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 广 (略) 决定书
(2024)赣1103破申5号
申请人: (略) 广丰区蔚 (略) ,住所 地:住所地 (略) 广丰区大石街道芦洲大道蔚蓝生活
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X7。
法定代表人;王庆雨,该公司执行董事。
(略) 广丰区蔚 (略) (以下简 称蔚蓝公司)以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丧失清偿能力为
由, (略) 进行预重整,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理初步查明:蔚蓝公司注册资本注册资本1000 万元,法定代表人为王庆雨,股东分别为:王庆雨(投资比 例为30%)、李海平(投资比例为30%)、王秋根(投资比 例为25%)、肖云根(投资比例为15%)。经营期限自2015 年 0 1 月14 日至2035年01 月13 日,公司目前开发的楼盘 为“蔚蓝生活广场”,占地面积* 平方米,规划 建筑面积:1#楼至6#楼总计规划建筑面积* 平方 米;实际建筑面积:* 平方米;已销售面积38, 316.22平方米,未售面积约*平方米(其中未售 地下室面积5850平方米,未售公寓7808平方米,未售商铺 *.24平方米)。登记 (略) (略) 场监督管理 局。蔚蓝公司因经营不善且缺乏资金,所欠个人借款、银行
贷款等债务均无法如期归还,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本院认为,蔚蓝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偿 还能力,具备破产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申请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略) 申请破产预重整主体适格。蔚蓝公司由 (略) (略) 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住所地为江西省上 饶市广丰区, (略) 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略) 具 备有效资产,申请人进入预重整程序后,通过招募投资人进 行企业重组,方能有效化解企业债务危机,回笼资金清偿债 务。故该企业具有重整价值,申请人申请预重整符合预重整条件,应予以准许。参照《江西省 (略) 关于审理企业破产预重整案件工作指引》(赣高法【202】63号)第十条, 且根据 (略) 《关于为改善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的 若干意见》(法发【2017】23号)、《 (略) 破产审判工 作会议纪要》(法【2018】53号)等相关规定,为提高破产重整的效率,推动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的有效衔接, (略) 进行预重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 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如下:受理 (略) 广丰区蔚 (略) 的预重整申请。
本决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程 行 旺
审判员: 毛 伟 中
审 判员 : 邱 振 华
二〇二四年三月八日
书 记 员:徐 泱 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