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田县智慧停车及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项目答疑公告
各潜在投标人: 根据潜在投标人对新田县智慧停车及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项目提出的质疑,现回复如下:质疑事项1:招标文件评分因素和评分表中“报价部分”总分设置50分,分值过大。本项目为BOT项目,项目内容包含对项目投资建设运营服务,项目类型为服务,本文件报价的总分为50分,占满分50%,超过服务项目报价分值占比10%-30%的比例,报价部分分值设置不合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第二条:“统一综合评分法价格分评审方法”规定: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比重不得低于10%,不得高于30%。
回复:按招标文件执行。贵单位提出的《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文已废止。而 (略) 财政局关于进一步 (略) 本级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永财购〔2019〕15号)的“(四)对于采用“综合评分法”的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项目,货物项目和服务项目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原则上不得低于50%和40%”,即使按政府采购法,本项目设定50%也符合法律程序。且本项目在县发改委立项,项目走工程招标程序并不适用于政府采购法。该项目为投资建设运营项目,通过投资建设和运营该基础设施, (略) 场需求的同时获得稳定的收益,跟政府采购服务并无关联。
质疑事项2:招标文件评分因素和评分表中“商务部分-企业资质-投标人是世界500强企业的得1分,投标人是中国500强企业得1分”以上两条分项对投标人有排他性,不是世界500强或中国500强企业不代表不能对本项目进行建运交付,此条存在不公平。
回复:按招标文件执行。该项仅做为加分项,并非准入条件,这恰是招标投标活动鼓励竞争推动创新提升质效的立法追求。设定评分规则并非旨在排斥任何潜在投标人,而是为了确保项目的高质量和稳定性,择优选择中标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质疑事项3:招标文件评分因素和评分表中“商务部分-企业业绩”—)投标人提供 2019 年 1 月以来(以签订合同时间为准) (略) 政公共泊位智慧停车经营项目且运营期限在 10 年(含)以上。单项目运营泊位数量≥4000 个(含)以上的每个得 3 分,满分 9 分。以上评分项有不合理的条件限制,将特定的智慧停车经营和运营项目案例作为特定行业作为加分条件。
回复:按招标文件执行。该项规定“市政公共泊位智慧停车经营项目”做为加分项,并未违反任何法律规定,该项仅做为类似业绩加分,所有的工程项目类似业绩加分都为同类型业绩,只有同类业绩做为加分项才符合招投标法择优的原则,且本次招标仅做加分项,并未做资格条件。并未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参与。
以上答疑澄清敬请所有潜在投标人自行关注,恕不另行通知,如有遗漏,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概不负责。由此带来的不便,请各潜在投标人谅解。
新田 (略)
湖南省鑫 (略)
2024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