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项目方现提出申请,按本公告内容由上海联 (略) (以下简称“联交所”) (略) 站及指定的媒体上公开发布项目信息并由联交所组织实施交易。本项目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 本项目已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程序,并获得相应批准。
2. 本次转让权属清晰,我方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处置权的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项目涉及共有或转让项目上设置有他项权利,已获得相关权利人同意的有效文件。
3. 我方所提交的《项目信息披露申请书》及附件材料(包括原件、复印件)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我方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承担责任,并同意联交所按上述材料内容发布公告。
4. 我方已知悉、理解和认可联交所的交易规则,同意遵守法律法规规定 (略) 场的相关规则,同意按照联交所交易规则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交易活动。
5. 我方已如实完整地披露项目情况,若成交后发生移交纠纷,由我方负责解决。
6. 我方已知悉并认可联交所的收费项目及标准,同意按规定交纳相关费用。
7. 我方承诺在联交所组织交易期间不通过其他渠道进行交易。
8. 如涉及需向任何第三方支付的费用,包括审计、评估、权证变更等相关费用,由我方自行承担。
标 的 信 息 概 况 | 评估机构 | - | 估值依据类别 | - | ||
核准或备案机构名称 | - | 核准(备案)日期 | - | |||
备案编号/核准编号 | - | 评估基准日 | - | |||
评估值(万元) | - | 单价评估值(万元) | - | |||
账面价值(万元) | - | 资产原值(万元) | - | |||
项目简介 | 一、项目简介: 中国跆拳道协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正式批准,于2004年在北京成立。本协会是在中华全国体育总会领导下的群众性非营利体育社团,是中国奥委会承认的、代表中国参加相应国际跆拳道组织和活动的唯一合法组织。本协会依法对中国跆拳道运动进行管理,现有区域性一级单位会员 35 个,个人会员正在逐步发展壮大,目前已接近百万之众。 中国跆拳道协会的宗旨是: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的前提下,团结中国跆拳道工作者、运动员和跆拳道爱好者,在中国推广和普及跆拳道运动,增强中华民族的身体素质;提高跆拳道运动技术水平,攀登世界跆拳道高峰;增进同各国家和地区跆拳道人士的友谊,加强与世界跆拳道联合会和亚洲跆拳道联盟等国际体育组织以及世界各国跆拳道协会的联系与合作。 二、合作方获得权益: 1、官方称谓授权:授权企业“中国国家跆拳道队合作伙伴”称号,“中国国家跆拳道队乳制品合作伙伴”称号,且行业类别排他(最终称谓以双方在物料发布前确认为准); 2、肖像授权:中国国家跆拳道队的三人以上集体肖像(至少3位核心队员)、比赛图片及视频资料; 3、联合logo授权: (略) 旗下品牌联合logo; 4、授权公司及旗下品牌可在中国国家跆拳道队所在中国跆拳道协会主办的大型活动中,享有现场品牌logo露出、品牌展位、领导致辞、赛事颁奖等(需要具体项目具体协商); 5、中国国家跆拳道队3人或3人以上运动员(含核心队员)进行广告拍摄(含平面&TVC),1次/年。(拍摄时间及内容需提前1个月与队*审核,在不影响国家队备战、训练、比赛的前提下拍摄,企业需承担运动员及随行工作人员拍摄差旅费用); 6、中国国家跆拳道队3人或3人以上运动员(含核心队员)为企业及旗下品牌拍摄品牌ID:1条/年。(ID文案需提前跟队*审核沟通); 7、中国国家跆拳 (略) 发布企业及旗下品牌相关信息:4条/年。(发布文案及内容需提前与队*审核, (略) 防屏蔽费用); 8、合作期内,中国国家跆拳道队3人或3人以上运动员(含核心队员)参与企业线下活动两次,包括但不限于公关活动、见面会、访厂。 在不影响国家队备战、比赛、训练的前提下,单次活动时长不超过2个小时。(需要提前1个月向队*明确活动计划,企业承担运动员及随行工作人员差旅); 9、可在签约国家队所 (略) 体现企业集团标识和集团链接; 10、所有权益以最终签订的合同为准。 |
项目方合作方 基本情况 | ||
项目方/合作方类型 | 法人/其他组织 | |
项目方/合作方名称 | 中国跆拳道协会 | |
所在地区 | 北京 市辖区 东城区 | |
注册地(地址) | (略) 法华南里17号楼A座一层 | |
注册资本(万元) | 20.* | |
经济类型 | 其他 |
交易条件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分期付款 |
分期付款支付要求 | 本项目价款按分期付款的支付方式支付。合作方在签署协议后,按协议约定期限将现金赞助价款支付至项目方指定账户。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标的权益合作期限为5年,合作起止时间以双方签订协议为准。挂牌价格人民币*元,为合作方在合作期内向项目方交纳的现金赞助总额。 2、本项目合作方数量为1个。 3、意向合作方在充分了解标的情况下,自行下载《意向合作申请书》,在挂牌公告期内,按照规定递交《意向合作申请书》至上海联 (略) 。 4、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合作方的,经过项目方确认后,采用协议方式转让。联交所组织签订成交确认书。 5、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合作方的,经过项目方确认后,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合作方和成交价格。联交所组织签订成交确认书。 6、如产生溢价的,溢价部分分配方式按照项目方和合作方签订最终协议进行约定。 7、意向合作方若成为合作方,须交纳本项目成交的服务费。服务费为: 1)如本项目协议成交,交易服务费为成交金额的5%,服务费总额超过 *元(含 40 万元) 的按 *元收取。 2)如本项目通过竞争性谈判成交,合作方需承担: a.交易服务费为挂牌底价的5%,以及高于挂牌底价部分的10%,服务费总额超过*元(含*元)的按*元收取。 b.择优过程中产生的专家竞争性谈判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专家劳务费等。 合作方须在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以上费用付至联交所指定账户。 8、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合作方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合作方一经递交举牌申请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文件及其所披露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公告内容及标的的现状,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意向合作方若发生以不了解标的的现状为由拒付交易价款或放弃受让标的,即可视为违约。 | |
结算方式 | 场外结算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合作方为境内外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2、意向合作方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合作方须具有正面、积极的企业形象,无社会不良影响记录; 4、意向合作方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意向合作方为中介机构的,应同时提交最终合作方的授权委托材料,经项目方审查同意后方可参与竞标。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否 |
信息披露期 | 自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
遴选方案主要内容 | 竞争性谈判中,意向合作方将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择优遴选: 1)意向合作方的综合实力,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背景、行业声誉、资金实力、专业能力等; 2)意向合作方的报价; 3)其他。 |
附件 | |||||
序号 | 名称 | ||||
1 | 1 意向合作申请书.doc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