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及首次安装前备案 |
实施依据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2008年6月1日施行)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
责任主体 |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责任事项 | 1.立项责任: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使用单位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资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登记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2.起草责任:安装单位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建筑起重机械性能要求,编制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 3.审查责任: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4.决定公布责任: 5.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的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解释;按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 1.《 (略) 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第四条 工程项目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申请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 2.《 (略) 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第五条监督机构应当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编制《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计划》,明确主要监督内容、抽查频次、监督措施等。 3.《 (略) 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第四条监督机构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后进行查验,必要时进行现场踏勘,对符合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发放《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略) 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