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人: (略) 市 (略)
法定代表人:徐柏荣
法定代表人授权人:陈土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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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于2017年 (略) 针对本采购项目预公示信息提出的意见与建议,现对贵司给予的意见和建议作出如下答复:
意见一:招标文件第三章-二-2-说明要求“序号1-21项设备必须为同一空调品牌”的条款设立具有明显的偏向性和排他性,有失公平公正原则。
意见引述:此1-21项中,有两类空调产品:多联机和水冷机组及末端。 (略) (略) 周知的实际情况是:日系品牌及国产品牌的多联机综合竞争力比较强,美系品牌的水冷机组及末端产品综合竞争力比较强。本项目中多联机产品 (略) 分,贵方此“1-21项设备必须为同一空调品牌”的要求,严重限制了投标产品各自的优势发挥,欠缺公平合理性。
答复分析如下:
招标文件要求统一品牌是基于产品使用的稳定性及兼容性,后期维护的配套性,以及维护成本等。且本招标项目参数 (略) 考核, (略) 文件此款要求的空调品牌达3家及以上,具备充分竞争,不存在任何偏向性和排他性,对招标文件此条款设立不予更改。
意见二:第六章-商务标评审标准-2-(2)技术创新能力(11.5分)中的各项要求具有明显的偏向性和排他性,不具备公平合理性。
意见引述: (略) 招产品, (略) 上已经应用多年的成熟产品,技术参数和性能经过国家相关机构的检测和认证。但《招标文件》第六章-商务标评审标准-2-(2)技术创新能力(11.5分)中的各项要求,拼凑起来起来作为“技术创新能力”的评审标准,具有明显的偏向性,且为分值为11.5分,不具备公平合理性。 (略) 招主要货物要求“获得节能认证”、“列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此要求本身已要求投标产品为成熟可靠、技术领先的产品,此“ (略) 技术企业证书”及“国家认定 (略) ”要求与上述要求重复,且存在偏向性。“中央空调节能工程在役跟踪检查合格证书”是何证书?是什么机构颁发的?有何权威性?是否多数品牌有此证书? (略) ,非工程招标,以此证书来作为评分标准存在偏向性,不具备公平合理性。
答复分析如下:
技术创新能力涵盖企业技术投入、技术可靠性、技术水平等方面,投标人可通过各方面( (略) 要求)展现企业综合实力。
生产企业的“守合同重信用证书”、“ (略) 证书”,是证明企业在信用、技术实力等方面具备的水平和能力的有效证明。
“中央空调节能工程在役跟踪检查合格证书”是国家权威检测机构- (略) 通 (略) 针对中央空调制造商已完成的 (略) 跟踪监测节能情况,符合国标节能标准的颁发《节能工程在役跟踪检查合格证书》,节能工程在役认证不仅是对空调产品性能的认可,也是对建筑综合节能效果的肯定。
政府采购目的旨在以合理成本采购最优化商品, (略) 人利益和择优选用原则。招标项目 (略) 有有关荣誉奖项均为与项目特点相适应的量化标准,满足此类标准的供应商达3家及以上,不存在任何偏向性和排他性,对招标文件此条款设立不予更改。
意见三:“第六章-技术性能评审标准-注:技术参数 (略) 家编写的、完整的、中(英)文版的性能参数描述产品手册为准(可 (略) 家单位公章的复印件或扫描件),不提供的本评审项不得分”的评审标准具有明显的偏向性和排他性,不具备公平合理性。
意见引述: (略) 招主要货物要求“获得节能认证”、“提供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及认证试验报告”、“列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其产品性能、参数已获得国家权威机构的认证,已经具有不可否认的权威性和合法性。贵方要求产品手册盖章,与上述要求重复,且不便于一般的投标实际操作,具有明显的排他性。
答复分析如下:
“获得节能认证”、“提供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及认证试验报告”、“列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均仅指向 (略) 参数要求,而产品手册为其 (略) 供其用户选购的全面指标分析, (略) 家公章亦是要 (略) 家对产品各项性能参数作出承诺,并未涉及任何偏向性和排他性,对招标文件此条款设立不予更改。
意见五:技术参数标准“2-9离心式冷水机组-11要求:★11、蒸发器采用降膜式,承压≥1.0Mpa;10风冷螺杆式冷水机组—9★9、蒸发器采用降膜式或壳管式”具有明显的偏向性和排他性,不具备公平合理性。
意见引述: (略) 上大多数品牌离心式冷水机组和风冷螺杆式冷水机组的蒸发器存在降膜式和壳管式两种形式。贵方对离心式冷水机组的蒸发器做“降膜式”要求,对风冷螺杆式冷水机组的蒸发器做“降膜式或壳管式”,相互矛盾,我方认为此要求存在偏向性和排他性。
答复分析如下:
“不同类型机组根据实际情况做不同要求,市场蒸发器既然普遍存在两种形式,即无论采用哪一种形式都无排他性,对招标文件此条款设立不予更改。
意见六:技术参数标准“2-9、10离心式冷水机组、风冷螺杆式冷水机组-11要求:★7、压缩机与投标机组品牌为同一品牌”具有明显的偏向性和排他性,不具备公平合理性。
意见引述:贵方仅做“压缩机与投标机组品牌为同一品牌”要求,部分不具备此类压缩机生产能力的品牌采用压缩机贴牌生产的形式便可满足此要求。如果贵方此要求是为了追求整机性能的质量和稳定性,则此描述存在漏洞,建议将此要求更改为:“★压缩机与投标机组 (略) 家,并提供《工业生产许可证》为证”,描述更为确切严谨。
答复分析如下:
投标人须对其投标承诺真实性负责, (略) 文件和投标文件在相关法律法规指导精神下完成项目评审,投标人不需对其持有怀疑态度,对招标文件此条款设立不予更改。
意见七:以报价≤1050万元是“低于企业成本投标报价”作为限制条件不符合公平自由竞争的原则。
意见引述:本次招 (略) 上的成熟产品,生产企业及投标供应商对于以何价格投标,具有合法的自主权。贵方以报价≤1050万元是“低于企业成本投标报价”作为限制条件不符合公平自由竞争的原则。
答复分析如下:
《 (略) 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第三十三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 (略) 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 (略) 令第613号)第五十一条(五)和《 (略) 投标办法》第四十一条(五) 均载明“投标报价低于成本的, (略) 应当否决其投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经营者不得以排挤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略) 业相关法规都体现了政府采购“旨在以最合理的价格采购到最优化的商品,而非以最低价采购到商品。鼓励合理低价中标,但拒绝恶性价格竞争”的精神。如何衡量投标供应商报价是否低于成本报价成为关键。本采购项目标的为空调,采购上限价的设立已经采 (略) 考核并经下浮,考虑不同投标供应商因其提供商品的品牌、产地、性能配置稍有差异均能产生阶梯型成本差异,故设置报价≤1050万元作为企业须提交成本分析说明材料的考核,以避免恶性竞争。招标文件此段全文引述为“当本项目某投标供应商投标报价与采购预算价(上限控制价)相比较的让利幅度≥30%(投标报价≤¥ *** .00)时,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须附针对其投标报价的书面说明(成本分析、利润比较)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作该投标供应商以低于企业成本报价投标,其投标文件(投标) (略) 理”, (略) 首先审核其成本分析,投标供应商只需其各项支出作出合理罗列的分析解释,满足企业独立成本的即认为其报价合理,投标人不应偷换概念直接将报价≤1050作为否决条件。
结论: (略) 述,对贵司提出意见和建议均不予采纳,招标文件不作更改。 (略) ,感谢贵方对政府采购的支持。
(略) 市 (略)
(略) 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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