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 (略) 职工债权公示
2024年10月18日, (略) (略) (略) 作出(2024)沪0115破17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上海 (略) 申请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4年10月30日指定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下称“管理人”)。
管理人接受指定后,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之规定,勤勉、尽责地对债务人所涉职工债权情况进行了调查。
现管理人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对职工债权金额进行公示,如职工对债权人调查的职工债权表有异议,请于公示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提出书面异议并附上相应凭证,管理人将在收到异议后再次复核并书面答复。对管理人复核确认的金额及职工债权表仍有异议的,可在收到书面回复之日起15 (略) (略) (略) 提起诉讼,并于递交起诉状之日起3日内告知管理人。
若职工未对职工债权清单提出异议,未提起职工债权确认之诉,未告知管理人诉讼情况,视为对职工债权没有异议。
特此公示。
上海 (略) 管理人
2024年1月6日
附件:上海 (略) 破产清算案职工债权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