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 (略) :
你单位报送的《博 (略) 碎石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略)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组织评查,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性质
经现场勘察,为扩建环评性质。
项目代码:2208-*-04-01-*。
二、项目建设内容
本项目位于博白县旺茂镇八郎农场,占地面积3500㎡,总投资*元,拟扩建1条碎石生产线以及配套环保设施,年生产碎石*立方米。项目主要建设主体工程、辅助工程以及环保工程。
三、项目环境质量现状
空气环境:2021 (略)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结果的基本污染物年评价指标中年均浓度均能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级标准;监测因子TSP 24小时平均浓度均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级标准。项目评价区域环境空气质量良好。
水环境:项目周边最近的地表水为合江支流,位于项目厂区东面约1890m,合江为南流江左岸支流,属于南流江水系,项目区域地表水体合江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
根 (略) 生 (略) 站上公布的《 (略) 2022年7月地表水环境信息》,2022年7月,南流江横塘断面水质为Ⅲ类,达到考核目标。
项目无生产性废水产生;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用作农肥,不外排。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表水环境》(HJ2.3-2018)要求,本项目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等级为三级B,因此不对周边地表水进行环境质量现状监测。
声环境:项目周边200m范围内无声环境敏感目标,厂界声环境质量现状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2类和4a类标准。
生态环境:根根据对项目所在地的实地踏勘,项目位于农村地区,项目用地范围内无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评价区群落的外貌和结构比较简单,植被类型较少,区域内生态环境不属于敏感区,项目所处位置周围无其他需要保护的生态环境保护目标。
四、项目建设按照报告表和我局批复的要求落实环境保护措施,可以减轻对周边环境的负面影响。因此,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五、主要环境保护措施
1、施工期
本项目扩建部分在厂区现有用地范围内进行建设,仅需进行设备安装,施工过程中仅有噪声和少量固体废弃物产生,项目建设工程量小,工期短。项目拟采取以下控制措施:
①厂房装修、设备安装应在白天进行,并避开休息时间。
②施工扬尘可通过洒水降尘处理。
③施工噪声可经厂房墙体隔声和自然衰减。
2、营运期
(1)废气防治措施如下:
?①车辆扬尘采取每天洒水至少2次, (略) 面湿润,同时对原料运输车辆加盖篷布,做好遮掩工作,并控制车速。
②装卸扬尘采取洒水降尘可减少75%以上的装卸扬尘,项目生产过程使用喷淋等措施抑尘。
③原料堆场扬尘采用定时喷水的方法抑尘,保持堆场表层湿润度,同时使用钢架结构、三面围挡等措置,以防止粉尘飞扬。
④破碎和筛选粉尘采取在各破碎机和振动筛等生产设备采用“单体钢板箱体密闭”处理措施,根据《逸散性工业粉尘控制技术》中封闭厂房粉尘控制率为70%,部分无组织粉尘通过厂房进出口溢散至车间外,项目同时在设备顶部及封闭车间内安装洒水喷淋装置,并采用环保除尘雾炮机对逸散到加工区的粉尘进行除尘。
⑤传送带输送粉尘采取在进料口处设置喷雾降尘设施。
(2)废水防治措施如下:
①?初期雨水经收集沉淀处理后用于场区洒水降尘,不外排。
②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用作农肥,不外排。
(3)噪声防治措施如下:
①在设备选型时应尽量选用低噪声的设备,从声源上降低噪声。
②生产设备设置减震基座。
③对高噪声设备进行隔声、消声和吸声等处理。
④在生产过程中应加强设备维护,使之处于良好稳定的运行状态。运输车辆采取适当的方式装料和卸料,以降低噪声。
⑤合理布置厂区位置,产生噪音较大的机械远离场界或布置于室内。
⑥合理安排生产时间,运输作业,车辆的装载管理。
⑦利用厂内建设的建筑物进行遮挡高噪声的设备。
(4)固体废物防治措施如下:
生活垃圾经密闭垃圾桶分类收集后由环卫工人清运处理。
(5)产业政策相符性
本项目为碎石生产项目,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项目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淘汰类, (略) 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第三章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第十三条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为允许类”。因此,本项目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
(6)选址合理性
本项目为扩建项目,选址位于博 (略) 用地范围内,本次扩建项目在现有用地范围内进行生产建设,不新增用地,博 (略) 机制砂加工项目于2020年6月24 (略) 博白生态环境局(原博白县环境保护局)的审批,批复同意该项目的建设。项目选址不占用基本农田、不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项目选址基本合理。结合《 (略) 人民政府关于“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实施意见》(玉政发〔2021〕4号),项目属于重点管控单元,与生态保护红线要求不冲突,项目建 (略)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
综上,本项目选址符合环保要求,选址合理可行。
(7)“三线一单”相符性
本项目 (略) 生态环境准入及管控要求清单相符。
六、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要求,新建排污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之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进行排污登记。
七、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
建设单位应当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并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未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未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或者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
八、建设项目竣工后,你单位应 (略)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并编制验收报告。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你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九、博白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该项目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十、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评文件应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污染防治、防止生态破坏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略) 生态环境局
2022年10月18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博白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略) 。 |
(略) 博白生态环境局 2022年10月18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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