 致并形成书面协议。方案设计涉及供水、供电、燃气、通信、有线电视相关专业经营单位的,应在方案设计阶段完成设计沟通。
第十 * 条 【申请备案】建设者应当就加装电梯相关事宜协商 * 致,向辖区乡镇政府( (略) 区管委会)提交以下资料申请备案:
( * )加装电梯业主同意的书面意见;
( * )业主身份证、房屋权属证明复印件;
( * )代理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
( * )加装电梯工程费用的预算及分摊方案;
( * ) (略) 、保养、维修、定期检验等费用分摊方案;
( * )确定电梯使用管理单位。自行管理的,出资加装电梯的全体业主为使用管理单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使用管理单位;
( * )与权益受损业主的协商协议;
( * )加装电梯初步设计方案。
第十 * 条 【备案公示】 向辖区乡镇政府( (略) 区管委会)将加装电梯备案申请、加装电梯初步设计方案和协商协议等在拟加装电梯单元楼道口、小区主要出入口和周边 (略) 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期满,本单元业主无实名书面反对意见的,向辖区乡镇政府( (略) 区管委会)予以备案。
公示期内有实名书面提出异议的,向辖区乡镇政府( (略) 区管委会)应当在公示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组织调解。经调解业主间仍无法达成 * 致意见的, (略) 门 (略) (略) 论证, (略) 论证加装电梯方案满足规划设计、建筑结构安全、消防安全、人员疏散等等要求,不影响持异议业 (略) 分使用或通风、采光、 (略) 、通行等情形的,应当予以审批通过。向辖区乡镇政府( (略) 区管委会)应当予以备案。
第十 * 条 【申报审核】建设者在取得向辖区乡镇政府( (略) 区管委会)的备案证明后, (略) 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 *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申请表;
( * )向辖区乡镇政府( (略) 区管委会)备案证明;
( * )加装电梯住宅建筑、结构施工图、岩土工程勘查报告和既有多层住宅结构安全论证书;
( * )经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方案和图审机构出具的图审意见、电梯安装施工图及结构安全论证书;
(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 * 条 【联合会审】 (略) 牵头,在5个工作日内 (略) 、 (略) 、 (略) 等单位相关 (略) 联合会审,并签署审查意见;当场无法确认意见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 (略) 反馈书面意见。联合会审意见视作审批意见, (略) 门不再单独核发有关许可证书。 (略) 门应当及时将会审意见书面反馈建设者。同意加装的,应当告知建设者加装电梯质量、安全相关要求;符合加装条件,但手续不完善的,应当指导建设者完善相关手续;不同意安装的,应当告知不同意加装的原因,并做好相关解释工作。
第十 * 条 【建设施工】建设者取得加装电梯联合会审书面意见书后,应委托具备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单位实施土建施工,委托具备电梯安装许可资质单位实施电梯安装施工,提倡委托监理单位对施工过程实施质量安全监管。
第十 * 条 加装电梯涉及供水、供电、燃气、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的管线迁移以及其他配套设施改造的,建设者应事先与专业经营单位沟通协商,相关专业经营单位应开辟绿色通道,给予优先办理;电网企业还应做好(临时)接电和用电增容工作。
第十 * 条 电梯安装前,电梯安装施工单位应书 (略) 、 (略) 办理施工告知,接受监督,方可施工。 (略) 协助提供相应资质单位名录供建设者选择, (略) 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略) 进行电梯安装施工监督,电梯检验机构实施安装监督检验。
电梯安装竣工并经监督检验合格后 * 日内,电梯安装施工单位应向电梯使用管理单位 (略) 资料、验收报告等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资料。
第十 * 条 【竣工验收】电梯安装完成并经检验合格后,建设者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组织业主代表、设计单位、施 (略) 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 (略) 申请竣工验收备案, (略) 牵头组织 (略) 、 (略) 、 (略) (略) 门签署备案意见, (略) (略) 移交建设档案。未经检验合格、竣工验收合格的电梯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 * 条 【使用登记】电梯交付使用前或者交付使用后 * 日内,向行政审批机构办理使用登记,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电梯的显著位置。
第 * 十条 【维护保养】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电梯维修保养单 (略) 日常维护保养工作。明确至少1名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并按规定安 (略) 置前端装置。
第 * 章 资金筹集
第 * 十 * 条 既有住 (略) 需资金,通过下列方式筹集:
( * )业主分摊:由业主共同出资, (略) 协商。业主协商存在困难的,可向向辖区乡镇政府( (略) 区管委会)或社区申请调解。
( * )单位支持。自行管理的职工住宅,可由产权单位出资安装,也可由产权单位与认可的居住职工共同分摊;有条件的单位对已房改房职工住宅加装电梯可给予扶持
( * )提取住房公积金。出资加装电梯的业主,可以提取业主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加装电梯个人分摊费用。具体按照 (略) 市住房 (略) (略) 。
( * )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已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可以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支付加装电梯个人分摊费用。
同时提取住房公积金和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合计额度不超过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费用扣除政府奖补后的个人分摊金额。
第 * 章 鼓励政策
第 * 十 * 条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不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等,增加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涉及的体量不纳入建筑间距计算。
第 * 十 * 条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不征收新增建筑面积地价款,免于补缴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 (略) 政事业性收费。电网企业应免收(临时) (略) 增容费。
第 * 十 * 条 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市财政给予奖励补助政策,奖励补助的标准按 * %给予补助,每台 * 万元封顶,奖励补助资金由市财政统筹安排解决,具体办 (略) (略) 、 (略) 另行制定。
第 * 章 其 他
第 * 十 * 条 因加装电梯增加的建筑面 (略) 有权登记, (略) 有权发生转移时,受让人自该房屋转移登记之日起,承继原改造协议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 * 十 * 条 提倡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与老旧小区改造相结合。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电梯生产企业、电梯 (略) 会组织依法探索新的商业模式,推动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
第 * 十 * 条 因加装电梯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通过协商解决。要求向辖区乡镇政府( (略) 区管委会)组织调解的,向辖区乡镇政府( (略) 区管委会)应当依法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依法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
第 * 十 * 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