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期限:即日起7天。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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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环审〔2023〕113号
关于对江苏索普(集团)有限公司长江码头及二氧化碳趸船泊位优化功能整合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江苏索普(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江苏索普(集团)有限公司长江码头及二氧化碳趸船泊位优化功能整合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 (略) 京口区越河街50号,属于索普化工重点监测点范围。 (略) 政府专题研究推进索普码头整合相关事项,形成会议纪要,要求企业拆除原有运河码头,将相关功能与二氧化碳趸船码头整合,各部门支持企业完善手续。目前,企业运河码头已拆除,拟将硫酸和液碱发放功能整合至二氧化碳趸船码头,整合后硫酸和液碱发放总量减少。本项目二氧化碳趸船码头主体工程不变,不新增储罐等储存设施,仅进行运输管道、污水收集系统和环保应急设施等改建。项目建成后趸船码头总吞吐量不变,其中液体二氧化碳0.5万吨/年、硫酸14万吨/年、液碱0.5万吨/年。硫酸和液碱在生产区域仓储,不在本项目环评评价范围内。
项目 (略) 投资项目备案证(镇京行审备〔2019〕11号)。根据《报告书》评价 (略) 环境保护服务中心评估意见(镇环服咨〔2023〕50号),我局同意《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在项目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要求,并在项目建设及运营中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一)按照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加强生产管理和环保管理,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二)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废水处理措施,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原则完善厂区给排水系统。项目废水主要为到港船舶舱底油污水、船舶生活污水和初期雨水等,船舶舱底油污水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接收处理,船舶生活污水和初期雨水收集后经厂区污水处理站预处理后接管至索普污水处理厂处理。接管标准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三级标准、《 (略) 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级标准和江苏索普(集团)有限公司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
(三)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废气处理措施,确保各类工艺废气的处理效率达到《报告书》提出的要求。项目产生的废气主要为装卸、扫线过程产生的硫酸雾废气,通过采用密封性能好的机泵、阀门、管道等设备,减少无组织排放,厂界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限值。
(四)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噪声治理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北侧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标准,其余厂界噪声执行3类标准。项目施工期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五)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固体废物应依法依规进行综合利用和处置,贮存、转移、处置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的相关要求。危险废物应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规范处置,并按规定办理危险废物转移、处理、审批手续,厂内暂存场所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六)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强化应急管理体系,完善风险防范基础设施,配备充足的环境应急物资,依法依规开展环境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按照相关要求对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建立健全内部管理责任制度,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七)按照《 (略) 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的要求规范化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及监测计划。
三、本项目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初步核定如下:
(一)水污染物(接管量/外排环境量):废水量≤598.33/598.33吨,化学需氧量≤0.11967/0.02992吨,悬浮物≤0.05983/0.00599吨,氨氮≤0.00509/0.00085吨,总磷≤0.00051/0.00009吨,总氮≤0.00679/0.00255吨。
(二)大气污染物(无组织):硫酸雾≤0.00031吨;
(三)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四、项目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完善相关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公司应当对《报告书》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六、本项目应当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办理排污许可手续;申领排污许可证的,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放污染物之前办理。项目建设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并将自主验收情况在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中填报公示。
七、 (略) 京口生态环境局负责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及相关管理工作, (略) 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不定期抽查。你公司应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八、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29日 ??
抄送: (略) 京口生态环境局、 (略) 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江苏科易达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