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 生态环境局对古蔺县石屏镇向顶村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的公告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4年8月27日我局对古蔺县石屏镇向顶村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4年8月27日-2024年9月2日(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 系 人:王乾
电 话:0830-*
地 址: (略) 江 (略) 二段66号
序号 | 中文名称 | 备注 |
1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古蔺 (略)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MA658PPW5F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2 (工商注册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3(组织机构代码)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5(事业单位证书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6(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法定代表人 | 黄琳 |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 ||
证件类型 | ||
证件号码 | ||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名称 | (略) 生态环境局 关于古蔺县石屏镇向顶村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 | 泸市环建函〔2024〕78号 | |
许可类别 | 普通 | |
许可证书名称 | ||
许可编号 | ||
许可内容 | 古蔺 (略) : 你公司报送的《古蔺县石屏镇向顶村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古蔺县石屏镇向顶村,建设用地面积约8000m2,主要建设内容为:建设公猪舍、母猪舍、分娩舍、仔猪舍各1栋,育肥舍4栋,配套建设环保设施及附属设施等,建成后年存栏种猪500头,年出栏育肥猪9600头。 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相关 (略) “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相关要求。该项目在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对策措施,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确保项目污染物达标排放,认真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可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建设与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采用干清粪工艺,及时对畜禽粪便和污水进行固液分离后,分别收集、处理、清运;加强猪舍管理,投放吸附剂和喷洒除臭剂,减少恶臭气体产生;猪粪和污水处理站产生的废气经生物除臭装置处理后通过排气筒排放;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装置处理后引至屋顶排放。同时,加强生产过程管理,减轻恶臭气体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经污水处理站“预处理+固液分离+厌氧池+A/O+消毒”工艺处理后的生产废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的生活污水和初期雨水均用于消纳地灌溉。加强管道维护管理,杜绝废水外排环境。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并合理布局,对高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加强厂房、绿化带隔声效果,确保厂界噪声达标。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污水处理站污泥、栅渣、猪粪经收集后外售;废包装袋、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按照动物防疫要求做好病死猪、检疫废物的处置工作。 (五)严格落实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控措施。加强源头控制,按照相关规范做好重点防渗区、一般防渗区的分区防渗措施,柴油发电机房及储油间、猪粪暂存间、污水处 (略) 等区域严格进行重点防渗,采取可靠有效的防渗措施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加强防渗设施日常维护和隐蔽工程泄漏检测,确保防渗设施牢固安全。 (六)全面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采取可靠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置设施,加强生产设施及环保措施的日常运行及维护管理,保证运行效率和处理效果的可靠性,防止环境污染事故发生,确保环境安全。 (七)严格落实环境监测要求。按照《报告书》中的环境监测计划以及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制定项目污染物排放和周边环境质量自行监测方案,按要求开展相关环境管理和监测工作。 三、项目应当依法完备其他相关行政许可手续。 四、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本项目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必须依法申请排污许可证并按证排污,不得无证排污和不按证排污。项目竣工后,你公司作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 五、 (略) 古蔺生态环境局负责该项目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督检查和日常环境管理工作。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纳入环境执法抽查。 六、请你公司在收到本批复15个工作日内将批复后的《报告书》送古蔺县石屏镇人民政府备案。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27日 | |
许可决定日期 | 2024/8/27 | |
有效期自 | 2025/8/27 | |
有效期至 | 2099/12/31(长期) | |
许可机关 | (略) 生态环境局 | |
许可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0A | |
当前状态 | 1 | |
数据来源单位 | (略) 生态环境局 |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0A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