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科新都41亩项目1#、2#、6#、8#、9#、10#及周边地下室地下砂石转让 |
标的名称 | 万科新都41亩项目1#、2#、6#、8#、9#、10#及周边地下室地下砂石转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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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DSCQ2024DD# | 转让底价 | 65.35 元/立方米 | ||||
价格说明 | 挂牌价为砂石单价,含13%增值税,不包含砂石装车、挖运、加工等费用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 5个工作日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4-12-23 | ||||
是否涉及优先权 | 不涉及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4-12-27 |
标的基本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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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信息 | 标的:万科新都41亩项目1#、2#、6#、8#、9#、10#及周边地下室地下砂石转让 1.项目位置: (略) (略) 2.项目砂石量:实方方量约【#.98】m3 |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
交易条件 | 转让底价 | 65.35 元/立方米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 | |||||||||
与交易相关其他条件 | 一、受让方须在本项目成交后2个工作日内签订《砂石买卖合同》。受让方在签订《砂石买卖合同》后1个工作日内支付履约保证金(成交价款的10%)至转让方专用账户,在收到转让方书面砂石转运通知单后1个工作日内支付成交价款至转让方专用账户。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在收到转、受双方签订的《砂石买卖合同》及确认受让方已按时支付成交价款、履约保证金后5个工作日内将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扣除交易服务费后原渠道无息退还。 二、受让方若拒绝签订《砂石买卖合同》《接管现场入场确认书(三方)》、逾期不进场运输或解除合同、未按时支付成交价款、履约保证金等的,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依据本公告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受让方和转让方应支付的交易服务费后,若有余额,将余额划转至转让方的指定账户。受让方违反上述相关情形的视为违约,转让方有权解除合同,造成转让方其他损失的,受让方还应赔偿转让方损失。转让方有权重新组织交易。 三、受让方逾期不进场运输或其他违反《砂石买卖合同》及其附件约定,导致《砂石买卖合同》及其附件解除或受让方被实施强制清退出场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转让方有权重新组织交易。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一、受让方资格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事业单位法人、企业非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意向受让方在公告期内需要提交的报名材料 1.主体资格类: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2.其他类:收费标准确认书。 3.受让资格条件证明:交易保证金交纳凭证。 4.承诺书。 注:以上材料涉及复印件或打印件的需要加盖公章。 | ||||||||
报名提交材料 | 根据公告要求,在公告期内提供相应报名材料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一、标的物情况 1、本次转让标的为万科新都41亩项目1#、2#、6#、8#、9#、10#及周边地下室地下砂石,意向受让方在受让前应自行或聘请专家对标的现场进行全面勘察、鉴定等方式核实并充分了解标的可能存在的风险和瑕疵(包括但不限于转让标的物品质、方量、开挖时间、种类、含泥量、含杂量及其他状况等方面所存在的风险等),转让方对标的物品质、数量等描述仅供参考,转让方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如与实际有出入,不改变交易结果和成交价格,不影响标的成交价款的支付,若意向受让方在西南联交所报名的,则视为充分知晓并认可转让标的物可能存在的所有风险及瑕疵,同意按照标的物现状受让。因此,意向受让方受让成功后不得以标的品质或数量等存在的差异或其他瑕疵提出任何异议。 2、本次转让标的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抵押、担保、诉讼或其他第三方权 (略) 置权受到限制的情况;未涉及债权债务纠纷 (略) 分存在移交风险;不存在针对转让标的的诉讼、未执行生效判决、裁定;不存在借用、他人实际占有、留置、在途等情况及有关通知等义务没有履行的情况。 3、转让方对标的所作出的说明及相关资料均是对标的所作的参考性说明,不作为转让方对标的品质的任何担保或承诺,也不作为标的现状的法律依据和标的移交的凭据。 4、砂石挂牌价及成交价均为含13%的增值税发票的价格,成交价格不做调整。结算 (略) (略) 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宗地砂石资源储量调查报告》载明的收储砂石数据为准,项目砂石开挖过程中因地质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出现数量或质量的变化,受让方应当无条件全部接受,根据转让方出库单据据实结算,转、受双方据实办理结算。砂石结算价款=成交砂石单价(含13%增值税)*砂石结算方量。转、受双方经转让方确认的实际砂石运输方量完成结算,转、受双方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结算价款与成交价款的差额后10个工作日内,转让方按国家相关规定向受让方开具与实际结算价款一致的增值税发票。 5、本次转让按标的现状转让,具体以标的移交时的状况为准。转让方对标的情况及交易注意事项已作充分披露和风险提示,交易文件及其附件等资料所描述的标的品质、数量等仅供参考。由于该项目地下砂石尚未开挖或者尚未完全开挖,故该项目地下砂石的开挖时间、砂石数量、砂石种类、砂石质量、含泥量、含杂量等各种情况均可能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受让方确认已通过自行踏勘现场初步了解了地下砂石资源情况。因此,受让方对上述不确定性应作充分的了解、评估、预判,对其存在的风险予以充分地认可并接受。在标的成交后,受让方不得以任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开挖时间、砂石种类、接受砂石方量、砂石质量、含泥量、含杂量等)为由向转让方提出异议、拒绝接受或是要求补偿或赔偿等,否则视为违约。受让方应同意并认可转让方因政策变更、上级机关要求等客观原因可提前终止双方合作、单方解除合同,且无须就此承担任何违约或赔偿责任,如受让方已经进场挖运砂石的,应在合同解除当日立即清退出场。 二、本项目采取动态报价方式,限时报价期为公告期,延时报价期开始时间为公告截止日当日17:00,加价幅度:【0.2】元/立方米/次,延时报价期为120秒/轮。意向受让方在公告期内报名成功后即可参与报价。 三、特别提示 1、转让方、受让方与项目单位签订《接管现场入场确认书(三方)》后,受让方方可进场。《接管现场入场确认书(三方)》一经签订,由受让方自行组织车辆至约定项目地块完成运输相关工作,按每车次砂石方量运出项目地块,出场视作该车次砂石完成交付,所有权转移。本项目转运期限为【5】个工作日(包含施工单位与受让方交叉、共同施工等因素时间,不包含独立基础捡底及马道拆除等时限)完成全部砂石的转运,不得影响项目工期,以项目单位书面通知的时间或受让方首次转运时间作为起始时间。若因环保禁运、交通管制、停电、疫情、影响砂石挖运的设计变更等因素造成无法按时完成拉运的则期限相应顺延。 2、受让方未在约定期限内完成砂石转运,且在转让方或项目业主单位给予的宽限期内仍未完成拉运的,经项目业主单位书面要求,转让方有权单方解除《砂石买卖合同》,同时追究受让方的违约责任。 3、受让方在项目业主发出进场拉运通知后3个自然日内未组织车辆开展拉运工作,且在转让方书面或电话、短信任一方式催告后3个自然日内仍然未进场开展拉运工作的,转让方有权单方面解除《砂石买卖合同》,同时追究受让方的违约责任。 4、受让方实施转运应严格遵守安全、环保规范和项目单位要求,自行负责砂石转运全过程的安全、环保及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略) 理进出 (略) 维护、扬尘治理、绿网覆盖、清扫车辆抛石等相关事宜,受让方所有运输车辆和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严禁抛洒遗漏等。受让方运输车辆应符合环保相关要求且须为《 (略) 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名录》内备案车辆,严禁运输车辆超限超载。若因受让方运输车环保、超限超载等原因造成转让方损失的(包括不限于 (略) 罚的),转让方可从受让方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对应金额补偿转让方损失,履约保证金不足以弥补转让方损失的,受让方应在收到转让方通知后5日内足额赔偿转让方,且由此产生的其他责任由受让方全部承担。 5、受让方依规自行办理砂石转运的相关手续,在《砂石买卖合同》签订后,应在符合相关政策及转让方要求的前提下安排设备、人员进入接管项目现场,并负责组织砂石的接管、装车、运输、出场等事宜,由此产生的风险和费用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受让方应委派专人进行现场协调。砂石进场、装运出场、场地管理与恢复等相关事务按转、受双方和项目方签订的《接管现场入场确认书(三方)》执行,与转让方无关。 6、本项目按照先款后货方式进行交易,按照砂石结算方量乘以成交单价结算,受让方按照实际结算价款与成交价款的差额,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完成多退少补。受让方在接到转让方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未按期补足差额的,应向转让方承担违约责任。 7、项目挖运结束后,在受让方按《砂石买卖合同》《接管现场入场确认书(三方)》及项目挂牌公告的规定履行了全部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按时支付履约保证金及成交价款;按时补缴成交价款与结算价款差额及设计变更等情形产生的差额;规范转运砂石;按时完成转运;未造成环境污染;未发生安全事故;未造成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未出现破坏、损毁设施、路面及其他违约违法违规等行为),履约保证金则无息退还受让方;若未完全履行全部义务,转让方有权随时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受让方应支付的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转让方垫付的款项,应收的费用、差额及其他费用、违约金、转让方因受让方原因承担补偿、赔偿、 (略) 罚等应由受让方承担的全部款项赔偿金)后,剩余部分无息退还受让方。发生转让方从履约保证金中扣款的,受让方应在接到转让方书面通知后5日内补足履约保证金;转让方也有权要求受让方另行支付。 8、受让方应委托项目单位负责挖掘,挖掘费用由受让方支付给项目单位。挖掘费用支付方式、票据开具时间、类型由受让方与项目单位协商,但受让方不得以前述事项不能与项目单位达成一致为由而影响《砂石买卖合同》的履行,否则视为受让方违约,转让方有权要求受让方按《砂石买卖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意向受让方在参与本项目报名前应与项目单位协商砂石挖掘事宜,一旦报名参与竞价视为已与项目单位协商达成一致,不得以前述事项不能与项目单位达成一致为由而影响签订《砂石买卖合同》、支付价款等事项的履行,否则视为受让方违约。 四、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受让。本次转让标的交易税费等相关费用,由转受双方各自承担,受让方应自行负责标的转运、挖掘产生的税费等各项费用。 五、其他事宜详见挂牌公示《砂石买卖合同》《接管现场入场确认书(三方)》。意向受让方报名,视为对挂牌公示《砂石买卖合同》《接管现场入场确认书(三方)》及其所有条款的认可。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之后,转受双方严格按照《砂石买卖合同》《接管现场入场确认书(三方)》签订;对《砂石买卖合同》《接管现场入场确认书(三方)》未尽事宜,受让方可以与转让方进行友好协商并签订补充合同,但不得要求对《砂石买卖合同》《接管现场入场确认书(三方)》及其任何条款进行变更或增删。 六、砂石开挖至施工图所示基底标高后,严禁向下深挖、换填等违法违规行为;若经查实,将由政府执法机构按照法 (略) 置,所造成的损失由受让方全部承担。 七、项目现场看样联系人:祝老师,联系电话:#。 | |||||||||
保证金条款 | 交纳金额 | 7 万元 | ||||||||
保证金说明 | —— | |||||||||
交纳截止时间 | 2024-12-27 16:00:00 | |||||||||
交纳注意事项 | 交纳资金以到达指定账户为准,交纳方式:转账支票、电汇、网银等。 | |||||||||
账户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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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置方式 | 一、确认受让方后 (略) 置 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在收到转、受双方签订的《砂石买卖合同》及转让方确认受让方已按时支付成交价款、履约保证金后5个工作日内将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扣除交易服务费后原渠道无息退还。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全额、原渠道、无息退还。 二、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1.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挂牌申请人或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损失的; 2.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挂牌申请人或交易相关方的商业机密,侵害挂牌申请人或交易相关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或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4.意向受让方被确认受让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竞买程序的; 5.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明确表示放弃受让或拒绝签订《砂石买卖合同》及附件的; 6.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转让方或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造成损失的; 7.意向受让方经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确认为受让方后,受让方未按约定时限签订《砂石买卖合同》及附件的; 8. 《砂石买卖合同》签订后,受让方未按约定支付成交价款; 9.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违反其在参与交易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10.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受让方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11.其他依据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予退还交易保证金的情形。 三、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依据本公告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受让方和转让方应支付的交易服务费后若有余额,将余额划转至转让方的指定账户。 四、交易保 (略) 置,不影响守约方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违约方责任。 | |||||||||
披露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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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信息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 5个工作日 | |||||||||
无合格意向受让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到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有合格意向受让方 | 动态报价 | |||||||||
联系方式 | ||||||||||
交易机构 | 项目咨询联系人 | 张先生 | 项目咨询联系电话 | 028-# | ||||||
项目报名联系人 | 李老师 | 项目报名联系电话 | 028-# | |||||||
交易须知 | ||||||||||
总则 第一条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据挂牌申请人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 本所披露的项目相关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本所对任何人的承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本所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本所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意向方(报名人)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本所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意向方报名前应认真阅读项目公告,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风险、项目情况、瑕疵披露、相关权利义务等。 第四 (略) (http://**)及第四产权(http://**)为本 (略) 上交易地址,意向方可 (略) 站链接注册参与在线交易。 关于项目资料查阅的说明 第五条意向方在项目公告期内,需通过本所查阅项目相关资料的,应符合拟查阅项目意向方资格条件要求。 第六条意向方到本所现场查阅资料需要携带的主体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或个人身份证等,并在现场签署文件查阅承诺书,项目资料查阅时不允许拍照或复印资料。 第七条意向方在申请查阅资料时对其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略) 上报名的说明 第八条意向方参与交易,需通 (略) (略) 进行注册、提交报名申请。 第九条本所已按照挂牌申请人的要求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了披露,但该行为不能视为本所对标的物作出的品质保证,本所对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第十条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意向方应在公告要求的有效报名时间段内按 (略) 的提示提交报名材料,并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本所指定资金结算账户为准)。意向方在交纳保证金时,若自身漏填、错填、不规范填报、不及时补报系统提供的识别码或其他与项目资金匹配相关的信息等原因造成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及时参与交易,所引发的后果由意向方自行负责。 第十二条若2个及以上的意向方组成联合体报名参与交易的,须注意以下事项: (一)符合公告的相关要求。 (二)联合体各方应签署书面联合协议【参考性文本】,并在报名时通过报名系统提交。 1.联合协议应当载明联合体各方的主体身份、联合投资行为的代理人、投资后的权利分配、义务承担等内容。 2.联合体以代理人的名义, (略) 完成注册、报名、竞价。 3.代理人应当使用本人账户通过转账方式交纳保证金,不得由第三方代付。 第十三条若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意向方参与交易的,该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本所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本所将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公告期限截止后,已完成报名手续的意向方不得单方撤回报名。 第十六条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外文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中文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中文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外文文本与中文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中文文本为准。意向投资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少数民族语言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汉语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投资方对其翻译的汉语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少数民族语言文本与汉语文本不一致的,以提供的汉语文本为准。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十七条本所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 (略) 向 (略) 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登录系统查看通知消息。 (略) 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八条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 (略) 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西南联合产 (略) 络竞价操作规则》的相关规定。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十九条意向方交易未成功的,本所将在交易成功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途径、全额、无息退还其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条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1.公告期限届满后,若仅征集到一家合格意向投资方的,且被确认具备投资资格,即为交易成功; 2.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动态竞价和集中竞价方式组织交易的, (略) 络竞价规则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3.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招投标(比选)、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方式组织交易的,按发出的中标(中选)通知书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4.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拍卖方式组织交易的,按拍卖结果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5.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其他方式组织交易的,根据公告披露的方式确定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第二十一条 依据《 (略)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13号),产权交易所主持挂牌交易,其公布的公告、交易规则等文件公开确定了合同成立需要具备的条件,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自该条件具备时成立的, (略) 应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本所按照《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略) 置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 交易成功后,本所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四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本所。 | ||||||||||
风险提示 | ||||||||||
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风险提示书 特别提示:本风险提示书不能取代投资者本人的投资判断,也不会降低投资者参与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各项交易活动的固有风险,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尊敬的投资者: 您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西南联交所”)参与交易时,可能会存在因交易、投资带来的收益不确定性风险。本风险提示书旨在让您更好地了解其中的风险,审慎做出交易决策。您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仔细阅读并确保自己理解本风险提示书的全部内容,了解交易规则、项目公告、交易须知、申请人承诺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并结合自身的投资经验、目标、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等自行决定是否参与交易。对本风险提示书有不理解的地方请及时咨询西南联交所相关人员。 投资者可能面对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 (略) 场风险 因经济、市场环境变化或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可能导致交易标的价值波动,甚至导致西南联交所无法继续为投资者提供交易服务,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二、信息披露风险 西南联交所披露的交易标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公告以及交易标的图片、名称、文字描述及其他相关信息等)系西南联交所根据转让方(融资方或项目方)提供的信息内容进行发布,西南联交所仅对披露信息内容进行齐全性和合规性审核,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名称、图片、描述与交易标的实际相符,西南联交所也不对交易标的做任何担保。投资者在决定参与交易活动前,应对交易标的进行充分全面了解。对明示按交易标的现状进行交易的,投资者应当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自行勘察交易标的实物。投资者提交交易申请、参与竞买的,即表明认可交易标的现状。投资者应自行承担可能由此产生的损失。 三、交易风险 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可能面对以下风险,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1.保证金不予退还风险。投资者未按照交易规则及项目公告等规定参与交易或履行相关义务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可能不予退还或产生其他不利后果。投资者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认真阅读《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 及项目公告等关于 (略) 置的内容。 2.中止、终结交易风险。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易标的权属纠纷、法院判决、行政行为、西南联交 (略) 网络竞价系统软硬 (略) 络故障等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情形,西南联交所可以做出中止、终结交易的决定,投资者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损失。详见《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业务通用规则》 第八章。 3. (略) 操作风险。 (略) 参与交易,投资者可能存在交易账户信息泄露、身份被仿冒、操作不当、投资者终端软硬件与西南联交 (略) 交易系统不兼容、终端设备时间与交易系统时间不符、终端 (略) 络故障造成交易失败、失 (略) 操作风险。 4.优先购买权行权风险。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应详细阅读项目公告关于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约定,并遵守《 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 》 ,否则可能会承担行权方式不当引致的责任或风险。投资者存在因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行权而不能成为最终投资人的风险。 四、其他风险 1.因战争、自然灾害、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运 (略) 络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导致交易标的损毁灭失或西南联交 (略) 交易系统异常甚至瘫痪,导致交易终结的,西南联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损失。 2.交易标的成交后,对交易标的交割过程中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包装、运输、交付、税费等一切费用、纷争等,均由交易双方依据交易合同、项目公告及西南联交所交易规则,自行 (略) 理,西南联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3.投资者因填写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注册账户无法激活或保证金无法退还的,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西南联交所敬告各投资者,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心理及风险承受能力谨慎、理性参与交易,树立正确投资理念,确保资金安全。本风险提示书并不能揭示参与西南联交所各项交易活动的全部风险及情形,投资者务必对此有清醒认识,审慎做出各项交易决策。 投资有风险,交易须谨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