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环审批〔2024〕03-120号
项目代码:2406-(略)-89-01-(略)
扬州 (略) :
你单位委托扬州 (略) 编制的《年产(略)吨干粉砂浆生产制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审查,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在全面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的前提下,仅从环保角度分析,本项目建设具有环境可行性。项目 (略) 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及产业发展规划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评价结论。
二、项 (略) 月塘镇捺山村,利用自有规划用地32.7亩,利用部分已建成厂房及附属用房,并新建厂房及附属用房约(略)平方米,购置破碎机、筛分机、搅拌机、提升机、包装设备等自动化干粉砂浆生产线设备,项目建成后,全厂形成年产(略)吨干粉砂浆的生产能力。
三、你单位在项目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须逐项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须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采用先进工艺和设备,加强生产和环境管理,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二)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 (略) 理”原则设计、建设、完善项目给排水系统。车辆清洗废水、车间地面清洗废水经 (略) 理后回用不外排,初期雨水经初期雨水 (略) 理后回用于洒水降尘等不外排,生活污水经“隔油池+化粪池”预处理,达接管要求后接入谢 (略) 理 (略) 理。
(三)在工程设计中,进一步优 (略) 理方案,确保各类工艺废气的排放达到《报告表》提出的要求。破碎、筛分废气集气管道收集经脉冲布袋除 (略) 理后通过27m高排气筒排放,输送、概率筛分、混合搅拌、散装工序、包装工序粉尘收集经脉冲布袋除 (略) 理后排放,原料筒仓呼吸粉尘经设备自带脉冲布袋除 (略) 理后通过筒仓顶部排气口排放,食堂油烟经油烟 (略) 理后通过专用烟道排放,采取原料堆场及生产车间整体密闭、管道输送封闭、定期洒水降尘、设置车辆清洁设施、进出喷雾除尘、主出入口设置喷雾和风幕等抑尘措施减少生产贮存运输过程中的无组织废气排放。本项目废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149-2021)、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略))中的标准限值。
(四)合理布置噪声源,选用低噪声设备及采取隔声、消声、减振等综合降噪措施。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略))中的2类标准,周边敏感点声环境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略))中的2类标准。
(五)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的要求严格执行危险废物的各项法规和标准规范。固废厂内贮存设施应落实《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略))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略))的各项污染控制及环境应急要求,管理信息应在我省危险废物全生命周期监控系统中如实申报。
(六)针对项目可能发生的土壤、地下水污染,按照“源头控制、末端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相结合的原则,从污染物的产生、入渗、扩散、应急响应全阶段进行控制。做好危废库、液体原 (略) 、事故应急池等地 (略) 理,防止污染地下水和土壤。
(七)充分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做好风险防范工作,配备足够的应急物资和装备,制定有针对性的环境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防止生产储存及装卸输送过程事故发生,确保环境安全。项目应设置足够容积的事故应急池。
(八)根据要求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按《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监测结果及相关资料备查,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监测等事项。
四、本项目建成后,全厂主要污染物年排放总量指标核定为:
(一)大气污染物:颗粒物≤1.054吨。
(二)水污染物(接管考核量):废水量≤720吨、COD≤0.1728吨、NH3-N≤0.0144吨、TN≤0.0216吨、TP≤0.0022吨。
(三)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 (略) 置。
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做好信息公开,高度关注并妥善解决公众反映的本项目有关环境问题,履行好社会责任和环境责任。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单位应当对《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六、你公 (略) 安委办《关于进一步加强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办明电〔2022〕17号)要求,开展粉尘、污水治理等重点环保设备设施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落实安全生产各项责任措施,保障安全稳定运行。
七、本项目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领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你单位应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对环保设施进行验收,并做好信息公开。
八、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须 (略) 重新审核。
(略) (略)
2024年11月25日
抄送: (略) 月塘镇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