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山县安全生产委员会
关于印发《凤山县安全生产委员会组成人员及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和驻 (略) 直各有关单位:
《凤山县安全生产委员会组成人员及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凤山县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2年4月9日
凤山县安全生产委员会组成人员
根据人员职务变动和工作需要,决定对凤山县安全生产委员会组成人员进行调整充实。调整后的人员名单如下:
主 任:杨胜涛 县委副书记、县长
常务副主任:牙韩景 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副 主 任:杨 刚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
韦湘湘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姜东萍 中国乐业—凤山世界地质公园管委会副主任
黄海明 县府办副主任
罗玉昌 县府办副主任
杨昌永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王 波 县公安局副局长
成 员:夏绍华县发改局局长
滕守平 县教育局局长
谷珍珠县委组织部副部长
彭玉珍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
梁 斌 县委政法委副书记
周春桥 县人社局局长
* 璐 县委编办主任
罗邦永县财政局局长
黄高亮 县工信和商务局局长
韩国剑 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罗 兢 县住建局局长
杨 志 县交通运输局局长
邓贵刚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龙群峰 县市场监管局局长
刘泰毅 县民政局局长
唐 凌 (略) 管理执法局局长
吴仁环 县水利局局长
班贵强 县林业局局长
韦体忠 县司法局局长
韦柳婕县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局长
韦世军凤山生态环境局局长
刘正军 县卫健局局长
龙超刘县供销联社理事会主任
胡泽滨县气象局局长
卢姿瑾 团县委书记
姜凤珍 县总工会常务副主席
黄必健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大队长
张 婧 县妇联主席
李树才 县邮政局局长
韦礼忠 县银监办主任
何 博 武警凤山中队中队长
覃炳宽 县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
黄 影 广西新电力投资 (略) 总经理
县安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承担县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名单如下:
主 任:杨昌永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副主任:韦世斌 县应急管理局副局长
龙跃县应急管理局副局长
黄思桦 县应急管理局副局长
刘正永 县教育局副局长
韦 笠 县工信和商务局副局长
韦联波 县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蒙锦佳 县住建局副局长
廖 晓 县交通运输局党组成员
罗 诚 县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贺应纪 县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郑学青 县消防救援大队教导员
罗 观 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副大队长
今后凡是安全生产委员会组成人员如因工作变动等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自行调整,并报安委办备案,不再另行发文。
凤山县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
工作职责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县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推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切实把确保人民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落到实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中共中央 (略) 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和广西实施意见(细则),《 (略) 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工》、《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2021版)》、(《 (略) 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河安委〔2021〕12号)以及各部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修改完善本规定。
第二条凤山县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安委会”)在自治区安委会、市安委会及县委、县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全县安全生产工作;研究提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政策和措施;分析全县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开展全县安全生产巡查考核、安全生产大检查;承办自治区安委会、市安委会及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事项。县安委会成员单位由县直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县安委会成员单位应当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确定的各项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自觉服从县安委会的领导、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三条 县安委会各成员单位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以做好“两个维护”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树牢安全发展理念,统筹发展和安全两件大事,坚决扛起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的政治责任,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强化各项安全防范责任措施落实,切实加强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四条 按监管职责分工划分,县安委会成员单位包括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负有行业领域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党委和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等四类部门。县应急管理部门是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全县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负责安全生产标准和政策规划制定修订、执法监督、事故调查处理、应急救援管理、统计分析、宣传教育培训等综合性工作,承担职责范围内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有行业领域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要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行业领域管理的重要内容,切实承担起安全管理的职责,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等方面加强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指导、检查和督促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防范。党委和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结合本部门工作职责,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支持保障,共同推进安全发展。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共同职责
(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 (略) 、 (略) 委、人民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负责行业(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将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监督检查。定期分析预判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落实“三个必须”要求,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定期对落实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四)健全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机构,落实安全管理人员及工作经费。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五)指导、督促、检查下级部门和所属企事业单位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保证安全生产投入,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六)组织开展行业(系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
(七)负责行业(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工作。
(八)指导监督行业(系统)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
(九)依法组织、配合或参与相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督促相关责任单位落实事故调查处理意见和事故防范措施。
(十)完成自治区安委会、市安委会及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任务。
第六条县委组织部工作职责
(一)强化各级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履职考核结果运用,并将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纳入干部任职考核的重要依据。
(二)加强安全监管干部培训和交流,将安全发展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各级领导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并指导组织实施,不断强化各级领导干部本职岗位安全生产工作履职能力。
第七条县委宣传部工作职责
(一)配合做好全县安全生产社会宣传工作,强化干部群众安全意识和法治观念。
(二)指导、协调新闻媒体配合做好全县安全生产相关宣传报道工作。
(三)指导、协调安全生产领域舆情研判和应对,对生产安全事故和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新闻发布审核把关、统一发布,正确引导舆论导向。
第八条县委编办工作职责
(一)协调县本级安全生产所涉及相关部门的职能配置、职责分工。
(二)指导协调全县安全生产所涉及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第九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工作职责
(一)将全县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积极争取国家、自治区、市等上级有关预算内投资专项资金支持。
(二)按照职责分工,参与对不符合有关矿山工业发展规划和总体规划、不符合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等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三)负责检查尾矿库相关建设工程的立项情况,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关停、整治危库和险库。
(四)配合自治区、市等有关上级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能源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组织制定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能源,以及炼油、煤制燃料和燃料*醇的产业政策及相关标准。制定实施有利于安全生产的政策措施,监测和分析能源产业、能源安全的发展状况。
(五)按规定权限核准、审核全县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能源投资项目,加强项目管理工作。
(六)制定除核安全外的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监督实施,组织实施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
(七)负责指导全县粮油储备库、本系统物资储备库、粮油加工企业以及经营企业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保障设施设备,落实储备和生产安全技术措施,严防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八)负责县本级储备管理的战略和应急储备物资的收储、轮换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十条 县教育局工作职责
(一)负责教育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指导地方加强各类学校(含幼儿园)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督促各类学校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二)将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教育内容,指导学校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普及安全知识,加强实训实。
(六)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含储存)的安全监督管理,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销售(含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负责拟订和组织实施烟花爆竹行业规划。
(七)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和布局。 (略) 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许可。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安全(应急)产业发展。
(八)根据国家、 (略) 有关部门的工作部署,牵头负责组织货车非法改装治理工作;指导并督促各乡(镇)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将货车生产和改装企业不执行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者不严格进行机动车成品质量检验、致使质量不合格机动车出厂销售的情况,以及未获强制性产品认证出厂、销售、货证不符的情况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九)负责电力安全生产运行监督管理、可靠性管理和电力应急工作,制定除核安全外的电力运行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监督实施,组织实施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会同县发展和改革局等部门建立电力行业安全生产监管机制。指导和监督电力行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工作,组织电力安全生产新技术的推广应用。负责电力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商贸服务业(含餐饮业、住宿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指导成品油流通、拍卖、会展、汽车流通、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等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督促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境内主体加强境外投资合作项目安全生产工作。
(十二)配合有关部门对商贸、流通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进行查处。
(十三)负责成品油经营场所(加油站、油库)的网点布局规划和行政许可工作,依据职责分工参与成品油非法经营整治专项行动。
第十二条 县公安局工作职责
(一)组织对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及烟 (略) 运输、燃放环节实施安全监管,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购买、运输、使用(含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和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二)负责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管理。依法核发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的购买许可证和运输许可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 (略) 交通安全管理;指导监督剧毒化学品、易制爆易制毒危险化学品、放射源从业单位落实治安防范要求,监控剧毒化学品、易制爆易制毒危险化学品流向;组织接收公众发现、捡*的无主危险化学品。
(三)指导监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行政审批工作和治安、交通秩序安全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安全工作措施的落实情况,依法查处大型群众性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四)指导监督公安派出所协助应急消防救援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第十三条 县民政局工作职责
(一)负责全县民政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拟订全县相关民政事业发展、政策、规划以及制定相关部门规章和标准时,将安全生产纳入其中,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负责养老服务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殡葬服务机构、精神卫生福利机构等安全管理工作,按照国家及自治区相关安全法规、行业标准监督实施,督促其落实安全责任和防范措施。
(三)负责民政系统安全管理分析,依法组织或参加民政服务机构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配合及协调参与安全事故处置工作。
第十四条 县司法局工作职责
(一)负责协助上级开展有关安全生产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立法征求意见工作。
(二)负责协助上级有关安全生产行政法规解释工作,承办申请县本级裁决的有关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案件,指导、监督全县安全生产行政复议工作。
(三)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内容,协调推动有关部门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广泛宣传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指导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服务。
(四)负责司法行政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
第十五条 县财政局工作职责
(一)会同有关部门完善有利于安全生产的财政相关政策,健全安全生产投入和监管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风险防控、安全隐患治理和监管监察能力建设的支持。
(二)负责县本级安全生产工作经费保障,联合有关部门监督经费使用,保障安全生产工作有序开展。
第十六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知识纳入相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业教育、继续教育和培训学习计划并组织实施,将安全生产履职情况作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惩、考核的重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 (略) 有关规定对应急管理领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以及在事故救援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表扬。
(二)指导和监督落实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有关政策措施,做好职工职业伤害保障工作和工伤预防工作,监督检查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规范企业劳动用工行为,指导农民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三)监督检查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等规定落实情况。
(四)配合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领域各类专业技术人才、技能人才规划、培养、继续教育、考核、奖惩等政策。
(五)指导职业培训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 (略) 校、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安全知识和技能教育培训,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六)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做好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消防工程师等资格考试工作,督促有关部门推进落实安全生产、消防安全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就业准入制度。
第十七条 县自然资源局工作职责
(一)负责依法组织编制和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充分考虑实施安全生产规划、管道发展规划必要的空间需求和时序安排。指导、协助各级政府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中统筹安排管道发展规划,依法依规推进管道建设规范化管理。同时,依据国土空间规划,严格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依照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规定,负责对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等高危行业建设项目的用地规划、审核工作。
(二)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管理,组织编制实施矿产资源规划,合理布局探矿权和采矿权;督促指导各乡(镇)自然资源部门依法查处无证勘查开采、持勘查许可证采矿、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等非法违法行为,组织查处重大矿产资源违法案件,依法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
(三)监督检查无采矿许可证和超层越界开采、资源枯竭、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等矿井关闭工作;会同相关部门组织指导、监督检查全县废弃矿井的治理工作。
(四)负责管理全县地质勘查行业,加强对地质勘查活动的安全监督检查。
(五)依法监督检查全县防震减灾工作,依法查处在已划定的地震观测环境范围内非法从事爆破、采矿、采石、钻井、抽水、注水等行为和其他安全生产相关违法行为。
(六)负责全县震情监测工作,及时通报震情趋势研判。
(七)编制全县地震应急预案并督促检查落实,开展防震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组织、检查、指导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演练。
(八)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地震应急救援工作体系,协助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工作,会同有关部门防范地震次生灾害导致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八条 凤山县生态环境局工作职责
(一)负责电磁辐射、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放射性废物贮存、放射性物品运输的辐射安全,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
(二)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按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三)牵头开展生产安全事故次生环境污染和其他相关突发环境事件的环境应急监测和预警,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四)指导督促地方和环境重点风险源企业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对重点环保设施和项目组织开展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治理。
第十九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作职责
(一)依法对全县依法取得施工许可手续的 (略) 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拟订全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安全生产政策、规章制度、技术标准并监督执行。
(二)负责建筑施工、建筑安装、建筑装饰装修、勘察设计、建设监理等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物业服务、房屋征收拆迁等房地产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准入管理,指导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三)负责房屋 (略) 政工程工地范围内的起重机械安拆和使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以及专用机动车辆使用(渣土运输车除外)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四)负责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和抽查相关工作;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
第二十条 (略) 管理执法局工作职责
(一)负 (略) 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县城区供水、燃气、 (略) 容环境治理、县城区园林绿化、城镇污水处理 (略) 、县城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等安全监督管理。
(二)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预防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专项整治行动,建立燃气(含瓶装液化石油气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宣传普及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提高全民的燃气安全意识。
第二十一条 县交通运输局工作职责
(一) (略) 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指导有关安全生产和应急处置体系建设,负责开 (略) 运输企业安全生产 (略) 突发事件处置的组织协调工作。
(二) (略) 运输管理工作。指 (略) 、营运车辆、枢纽、运输场站等管理工作;参与配合拟订经营性机动车营运安全标准并监督实施,指导机动车维修、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管理,指导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和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略) 公共汽电车、出租汽车(含巡游出 (略) 络预约出租汽车)、汽车租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三)负 (略)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配合项目建设单位抓 (略) 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四) (略) 交通安全保障监管力度, (略) 交通安全设施建设维护;负责联合有关部门查处货车违法超限行为,指导或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车辆超限超载和打击无牌、无证、报废车辆营运等违法行为。
(五)负责危 (略) 运输的许 (略) 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指导危 (略) 运输经营者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六)指导有关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第二十二条 县水利局工作职责
(一)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实施水利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农村水电站及 (略) 的安全监督管理。
(二)组织指导全县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制定水利建设工程有关规范性文件,编制全县水利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三)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指导河道采砂安全生产工作,查处非法采砂行为,维护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
(四)指导监督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
(五)参与全县防汛抗旱中的安全生产工作。
(六)指导、监督水利行业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工作。
第二十三条 县农业农村局工作职责
(一)指导农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督促农业行业安全生产政策、规划的落实,制订农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方案、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农业机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指导农业机械作业安全和维修管理。组织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检验,指导农业机械的登记、安全技术检验、驾驶人员考核发证,组织开展农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处农 (略) 交通违法行为。
(三)负责农药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农药使用环节安全指导工作。
(四)指导畜禽屠宰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安全利用。
第二十四条 县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工作职责
(一)负责文化和旅游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在职责范围内 (略) 场和旅游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组织制定 (略) 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应急管理。
(二)依 (略) 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游艺娱乐场所、歌舞娱乐场所以及营业性演出和艺术品经营活动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会同有关部门对旅游安全实行综合治理,配合有关部门加强旅游客运安全管理。对旅行社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推动协调相关部门加强对自助游、自驾游等新兴业态的安全监管,依法指导景区建立具备开放的安全条件。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景区内游乐园安全隐患排查整治。配合有关部门督促旅游景区和星级旅游饭店做好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安全防范措施;配合相关部门加强对在建重点旅游项目的安全检查。
(四)负责文化系统所属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剧院、文物保护单位等文博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文旅活动和基层群众文化活动安全管理。
(五)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各类高风险旅游项目以及游乐场所和游乐设施安全管理工作。
(六)负责全县文化和旅游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活动。
(七)负责公共体育设施安全运行的监督管理。
(八)按照有关规定,负责监督指导经营游泳、滑雪、潜水、攀岩等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审批管理工作,及有关重要体育赛事和活动、体育彩票销售的安全管理工作。
(九)指导协调广播电视媒体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报道安全生产相关活动。
(十)督促广播电视媒体依法开展安全生产公益宣传,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活动,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二十五条 县卫生健康局工作职责
(一)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相关政策、标准的组织实施;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专项调查、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和职业人群健康管理工作;协调各部门开展职业病的预防、检查和救治工作。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处理职业病危害事故,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二)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依法监督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
(三)负责卫生健康系统安全管理工作,指导系统所属卫生健康机构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做好医疗安全、治安消防以及后勤保障等方面安全监督管理。
(四)协调指导生产安全事故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对生产安全事故组织实施紧急医学救援。
第二十六条 县应急管理局工作职责
(一)承担县安委会日常工作。依法行使全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县直有关部门、驻凤中直区直单位和各乡(镇)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巡查、考核工作。
(二)负责组织起草安全生产综合性地方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安全生产政策和规划,拟订相关行业安全生产地方标准,分析和预测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全县安全生产信息,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三)负责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配合上级做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与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工作,负责烟花爆竹零售点的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工作。指导监督职责范围内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
(四)组织开展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整治、行政执法工作,依法对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查处,依法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防范和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五)依法组织指导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综合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作。
(六)指导应对安全生产类突发事件,组织指导综合协调全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健全完善全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
(七)组织指导全县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与培训工作,协助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操作资格考核和发证工作。
第 (略) 场监管局工作职责
(一)依法办理和指导涉及安全生产前置 (略) 场主体登记注册。
(二)配合有关部门加强 (略) 场的安全 (略) 场主办单位依法加强安全管理。
(三)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进出口。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的资质资格。
(四)依法负责保障劳动安全的产品、影响生产安全的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管理工作,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对烟花爆竹实施质量监督。
(五)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按照职责依法查处无照经营等非法违法行为;对有关前置许可审批部门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生产经营单位,根据有关部门的通知,配合主管部门依法督促其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对于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未经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
(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切实加强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配合有关部门委托相关技术机构开展风险评估、检验检测等技术服务工作,为小型游乐设施安全管理提供指导和服务。
(七)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八)负责全县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和化妆品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第二十八条 县林业局工作职责
(一)依法履行林业和草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依法监督管理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全县林业系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全县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火情早期处置等并监督检查;组织指导国有林区和草原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
(三)指导督促全县林业系统落实森林草原火灾防控、野外用火审批制度;负责组织林业系统森林防灭火专业、半专业队*建设、扑火技能训练、演练。
第二十九条 县供销社工作职责
(一)指导全县供销社系统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对本系统烟花爆竹企业经营活动的指导。
(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督促县供销社直属企事业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三十条 县人民武装部工作职责
(一)结合军区部队实际,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增强官兵安全意识。
(二)配合协助地方政府完成抢险救灾和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第三十一条 武警凤山中队工作职责
(一)结合武警部队实际,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增强官兵安全意识。
(二)积极配合协助或参加地方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第三十二条 县消防救援大队工作职责
(一)负责依法组织实施全县消防监督管理工作。
(二)指导、督促各级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抽查;指导、督促各有关部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牵头组织电动自行车、高层建筑、大型商业综合体等消防安全重点领域的专项整治工作。
(三)指导、督促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对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公众聚集场所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加强对使用领域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查。
(四)参与起草制定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草案,拟定消防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依法组织火灾调查,统计火灾损失。
(五)组织实施城乡综合性救援工作,负责指挥调度相关灾害事故救援行动,组织实施执勤备战、训练演练等工作,开展消防救援信息化和应急通信建设,组织做好消防救援行动的应急通信保障。
(六)负责消防救援队*建设、管理和消防应急救援专业队建设,加强对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等多种形式消防组织的业务指导。
(七)加强消防法律、法规宣传,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第三十三条 县总工会工作职责
(一)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反映劳动者的诉求,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二)调查研究安全生产工作中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相关问题,参与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有关安全生产政策、措施、制度和法律、法规草案的拟订工作。
(三)组织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教育、竞赛等活动,动员广大职工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监督和隐患排查,督促落实职工岗位安全责任,推进群防群治。
(四)依法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代表职工监督事故发生单位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
第三十四条 团县委工作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全县青少年思想理论教育、宣传文化活动内容,引导广大青少年学习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知识和常识,自觉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二)协助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协调处理涉及青少年利益的生产安全问题并提出工作建议。
(三)负责全县安全生产青年志愿者工作;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全国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创建活动,动员和组织全县共青团员、青年职工参加各种形式的安全生产活动。
第三十五条县气象局工作职责
(一)建立健全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联动机制,根据天气气候变化情况及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需要,及时向各有关地区和部门提供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及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等信息;负责为安全生产事故防控和应急救援提供气象服务保障。
(二)依法履行雷电灾害安全防御的监督管理职责,组织制定有关安全生产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依法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
(三)负责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期间安全检查和事故防范。
第三十六条 河池银保监分局凤山监管组工作职责
(一)指导全县各商业保险机构充分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功能,积极开展安全责任险、人身意外伤害险以及有关安全生产的商业保险业务;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按照规定对发生保险事故的单位及个人予以赔付。
(二)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全县高危行业事故灾害保险相关扶持政策和措施,引导各商业保险机构重视开展高危行业事故灾害保险业务, (略) 开展高危行业企业安全事故的理赔工作。
(三)指导保险业积极宣传推广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持续优化产品和服务,为安全生产提供保险保障。
第三十七条 县邮政管理局工作职责
(一)负责邮政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落实国家有关保障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的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县邮政行业运行安全的监测、预警和应急管理。
(二)依法监督检查邮政、快递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落实安全保障制度情况,依法查处寄递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八条 (略) 养护中心
(一)履行全县 (略) 局主管的国道、 (略) 和下属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二)指导有关单位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制度,会同有关部 (略) 安全隐患,并负责组织有关单位进行整改。配合有关部门做 (略) 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三)组织 (略) 养、护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三十九条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工作职责
(一)负 (略) 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会同有关 (略) 交通安全开展综合治理,加强机动车辆、驾驶人管理, (略) 交通秩序; (略) 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二)指导、督 (略) 交通安全事故的预防和调处工作,参与处置交通事故。
(三) (略) 建设、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规划工作。
第四十条县融媒体中心工作职责
(一)大力宣传党中央、 (略) 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做好安全生产公益宣传,增强全社会安全意识。
(二)发挥县级广播电视主流媒体优势, (略) 做好安全生产宣传报道工作,为全县安全生产工作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
(三)积极报道全县安全生产重大部署、重大活动、重要经验,同时进行舆论监督。
第四十一条 中国乐业-凤山世界地质公园管委会
(一)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划,监督协调地质公园安全生产工作,发布安全生产信息。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地质公园内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协调解决地质公园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二)负责组织地质公园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力建设,健全完善地质公园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
第三章 职责落实
第四十二条 县安委会成员单位每年年初应当根据县委,县人民政府决策部署以及自治区、市安委会印发的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安排,明确责任分工和完成时限。
第四十三条 县安委会成员单位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专题会议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分析研判形势,研究解决瓶颈和短板问题,提出加强和改进的措施。
第四十四条 县安委会成员单位应当于每年7月上旬、12月下旬分别向县安委会办公室报送半年和全年工作总结。
第四十五条 建立健全县安委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制度。推动有关部门进一步落实“三个必须”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全面落实党中央、 (略) 、 (略) 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有效防范化解行业领域重大安全风险。县安委会成员单位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结果将通报全县。
第四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施行期间,法律法规有新变化或国家有新规定的,本规定相应修订调整;部门职能职责发生变动的,由调整后的职能部门履行原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由县安委会办公室会同县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本规定施行后,《凤山县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凤安委〔2021〕10号)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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