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 (略) :
你公司《关于报 (略) 南川区磷石膏综合利用项目节能报告的函》及有关材料收悉。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3年第2号)和《 (略)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渝发改规范〔2023〕4号)要求, (略) (略) (略) 南川区磷石膏综合利用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节能报告的评审意见(重建管〔2024〕15号),审查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项目(项目代码:2204-*-04-05-*)节能报告。
二、项目建设工期为2024年5月—2025年3月。
三、项目主要产品为磷石膏粉,主要包括年产抹灰石膏4.*吨,自流平石膏2.*吨,100型轻质磷改性石膏轻质隔墙条板210.*立方米(16.*吨),200型轻质磷改性石膏轻质隔墙条板155.*立方米(24.*吨)。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为27.14千克标准煤/吨,达到《建筑石膏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2017)中对应的1级能效指标(<30千克标准煤/吨)要求。项目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为1.377吨标准煤/万元。
四、项目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为*.07吨标准煤(当量值),*.12吨标准煤(等价值)。项目耗能品种主要为电力、天然气和柴油,耗能工质为新水。其中:年耗电量约为1433.*千瓦时,折合标准煤约为1761.65吨(当量值)、4321.70吨(等价值);年耗天然气1200.*立方米,折合标准煤约为*.76吨(当量值同等价值);年耗柴油约为152.81吨,折合标准煤约为222.66吨(当量值同等价值);年耗新水为22.*吨,折合标准煤约为42.51吨(耗能工质只计等价值)。
五、请项目法人在严格落实节能报告中各项节能措施基础上,进一步做好以下节能工作:
(一)优化用能结构。在满足工艺技术要求的情况下,合理布置生产车间设备、工艺流程、划分生产区域,减少物料、能源在输送、分配及主要生产工序等环节产生的过程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二)选用高效节能设备。引风机、电机、变压器、空压机、分体空调等主要用能设备应达到项目建设时的能效先进水平,其余设备力争达到能效先进水平,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用能产品和设备。
(三)切实加强节能管理。根据《能源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GB/T*—2020)、《能源管理体系分阶段实施指南》(GB/T*—2023)等,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根据《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2006)等标准规范,完善项目主要耗能设备计量仪表配置,提升能源计量监测水平,同时结合项目能源监控需求,进一步细化项目能源计量器具配备方案,做好能源统计与分析。
(四)按要求开展节能验收。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建设单位应组织对项目节能报告中的生产工艺、用能设备、节能技术采用情况以及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并编制节能验收报告。节能验收报告应在发展改革部门存档备查。
(五)落实重点用能单位管理要求。按照《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8年第15号)要求,建立健全能源管理制度,认真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并按规定接受节能主管部门的监管。
六、市级节能主管部门将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适时组织监督检查,对落实不到位的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七、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或年实际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节能审查批复水平10%及以上时,建设单位应向原节能审查机关提交变更申请。
八、本审查意见不对项目用能节能以外事项进行审查,除法律法规另外有规定外,不作为履行其他审查手续的依据或前置条件。
九、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2年以上的项目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