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阿拉善盟农牧局《关于印发部分中央财政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阿农牧发(2022)180号)文件要求,为认真落实好农牧民合作社发展项目,结合我旗实际,制定《额济纳旗2022年中央财政支持农牧民合作社发展项目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 (略) 关于“三农”工作重大决策部署,以提高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抓好粮食生猪等重要农产品稳产保供、推进产业精准扶贫、农牧业农村牧区高质量发展、促进农牧业增效和农牧民增收为目标,发展绿色生态农牧业,通过标准化生产、专业化服务,农畜产品初加工、产品包装烘干、仓储物流设施建设等,进一步提高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能力、管理能力、市场竞争能力和服务带动能力,促进农牧民合作社高质量发展。
二、实施条件
按照项目要求,重点支持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带动力强的盟级以上示范社高质量发展,通过政策支持,促进我旗农牧民合作社质量和效益的有效提升。
三、扶持内容
扶持资金重点用于改善生产条件,引进良种和推广使用新技术,提升规模化、绿色化、标准化、集约化生产能力。鼓励合作社建设清选包装、烘干、农畜产品加工等产地初加工设施,建设加工厂房车间、产品包装等;扶持合作社建设棚圈、储草棚、青贮窖等,购置大型生产机械、引进良种畜禽、推广使用新技术、建设标准化生产基地,提高农畜产品初加工基础建设水平。鼓励合作社开展绿色、有机食品认证,创建名特优新产品,建设电子商务平台,发展现代电子商务, (略) 场营销能力。
四、扶持条件
1.旗级以上农牧民合作社。
2.近三年没有享受过中央财政支持农牧民合作社发展项目资金补助。
3.无违规使用财政补助资金行为。
4.对推动嘎查村集体经济发展、带动嘎查村农牧民共同增收方面作用发挥较强的合作社给予倾斜。
五、扶持方式
1.资金补助采取“先建设后补助”的方式,即合作社按照申报项目的建设内容实施完成后,由盟旗两级农牧部门检查验收,合格后支付补助资金。
2.按照盟级方案要求,在补助标准上,采取“双限”原则。一是限定补贴比例上限,即单个主体补贴为15万元;二是实行定额补贴并限定上限,即补贴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建设投资需达到30万元以上。
3.项目建设涉及立项、用地、环保审批的,按相关要求办理手续;建设养殖场、农畜产品加工设施等需办理动物防疫条件许可,且符合人畜合理分离、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食品卫生安全等相关要求。
六、项目申报及资金拨付
1.申报程序。严格按照项目申报程序,由合作社填报项目申报书(申报书格式见附件),经嘎查、苏木镇审核后上报旗农科局,旗农牧局组织人员初审,符合条件的,在指标范围内择优向盟农牧局推荐上报。盟农牧局复审认为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不予扶持,重新组织申报。
2.资金拨付。合作社项目经盟农牧局批复后,开始实施。项目完成后,实施单位申请旗农牧局初验。合格后,由旗农牧局统一申请盟级验收,验收合格后,按有关程序申请、拨付项目资金。
3.承担项目的合作社要要严格按照申报内容组织实施,根据资金管理规定使用资金。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设置专门会计账簿,建立成员账户。旗农牧局加强项目实施全程跟踪指导和监督检查,确保项目按期完成。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项目实施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严斌 旗农科局副局长
成 员:李生斌 旗农牧区社会事业发展中心主任
张爱艳 旗农牧区社会事业发展中心科员
达楞太 旗农牧区社会事业发展中心科员
领导小组主要负责项目的方案制定、组织实施、监督指导、绩效评价和总结验收等,协调解决项目落实过程中的具体问题。
(二)落实监管责任。旗发展中心要加大对项目的监管指导力度,随时掌握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确保项目实施不走偏。若合作社因投资方向、市场行情等因素造成项目建设内容变更,要由合作社提出书面申请,由旗农科局研究同意后向盟局报告并经盟级批复,变更后的项目内容和投资额度必须符合项目建设要求。
(三)加强资金管理。旗发展中心要加强对项目承担主体的跟踪指导,督促检查项目任务完成情况,为财政部门按规定标准分配、审核拨付资金提供依据。项目完成验收合格后,与财政部门沟通协调、及时拨付资金。旗经管站指导合作社建立成员账户,并将财政补助资金形成的资产量化到合作社成员。
(四)开展绩效评估和总结上报。建立健全项目绩效评价机制,将项目实施情况、任务完成情况、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等纳入指标体系,严格奖惩措施,全面评估、考核项目执行落实情况。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总结,按要求上报盟农牧局。
(五)建立项目储备机制。逐步建立支持合作社发展项目库,储备一批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带动力强、为农牧民服务意识较强的合作社,对于合作社的发展前景、投资意向等摸清底数。今后项目申报从项目库中遴选和推荐承担项目的主体,并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对项目库进行定期更新,建立“有进有出”的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