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 (略)
法定代表人:陈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CYBAP22M
地址: (略) 宜黄县 (略) (略)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 (略) 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9月5日, (略) 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拉丝工序、编织工序正在运行生产,拉丝车间投料机旁边堆放有多袋塑料粒子,仓库内堆放有大量生产出来的塑料编织袋,废气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建设安装有1条造粒生产线、1条拉丝生产线、35台圆织机、一套两级活性炭废气治理设施等。
进一步调查后核实,2024年2月3日,你公司租赁宜黄县 (略) (略) 邹崇全的生产厂房用于塑料编织袋生产,3月28日,你公司委托江西 (略) 编制江西海盛塑业《年产5000吨塑料编织袋生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4月份开始建设安装生产设备和污染防治设施,6月中旬,设施安装完成后同步投入生产,截止检查当天已投入生产近3个月,但未获得环评批复文件。同时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核实,你公司生产项目属于排污登记管理,也未按照要求填报排污登记表。存在“未获得环评文件擅自开工建设”以及“未填报排污登记表”的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10月30日,江西景洲房 (略) 出具《资产评估报告》(报告编号:赣景洲资评报字〔2024〕第1023号), (略) 总资产价值为*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9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检查(勘察)附图各1份(证明你公司已建成塑料厂并且拉丝工序和编织工序正在生产);
2.2024年9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1份(证明你公司生产设备已建设完成事实);
3.2024年9月6日, (略) 经理陈宜造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2024年9月18日,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余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审批和未填报排污登记表,并于6月中旬开始试生产);
4.2024年9月5日,你公司 (略) 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 (略) 营业执照注册情况);
5.2024年9月5日,你公司提供的陈余、陈宜造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陈余和陈宜造的身份信息情况);
6.2024年9月6日,你公司经理陈宜造提供的厂房租赁合同书1份(证明 (略) 厂房的租赁情况);
7.2024年9月6日,你公司提供的生产报表复印件(证明你公司从2024年6月15日至9月5日期间存在生产行为)。
8.2024年9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提供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信息);
9.2024年10月30日,江西景洲房 (略) 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报告编号为:赣景洲资评报字(2024)第1023号(证明你公司的资产价值为*元);
10.2024年11月1日, (略) 法定代表人陈余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认可江西景洲房 (略) 出具的评估报告资产价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很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第三款:“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全国排 (略) 上填报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填报的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发生变动之日起20日内进行变更填报。”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1月29日直接送达了《 (略) 罚事先告知书》((宜)环罚告〔2024〕15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权。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我局经审理查明,你公司存在“未获得环评文件擅自开工建设”及“未填报排污登记表”的环境违法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 (略) 罚。
二、 (略) 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略) 分。”的规定,参照《江西省生态环 (略) 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适 (略) 罚裁量基准的内容:“环评文件类别为报告表,建设情况是已投入使用,处罚幅度(A)%为3≤A≤4”。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略) *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江西省生态环 (略) 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适 (略) 罚裁量基准的内容:“违法行为是未填报,处罚幅度(A)为单位:万3≤A≤5”。
鉴于你公司积极配合调查,且及时进行整改, (略) 案件审查委员会集体讨论 (略) 处以如 (略) 罚:
1.对你公司“未获得环评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总投资额3%罚款,计*万*仟*佰***元人民币罚款;
2.对你公司“未填报排污登记表”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万元人民币罚款;
3.罚款人民币合计*万*仟*佰***元。
限于 (略) 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 (略) 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 (略) 罚决定,可在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 (略)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 (略) 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 (略)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略)
2024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