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 发展改革委:
报来《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审批新一代高性能动力电池高镍NCMA系列正极材料项目(一期)节能报告的请示》(市发改报〔2022〕158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委托评审,提出如下节能审查意见:
一、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地方工业发展规划, (略) 新能源产业发展和做好“六保”“六稳”工作具有积极的意义。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桂发改环资〔2017〕635号),原则同意项目节能报告。项目代码2203-*-04-01-*,项目建设单位为桂林 (略) ,建设地 (略) 灵川 (略) 段北侧。建设规模为年产1.*吨钴酸锂和*吨811型镍钴锰锂三元正极材料,建设内容为产品生产线以及厂房、空分站、变电站、仓库、职工宿舍等设施,项目计划于2024年10月投产。
二、项目达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超过*.36吨标准煤(当量值)/*.86吨标准煤(等价值), (略) 能源消费总量中。项目811型镍钴锰锂三元正极材料、钴酸锂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分别不高于585.23千克标准煤/吨、713.21千克标准煤/吨,镍钴锰锂三元正极材料、钴酸锂单位产品综合电耗分别不高于4742.98千瓦时/吨、5772.47千瓦时/吨;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不高于0.3984吨标准煤/万元增加值。
三、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审查意见加强项目设计、施工等方面的管理,优化用能工艺,选用高效节能设备,落实各项节能措施,确保项目能效达到国内先进水平。要将能效指标作为重要的技术指标列入设备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落后工艺和设备。要切实加强用能管理,严格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三级能源计量管理体系和能耗在线监测系统。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应与主体工程同步建成使用。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要及时向节能审查机关申请节能验收。
四、请你委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并将项目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作为节能验收重要内容。要及时报告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有关重大事项。
五、能耗双控工作是落实党中央、 (略) 生态文明要求,促进节能降耗、推动高质量发展的一项重要制度性安排。项目投产 (略) 完成能耗强度降低目标有较小影响。 (略) 要加大节能工作力度,确保完成自治区下达的能耗双控目标任务。
六、我委将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适时进行跟踪检查。
七、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项目建设内容、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更,应及时向我委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接收领导干部插手工程建设廉政监督信访举报电话:0771-*;自治区纪委监委驻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纪检监察组接收领导干部插手工程建设廉政监督信访举报电话:0771-*。收信地址:自治区纪委监委驻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纪检监察组,邮编:*)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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