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东开管环审〔2024〕7号关于山东波鸿轨道 (略) 高速轨道交通车轮加工、检测线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告知承诺的批复.pdf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审批服务部关于山东波鸿轨道交通装备科技有限公司高速轨道交通车轮加工、检测线技术改造项目的告知承诺审批决定公示.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