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地块描述
北部新城C01-B1/B2-13、C01-B1/B2/S3-14、C01-B1/B2/S42-15、C01-R21-06地块(良渚 (略) 东勾仁大道北地块)(地块变更前名称为:良渚 (略) 东、勾仁大道北地块) (略) (略) 良渚街道勾庄村,地块四至范围:东至河流、 (略) 、 (略) 、 (略) ,根据《北部新城C01-B1/B2-13、C01-B1/B2/S3-14、C01-B1/B2/S42-15、C01-R21-06地块(良渚 (略) 东勾仁大道北地块)规划技术指标图》,地块总面积(略)m2,规划用地类型为商业兼住宅兼交通枢纽兼社会停车场用地(B1/R21/S3/S42)用地。
根据地块历史卫星影像、人员访谈及现场踏勘了解,本次调查地块历史上主要为农田、农居房、水塘、施工项目部、菜地等,2014年地块内东北侧农居房拆除,地块内西侧建设有施工项目部,主要用于住宿和办公;2019年地块内东北侧堆放有建筑砂石;地块现状为闲置空地, (略) 域周边居民种植少量蔬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略) 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部令第42号)、《浙江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浙政发[2016]47号),以及《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浙环发〔2021〕21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要求,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调查地块历史上主要为农用地、农居房,本次规划调整为商业兼住宅兼交通枢纽兼社会停车场用地(B1/R21/S3/S42)用地,属于《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中居住用地(07),对应浙环发[2021]21号文件中(略)类用地,属于用途变更为敏感用地;因此,本次调查地块需要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2)地块内污染识别情况
通过资料收集、现场踏勘、人员访谈等了解,调查地块内历史上主要为农田、农居房、水塘、施工项目部、菜地等, (略) 域历史上主要种植水稻、蔬菜等,使用氮磷化肥、低毒低残留农药,使用量较小,对本次调查地块影响较小;施工项目部主要用于施工人员住宿和办公使用,主要污染为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污染物为COD、氨氮、SS等,对本次调查地块影响较小;水塘由村民进行了少量淡水鱼养殖,不属于规模化养殖,养殖过程主要采用饲料养殖,养殖饲料中含有铜、锌等重金属元素;养殖水塘定期采用生石灰进 (略) 理,对地下水的碱性可能造成一定影响,养殖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对地块土壤和地下水造成影响,主要污染因子为铜、锌、碱(以pH表征);因此,地块内关注污染因子为铜、锌、碱(以pH表征)。
(3)地块周边污染识别情况
通过查阅地块历史卫星影像资料、现场踏勘及人员访谈了解,相邻地块历史上主要 (略) 、学校、地表水和工业企业,工业企业包括杭州油毛毡厂( (略) )、 (略) (北区)、 (略) (南区)、杭州 (略) 、杭州新豪 (略) 、杭州 (略) 等,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可能通过地下水迁移或空气扩散沉降至本地块对土壤和地下水造成影响;因此,地块外主要关注污染因子为石油烃(C10-C40)、(略)苯、二(略)苯、总铬、锌、镍、铜、砷、汞、镉、氟化物、多环芳烃类(苯并[a]蒽、苯并[a]芘、苯并[b]荧蒽、苯并[k]荧蒽、 ?、二苯并[a,h]蒽、茚并[1,2,3-cd]芘、萘)。
(4)土壤及地下水采样监测工作
本次调查采用专业判断布点法与系统布点法相结合进行布点,2023年4月委托检测单位在地块内设置18个土壤采样点,地块外1个对照点,共计送检84个土壤样品(含平行样品8个);地块内布设6个地下水采样点,地块外1个对照点,共计8个地下水样品(含1个平行样品)。
根据第一次专家评审意见,S3(19.0mg/kg)、S13(18.9mg/kg)、S15(18.8mg/kg)点位的底层样砷检测数据接近第一类用地标准限值20mg/kg,S15点位多环芳烃类有检测,部分指标检出值较高,需补充采样进一步了解异常点位中砷和多环芳烃类的情况,排除土壤是否受污染;我单位于2023年8月委托检测单位在地块内补充了3个土壤采样点(S3、S13、S15),钻孔深度均为7.0m,其中S3采样深度为2.5~7.0m、S13采样深度为4.0~7.0m、S15采样深度为4.0~7.0m;7个地下水采样点(含对照点,利用原有监测井);根据现场情况,实际共采集送检了13个土壤样品(含2个现场平行样),采集并送检8个地下水样品(含1个现场平行样)。
(5)评价标准
本次调查地块规划用地性质为商业兼住宅兼交通枢纽兼社会停车场用地(B1/R21/S3/S42)用地,土壤质量采用《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略))中的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DB33/T 892-2022)中敏感用地筛选值同时进行评价,锌、总铬、氟化物采用《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DB33/T 892-2022)中敏感用地筛选值进行评价。
本次调查地块地下水不涉及开采利用,地下水质量采用《地下水质量标准》(GB/T(略)-2017)中IV类标准进行评价,对于《地下水质量标准》(GB/T(略)-2017)之外的指标,可以参照《 (略)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沪环土[2020]62号)中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筛选值补充指标第一类用地筛选值进行评价。
(6)调查结果分析
调查地块内土壤样品中各检测指标均满足《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DB33/T 892-2022)中敏感用地筛选值,锌、总铬、氟化物满足《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DB33/T 892-2022)中敏感用地筛选值。补测土壤样品各个检测指标均满足《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DB33/T 892-2022)中敏感用地筛选值。因此,调查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满足规划用地建设要求。
地块内地下水受检样品除氨氮、耗氧量、总硬度、硫酸盐、浊度超标外,其余可检出指标均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略)-2017) IV类水质标准限值,其中可萃取性石油烃(C10-C40)满足《 (略)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沪环土〔2020〕62号)中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筛选值补充指标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地块内氨氮、耗氧量、总硬度、硫酸盐超标可能与地块历史生活污水直排和养殖活动有关。本次调查地块内地下水受检样品中氨氮、耗氧量、总硬度、硫酸盐、浊度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略)-2017) IV类水质标准限值;浊度为感官性指标,氨氮、耗氧量、总硬度、硫酸盐为地下水常规指标,同时本次调查地块及周边地下水为非饮用水源,后期规划为商业兼住宅兼交通枢纽兼社会停车场用地(B1/R21/S3/S42)用地,地下水不会被开采使用,超标因子无暴露途径,总体来说地下水对人体健康风险影响较小。地下水中可萃取性石油烃(C10-C40)有检出,根据风险评估,地下水中可萃取性石油烃(C10-C40)健康风险未超过可接受风险水平,详见地下水健康风险初步评估。补测地下水样品中碘化物低于《地下水质量标准》(GB/T(略)-2017) IV类水质标准限值,多环芳烃类均未检出。因此,本次调查地块内地下水现状污染风险可接受,后续无需针对地下水进一步开展详细调查及风险评估工作。
(7)结论
北部新城C01-B1/B2-13、C01-B1/B2/S3-14、C01-B1/B2/S42-15、C01-R21-06地块(良渚 (略) 东勾仁大道北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本次初步调查可结束,无需开展详细调查,满足第一类用地开发建设要求,可安全开发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