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 (略) 生活垃圾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为保证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审查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5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联系电话:0431-*(环境影响与排放管理处)
传真:0431-*
通讯地址: (略) 经 (略) 8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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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公众参与情况 |
双辽市生活垃圾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拟审批公示 | (略) 双山镇 | (略) (略) | 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东 (略) | 该项目为新建项目,建设地 (略) 双山镇。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建1台日处理能力400吨的生活垃圾焚烧机械炉排炉、1台8兆瓦凝汽式汽轮发电机组、1台35蒸吨余热锅炉,配套建设水源及供水系统、化学水处理车间、冷却塔、灰库、飞灰稳定化车间、飞灰养护车间、垃圾储池、消石灰仓、尿素仓、渣仓、活性炭罐、危险废物暂存间、油罐、升压站、消防水池、事故应急池、初期雨水收集池、渗滤液收集池等辅助、储运、环保工程。项目建成后设计日焚烧处理生活垃圾能力400吨,年处理生活垃圾14.*吨,年发电量*千瓦时。 | <p>(一)强化入炉废物管理。(二)严格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三)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选用的垃圾焚烧设备技术性能、烟气净化工艺流程等须符合《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等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焚烧炉烟气须经有效除尘、脱酸、脱硝、吸附及协同去除重金属和二噁英措施处理,烟气中污染物浓度达到《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表4中标准要求后,经高度不低于60米的烟囱排放。卸料大厅、渗滤液处理站和渗滤液收集池恶臭气体经有效装置收集后导入垃圾贮坑,与垃圾贮坑废气须经风机密闭输送至焚烧炉焚烧处理,停炉检修期间,上述恶臭气体经除臭风机引入活性炭除臭装置处理,确保氨和硫化氢排放速率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中标准要求后,经1根高度不低于15米的排气筒排放。灰库、活性炭仓和消石灰仓粉尘须经有效装置收集处置,确保废气中颗粒物排放浓度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中标准要求后,分别经1根高度30米高、2根高度20米的排气筒排放。危险废物暂存间废气须经有效装置收集处置,确保废气中非*烷总烃排放浓度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中标准要求,经1根高度不低于15米高排气筒排放。(四)严格落实地表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原则设计和建设排水系统,各类废水应优先考虑回用,提高水循环利用率。运行期垃圾车引桥、地磅、 (略) 冲洗废水、初期雨水和垃圾渗滤液须经渗滤液处理站处理,浓缩液全部回喷焚烧炉焚烧处理,清液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2005)中的敞开式循环冷却水系统补充水标准后,一部分与锅炉排污水和化学水处理站排污水一并用作循环冷却系统补充水,剩余部分清液与部分循环水系统排污水用于石灰浆制备(五)严格落实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源头控制和分区防控。(六)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施工期场界噪声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表1中标准要求,运行期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008)中3类区标准要求。</p> | 已由建设单位编制公众参与说明 |
注: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有关规定,上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含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