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有关规定,我局拟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查审批。为保证审查审批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审查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2月23日至2024年2月29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审批决定要求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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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建设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4吨天然气锅炉新建项目 | 宁夏回族 (略) 贺兰县贺兰工业园区永胜西路 | 宁夏新大地教育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 宁夏 (略) | 项目位于宁夏回族 (略) 贺兰县贺兰工业园区永胜西路,项目起点地理位置坐标为E:106°18′5.211″,N:38°32′49.413″。本项目依托现有建筑物,新建2台(1400kW)燃气热水锅炉,软化水装置、散热器板换/热负荷装置、补水装置等配套装置,本项目建设用于宁夏轨道交通高级技工学校配套供暖设施。总投资100万元。 | 1.项目在施工期和运营期要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加强日常环境管理,防止“三废”及噪声对周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2.项目运营期产生废气主要为锅炉烟气,主要污染物为烟尘、SO2、NOx。本项目锅炉采用国际领先的低氮燃烧技术,其原理是采用各种燃料优化控制技术,降低燃烧温度,从而降低NOX排放,使NOX排放浓度小于30mg/m3。本项目有组织废气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燃气锅炉特别排放限值;其中氮氧化物执行《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十四五”主要污染物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宁生态环保办〔2021〕14号)的相关要求及《 (略) “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相关要求(颗粒物≤5mg/m3、二氧化硫≤10mg/m3、氮氧化物≤30mg/m3)。 3.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水主要为锅炉排污水(盐水)和软水处理废水,均直接通过学校总排污口排入园区污水管网, (略) 第一再生水厂统一处理。 (略) 第一再生水厂污水处理能力可达30万立方米/日,一期工程处理规模可达10万立方米/日。其污水处理工艺采用表曝式A2O氧化沟工艺,厂区占地面积约300亩。出水水质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 4.项目运营期噪声源主要为软水器、锅炉等各类设备。项目通过采取相应的消声、减震、降噪及隔声等措施后,经墙体阻隔作用和距离衰减,其设备噪声对厂界噪声贡献值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5.项目运营期主要产生的固体废物为废离子交换树脂。软水器设备离子交换树脂需定期更换,由此产生废离子交换树脂,其更换周期较长,2年更换一次,产生量0.1t/2a。在非供暖期,由厂家及时回收。 |
贺兰县审批服务管理局
2024年2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