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编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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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资格 | |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 |
投标有效期 | 90天 |
投标文件递交方法 | |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 |
投标保证金金额 | 0元 人民币 |
控制价(最高限价) | 8,* 人民币 |
评标办法 | 综合评估法_2022新(有限数量制) |
开标时间 | |
开标地点 | |
开标方式 | |
资格审查方式 | |
答疑澄清时间 | |
是否延期 | |
延期后开标时间 | |
延期后开标地点 | |
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 各潜在投标人: 现对甘蔗糖部注射级蔗糖研发生产线建设项目(GMP净化工程)招标文件作如下澄清: 1、招标代理机构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电子交易系统(崇左)编制招标文件时,新增及调整了废标条款,但因电子交易系统的原因,在系统新增及调整的废标条款不会反填到生成的招标文件中对应的否决条件,造成系统编制的废标条款与最后生成的招标文件不一致,为保持系统编制的招标文件与最后生成的招标文件一致,提供与系统编制一致的否决投标条件,具体如下: 附件B 否决投标条件 B0 总 则本附件所集中列示的否决投标条件,是本章“评标办法”的组成部分,是对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和本章正文部分所规定的否决投标条件的总结和补充,如果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以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和本章正文部分的规定为准。 B1 否决投标条件投标人或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否决投标处理: B1.1 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1.4.4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对应系统编号1】 B1.2 有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对应系统编号2】 B1.3 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对应系统编号3】 B1.4 在形式评审、响应性评审、资格评审中,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符合“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任何一项评审标准的【备注:如资格审查采用有限数量制时,资格审查的评审内容按打分制给予对应分值,无相关证明材料的给予0分,但不做否决投标处理,明确否决的除外。】;【对应系统编号4】 B1.5 在技术标评审中,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未能通过此项评审的;【对应系统编号5】 B1.6 不按第二章投标须知前附表第3.1.1条内容提供资料的;【对应系统编号6】 B1.7 没有在招标文件规定的电子投标文件相关位置加盖投标人法人单位及法定代表人电子印章的;【对应系统编号7】 B1.8开标验证中,通过身份证验证的专职投标员与投标文件资格审核文件内的专职投标员非同一人的;【对应系统编号27】 B1.9 投标文件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辨认不清的;【对应系统编号8】 B1.10投标人不接受评标委员会按第三章“评标办法”正文第3.1.3条的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的;【对应系统编号9】 B1.11 投标人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或作为独立法人资格但就本工程提交一个以上的投标文件的;【对应系统编号10】 B1.12在单价合同工程中投标人采用总价优惠或以总价百分比优惠的方式进行投标报价的;【对应系统编号11】 B1.13 安全文明施工费和规费、增值税不按我区费用定额及造价管理相关文件规定报价的(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除外);【对应系统编号12】 B1.14 投标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12位)、计量单位、工程量任何一处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不一致的;【对应系统编号13】 B1.15投标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名称或项目特征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不一致,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但投标人拒绝澄清、说明或补正的;【对应系统编号14】 B1.16 投标函中的报价与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汇总表不一致的;【对应系统编号15】 B1.17 设有暂估价、暂列金额的,投标时未按招标人工程量清单给出的暂估价总价、暂列金额总价计入投标总报价中的;【对应系统编号16】 B1.18投标文件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的(包括:质量要求、工期、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价款主要条款、投标有效期等);【对应系统编号17】 B1.19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4条的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或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证明材料的;【对应系统编号18】 B1.20(1)投标人拟投入本工程的项目经理在在建项目或已中标未开工项目中任项目经理的(符合法规规定的特殊情况和桂建管﹝2016﹞70号、桂建管〔2020〕11号文要求的除外)或已列为其他项目中标候选人第一名的项目经理或无有效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类)的;(2)投标人拟投入本工程的项目专职安全人员在在建项目中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符合法规规定的特殊情况和桂建管﹝2016﹞70号、桂建管〔2020〕11号文要求的除外)或无有效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C类)的;【对应系统编号19】 B1.21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书的;【对应系统编号20】 B1.22投标人的投标总价超出招标控制价的;或所有投标报价均大于等于招标控制价x(1-D%)的。【对应系统编号21】 B1.23 投标人对招标工程量清单内容进行增减或对招标范围进行调整的;【对应系统编号22】 B1.24开标时通过身份证验证的专职投标员、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与投标文件中的专职投标员、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一致的;【对应系统编号23】 B1.25投标人编制的投标文件技术暗标,其封面或正文中出现投标人的名称和其他可识别投标人身份的字符(图表)、徽标、业绩、荣誉或人员姓名以及其他特殊标记等。【对应系统编号24】 B1.26投标人编制的投标文件技术暗标部分未按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技术标部分中(二)暗标的编制要求编制的。【对应系统编号25】 B1.27 法规规定的其他否决投标条款。【对应系统编号26】 B1.28 本项目为固定总价包干方式,以上第B1.14条不适用。【对应系统编号28】 B1.29 以上第B1.15条调整为: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但投标人拒绝澄清、说明或补正的;【对应系统编号29】 B1.30 以上第B1.23条调整为:投标人对招标工程量清单内容进行严重不合理的增减或对招标范围进行了不合理的调整的。【对应系统编号30】 B1.31 URS带*号的条款不得负偏离。【对应系统编号31】 2、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评标办法前附表/资格评审标准/有限数量制/(四)项目经理述标答疑中出现“述标答辩”与“述标答疑”两种描述,现将“述标答疑”全部统一调整为“述标答辩”。 3、补充提供招标文件中“美国FDA”的全称标注为:美国FDA(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 4、补充提供自控及工艺图纸,具体详见图纸备案/补遗。 本澄清文件与原招标文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若与原招标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澄清文件为准。 招标人: (略) 招标代理机构:上海 (略) 2024 年 6 月 21日 |
递交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