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执法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 (略) 建设管理的政策法规,研究 (略) 管理的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发展战略的实施规划、改革方案和年度计划。 (略) 容市貌、市政、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 (略) 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的监察管理工作, (略) 管理方面的投诉。 (略) 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宣传教育, (略) (略) 意识、环境意识和卫生健康意识。
(三) (略) 公厕、中转站、垃圾处理场等环卫设施的建设、管理,主干道的清扫、保洁,生活、建筑废弃物的排放和垃圾无害化处理工作。
(四) (略) 政设施的建设、维护、管理; (略) 政基础设施的占用、挖掘审批和排水许可证的发放工作。
(五) (略) 广场、水域(河道)园林绿化的建 (略) 规划区绿化工作。依法承办城区园林绿地占用和树木砍伐、移植审批工作。
(六) (略) 燃气行业的管理工作;依法承办经营资质审批工作。
(七) (略) 基础设施的有偿使用和相关行业有偿服务的管理工作。
(八)组织、指导和协调相关部门有 (略) (略) 容环境综合治理等重大活动,并组织检查、考核和评比。
(九) (略) 政 (略) 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相关规定,集中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
1、在城乡规划区内,按照城乡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擅自搭建妨碍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城市交通的建筑物、构筑物等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2、 (略) 规划区(含镇,下同)内, (略) 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依法强制拆 (略) 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3、 (略) 规划区内, (略) 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4、 (略) 规划区内, (略) 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略) 政工程设施管理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5、 (略) 规划区内,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对环境污染危害较小,通过直观判断即可认定的,或者实施一次行政处罚即可纠正的,或者依法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实施处罚的环境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6、 (略) 规划区内,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在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无照商贩经营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7、 (略) 规划区内,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等侵占道路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8、省人民政府批 (略) 管理领域的其他行政处罚权。
(十)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 (略) 管理局( (略) 管理行政执法局)设4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政务工作的组织协调、督查、督办;负责机关的文秘综合、信息调研、外事接待、文书档案、机要保密、会议筹备、安全保卫、行政后勤服务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组织、人事、编制、劳资、职工教育工作;负责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和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负责本机关并指导所属单位的财务、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二)政策法规股
(略) 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 (略) 管理的行政措施、业务管理规定和执法文书规范;综合管理全局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工作;指导执法队*建设,负责执法人员的培训及资格认证的相关管理工作; (略) 管理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核、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听证工作;依法受理行政诉讼案件;负责开展执法评议工作;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三)规划建设股:
负责 (略) 政、园林、环卫、燃气等公用基础设施的建设发展规划;负责新建工程的设计、预决算、检查、验收;参与新建、改造生活小区公用设施的规划论证;管 (略) 基础设施的维修、改造工作;负责 (略) 道路、绿地公共场地审批;负责 (略) 道路审批;负责修剪、砍伐、 (略) 树木审批;负责占用、 (略) 排水设施审批;负 (略) 道路、桥梁建设各种管线、干线等设施审批;负责燃气行业的监督管理和经营资质审批工作。
(四)市容环境管理股
(略) 容环境卫生管理政策,负责起草有关规范性管理文件,并组织实施; (略) 容市貌的管理工作, (略) 容市容环境整治活动;负责城区美化、亮化工作;负责“门前三包”管理的指导、检查、监督工作;制定城区主次干道容貌管理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检查、督促环卫作业标准的贯彻实施;指导检查社区环境卫生工作的开展和城区各单位卫生责任制的落实;负责户外广告、占道摊点、 (略) 场、临时停车场、车辆清洗点的审批与管理;负责建筑渣土处置、生活垃圾排放审批管理工作;负责环卫专业队*的资质审查与管理。
?????二、执法依据
《 (略) 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市政工程管理条例》《园林绿化管理条例》
?三、执法程序
四、监督途径
监督检查、投诉举报(办公电话:0557-* )、上级交办与部门移交。
五、执法结果
网站公示、发放告知书。
六、救济途径
1.拨打事项清单中公示的监督电话。
2.当事人对本局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3.在本局拟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依法符合听证条件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
4.当事人对本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该具体行政行为六十日内向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 (略) 起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