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烟草制品零售点
(略) 规划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依法依规、科学合理制定烟草制品零售 (略) 规划,提升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的公开性、公平性和公正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 (略) 的有关规定,结合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兰坪县)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适用于云南省兰坪县 (略) 范围内烟草制品零 (略) 管理。电子烟 (略) 按照《云南省电子烟 (略) 规划》执行。雪茄烟专营店 (略) 标准见《云南省兰坪县雪茄烟专营店零售 (略) 标准》(附件6)。
第三条 本规划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以下简称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零售点应当设置于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经营场所与住所应当在空间上相互独立,在物理特性上应有实体墙相隔离或有 (略) 域界线。经营场所应有指向明确并唯一的门牌、地址或者方位表述,且与营业执照登记注册的经营场所一致,并面向公众经营。
第四条 本规划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尊重历史原则, (略) 内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对零售点进行科学合理 (略) 。
第五条 (略) 采用数量限制、距离限制、数量限制与距离限制相结合以及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 (略) 标准。
- 第二章 (略) 标准
第六条 本规划根据地域面积、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消费能力、消费购买方米以上或经营总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卷烟经营所在楼层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服务时间在每日12小 (略) 、商场等对外经营,采取开架自选销售方式、 (略) 统一结算,满足消费者一次性购全大众化适用品需求为主要目的且相对通透,无明显物理隔断的经营场所可设置一个烟草制品零售点(中小学、幼儿园周边除外),零售点间距不受限制。经营面积的测算不包 (略) 、 (略) 、 (略) 等非 (略) 域(详见附件7)。
(二)政府规划、城市建设、移民搬迁等产 (略) 域。按实际入住150户可设置一个烟草制品零售点,在此基础上每增加实际入住150户可增设一个烟草制品零售点, (略) 域总数不得超过三个烟草制品零售点且零售点间距不低于50米(不含)。
-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划实施后,如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调整的,根据最新规定进行调整,及时报当地本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备案后公布实施。
第十七条 本县零售 (略) 实行定期评价、动态管理。每半年根据本地经济发展、城乡建设、市场形势等变化情况进行调整并公示后实施。
第十八条 对暂不 (略) 规划条件的申请人,实行排队轮候制度。排队轮候制度详见《云南省兰坪县烟草制品零售点排队轮候制度》(附件 5)。
符合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情形的,申请人不实行排队轮候制度。
第十九条 本规划中所称“中小学”是指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等。“幼儿园”是指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等。各类培训教育机构、托管班、早教班等除外。
第二十条 本规划中“以上”“ 不低于”“ 不超过”“ 以内”等, 如无特殊说明均包括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划中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均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划由云南省兰坪县 (略) 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划于公布之日起三十个自然日后施行。2023年8月14日起实施的《兰坪县烟草制品零售 (略) 规划》(兰烟专〔2023〕7号)同时废止。
附件:
1.云南省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测量规则及标准
2.云南省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烟草制品零售 (略) 公示表
3.云南省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烟草制品零售 (略) (略) 格示意图
4.云南省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烟草制品零售 (略) 规划数动态调整管理制度
5.云南省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烟草制品零售点排队轮候制度
6.云南省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雪茄烟专营店零售 (略) 标准
7.云南省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烟草制品经营面积测量规则及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