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转让方承诺转让标的股权不存在任何质押、抵押担保等其他限制条件和他项权利纷争。 2.本次股权转让不影响标的企业存续性,标的企业仍将持续经营。 3.沪加评报字(2024)第0359号资产评估报告中特别事项说明如下: (一)权属等主要资料不完整或者存在瑕疵的情形 本次评估资产权属资料基本完整,资产评估师未发现存在明显的产权瑕疵事项。委托人与被评估单位亦明确说明不存在产权瑕疵事项。 (二)被评估单位未提供的其他关键资料情况 被评估单位已按要求提供评估所需的其他关键资料。 (三)未决事项、法律纠纷等不确定因素 资产评估师未获悉企业截至评估基准日存在的未决事项、法律纠纷等不确定因素。委托人与被评估单位亦明确说明不存在未决事项、法律纠纷等不确定事项。 (四)引用其他机构出具报告结论的情况,并说明承担引用不当的相关责任 无 除上述事项外,本次评估未引用其他机构出具报告结论。 (五)重大期后事项 评估基准日至本资产评估报告出具日之间,我们未发现被评估单位有对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六)评估程序受限的有关情况、评估机构采取的弥补措施及对评估结论影响的情况 本次资产评估不存在评估程序受限的有关情况。 (七)抵押、担保、租赁及其或有负债(或有资产)等事项 企业经营场所系租赁,其未申报除经营场所租赁外的其他相关事项。评估师通过现场调查,亦未发现相关事项。基于资产评估师核 (略) 限性, (略) 是否有上述事项发表确定性意见。 除以上外,评估人员未发现其或有资产(或有负债)事项。 (八)本次资产评估对应的经济行为中,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的瑕疵情形 本次资产评估对应的经济行为中,我们未发现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的瑕疵事项。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1.评估结论仅反映委估资产于评 (略) 场价值。 2.本报告所称“评估价值”,是指所评估的资产在现有用途不变并继续使用以及在评估基准日的外部经济环境前提下, (略) 场原则确定的 (略) 场价值,没有考虑业已存在或将来可能承担的抵押、担保事宜,以及特殊的交易方式可能追加付出的价格等对评估价值的影响;同时,本报告也未考虑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重大变化以及遇有自然力和其它不可抗力对资产价值的影响。 3.本次评估范围及采用的由被评估单位提供的数据、报表及有关资料,委托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资产评估报告中涉及的有关权属证明文件及相关资料由被评估单位提供,被评估单位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对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状况给予了必要的关注,依法对资产评估活动中使用的资料进行核查和验证,但是我们仅对委估资产的价值发表意见,我们无权对它们的法律权属作出任何形式的保证。本报告不得作为任何形式的产权证明文件使用。 4.企业存在的可能影响资产评估值的瑕疵事项,在企业委托时未作特殊说明而评估人员根据专业经验一般不能获悉的情况下,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不承担相关责任。 5.本报告对被评资产所作的评估系为客观反映被评资产的价值而作,我公司无意要求资产占有单位必须按本报告的结果和表达方式进行相关 (略) 理。是否进行、如何进行有关 (略) 理需由资产占有单位的上级财税主管部门决定,并应符合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 6.本项评估的目的是股权转让,除非另有说明,在评估股东权益价值时,我们没有考虑委估股权出资时,利益相关方尚应承担的费用和税项等可能影响其价值的任何限制。与股权转让相关的税赋事宜(例如企业或个人所得税)需由国家税务机 (略) 理。按通常惯例,一般不涉及被评估单位的账务调整,因此,本报告评估结论中我们未对企业价值的重估增、减值额作任何纳税准备。 7.除非另有说明,在评估股东权益价值时,评估结论是股东全部 (略) 场价值。我们未考虑股权发生实际股权出资时利益相关方所应承担的费用和税项等可能影响其价值的任何限制,我们也未对委估资产的重估增、减值额作任何纳税准备。 8.在评估基准日以后的评估结论有效期内,如果资产数量及作价标准发生变化时,应按以 (略) 理: (1)当资产数量发生变化时,应根据原评估方法对资产数额进行相应调整; (2)当资产价格标准发生变化、且对资产评估结果产生明显影响时,委托人应及时聘请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重新确定评估价值; (3)对评估基准日后,资产数量、价格标准的变化,委托人在资产实际作价时应给予充分考虑,进行相应调整。 9.本报告中,所有以万元为金额单位的表格或者文字表述中,如存在总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出现尾差,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以上特别事项可能会对评估结论产生影响,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予以关注。 4.本公告中财务数据均为合并报表财务数据。 5.本次资产评估报告评 (略) 场法评估结果,市场法评估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8600.(略)元,江苏明月 (略) 3.79%股权在评估基准日的价值为325.(略)元,故本次公告中“标的概况-基准日资产评估情况-标的企业评估值”中所披露 (略) 场法的评估结果。
6.意向受让方须在受让股权后遵守《 (略) 法》以及标的企业《公司章程》的相关约定(详见备查文件)。 7.交易双方不得以交易期间(从评估基准 (略) 场监督管理部门变更手续期间)企业经营性损益等理由对已达成的交易条件和交易价格进行调整。 8.本次股权转让的相关税费按照法律法规由交易双方各自承担。 9.常 (略) (以下简称“产交所”)仅向受让方开具服务费发票。 10.意向受让方自备 (略) 络竞价,产交所不提供竞价场所。 11.本公告仅为本次股权转让的简要说明。意向受让方在做出申请受让本股权的决定之前,应首先仔细阅读本公告及附件《产权交易合同》的内容,以及《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揭示的重要事项,在提交相关资格证明材料并签署保密承诺(见附件)后,方可查阅转让方提供的备查文件。意向受让方在本次公告期内有权利和义务就本次产权转让事宜做尽职调查,自行对本次转让标的进行全面了解,相关费用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意向受让方须在承诺对本次股权转让有关资料和信息的充分了解,认同并接受标的企业现状的前提下确认收购。本次转让为标的现状转让,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资料所披露的内容仅为转让底价的作价依据,不作为交割依据,意向受让方不得以备查文件的内容对转让标的现状提出任何异议。 12.意向受让方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次转让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其所披露内容,已完成对本次转让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次产权转让公告内容及转让标的全部现状,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本次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资产质量、数量等为由拒签《产权交易合同》或拒付交易价款或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否则视为违约,须承担相关的全部违约责任,产交所、转让方有权将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作为违约金。 13.备查文件: (1)审计报告(天衡审字(2024)(略)号); (2)资产评估报告(沪加评报字(2024)第0359号); (3)法律意见书; (4)标的企业2024年10月31日财务报表; (5) (略) 章程; (6)关于职工安置的情况说明; (7)关于债 (略) 置的情况说明; (8)《关于常州武南 (略) 转让江苏明月 (略) 3.79%股权的实施方案》。 意向受让方在公告期内有权查阅以上材料,须向产交所提供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并签署《保密承诺》(见附件下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