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 (略) (略)
法定代表人:张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5W
住所: (略) 旌阳区柏隆镇围镇路与孝柏路交汇处东南角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接网络举报,反映2023年6月21日到6月23日四川兴澳 (略) (略) 的废水在线监测pH值疑似超标,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 (略) 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2023年8月30日至9月11日pH在线监测设备监测值连续相等,其在线设备运 (略) (略) 未保证其pH值在线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3年9月1 (略) (略) 现场负责人卿晓东所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2、2023年9月1 (略) (略) 现场负责人卿晓东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3、2023年9月11日对四川 (略) (略) 经理陈健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4、2023年9月1 (略) (略) 负责运维的四川兴澳 (略) (略) 现场拍摄的《视听资料》; 证据1- (略) (略) 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环境违法行为。 5、2023年9月11日四川 (略) (略) 经理陈健提供的《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营维护合同书》复印件; 6、2023年9月 (略) (略) 现场负责人卿晓东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7、2023年9月 (略) (略) 现场负责人卿晓东波提供的《授权委托书》; 证据5-7证明违法 (略) (略)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具体 (略)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1月8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南川环罚告字〔2023〕16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及听证申请权。
你单位在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略) 南川区生态环境局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应当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及裁量理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的规定,本案处罚额度按照《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行政处罚量基准》的规定予以处罚,结合你单位违法事实所涉及的裁量因子,经计算,我局 (略) (略)
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万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 (略) 南川区生态环境局开取《 (略) 政府非税收入缴款订单》,自行缴至指定银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 (略) 南川区生态环境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南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 (略) 涪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略) 涪 (略) 强制执行。
(略) 南川区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