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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公告
(略) (略) 将于**日10时至**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 (略) (略) (略) 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上(户名: (略) (略) ,网址:http://**)进行公开拍卖(二拍)活动,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物:被执行人所有 (略) 桑庄镇第一初 (略) 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的房产和附属物【土地证号为:邓国用(2010)第1号】,权属性质为国有,使用权类型为划拨,土地用途为仓储用地,证载使用权面积为23860.5平方米。现地上有房产19幢,其中3幢房产有证(共用一个房产证,房权证号为:邓字第*号,证载面积为1953.29平方米),16幢房产无权证信息,无证房产经现场测量(非专业)为4651.75平方米;地上其他附属物为变压器、水塔及树木等(明细详见资产汇总表)。
评估价格:*元 起拍价:*.64元
保证金:*元加价幅度:13000元
注:1、根据 (略) 网络司法拍卖规定第二十六条关于再次拍卖的起拍价降价幅度不得超过前次起拍价的20%的规定,确定本次拍卖起拍价。
2、本次拍卖标的物涉及诸多附属物,现状处置,有意者应自行前往现场查看核实后,参与竞买。
3、该处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我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复函如下:(1)上述土 (略) 土地收储计划,拟改变土地用途和使用条件的,需到规划中心办理规划许可(变更),出具红线图规划条件。(2)买受人竞买成功后,需提供以下材料办理用地手续:①、用地申请;②、出让宗地规划条件和红线图;③、原国有土地证书;④、过户后的房产证复印件;⑤、买让人的身份证复印件;⑥、委 托办理的要出具委托书和委托人身份证明;⑦、法院的执行材料(包括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材料,法院拍卖材料)。待手续完善后,报市政府审批。买受人竞买成功后,到相关部门办理产权时,如需补缴土地出让金或其他费用的,由买受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二、拍卖方式:设有保留价的增价拍卖方式,保留价等于起拍价,至少一人报名且出价不低于起拍价,方可成交。网络司法拍卖从起拍价开始以递增出价方式竞价,增价幅 (略) 确定。竞买人以低于起拍价出价的无效。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竞价程序结束前五分钟内无人出价的,最后出价即为成交价;有出价的,竞价时间自该出价时点顺延五分钟。竞买人的出价时间以进入网络司法拍卖平台服务系统时间为准。
三、竞买人条件: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例外)本院、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拍卖辅助工作的社会机构或者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工作人员的近亲属不得竞买、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特别提示:根据最高法《 (略) 司法拍卖房产竞买人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竞买人必须具备购房资格,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竞买人一旦参与竞买,即视为承诺具备购房资格及自愿承担法律后果。我院只配合适格的竞买人办理后续手续。
如参与竞买人未开设淘宝账户,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但必须在竞价程序开始的五个工作 (略) (略) 提交委托材料(随带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副本、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等), (略) 确认后可参与竞买。竞买成功后,竞买人(非自然人的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 (略) 办理交接手续。如果买受人本人因客观原 (略) 签订成交确认书或者受领标的物的,买 (略) 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并由代理人携带前述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明原件, (略) 签订成交确认书、受领标的物。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
四、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本院已委托拍成法辅在拍卖期间对上述标的物的相关信息进行咨询和组织看样等工作,自公告之日起至**日止(节假日休息)接受咨询(联系方式见文末),咨询内容和立 (略) ,仅供竞买人参考。竞买人也 (略) 或相关机构部门了解标的物的有关信息及程序办理。
五、特别提醒:
1、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无证房产面积由双方现场测量并签字确认得出,本次拍卖标的物整体处置,本院不承担本标的瑕疵保证。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竞买人一旦参与竞买即视为接受本拍品一切已知或者未知的瑕疵并承担相应的后果。
2、标的物相关特别提醒:本次拍卖为拍卖标的物描述中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属物整体拍卖,不含相关债权债务。买受人应自行办理水、电等户名变更手续,相关费用自理。对可能存在的影响标的物使用的水、电、煤气等欠费由买受人承担,其他应当承担的费用也由买受人承担。提醒买受人在出价时谨慎考虑上述费用成本,理性出价。
3、网络司法拍卖本身形成的税费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该标的物的优先购买权人请至少于开拍 (略) 联系,逾期即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4、本公告中的标的物依据的是相关部门现有的登记资料。产权转移登记过程中若房管、不动产等部门需要测绘的,以相关部门测绘为准, (略) 无涉。涉及超出规划许可部分的建筑物,由买受人自行接受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行政法规的处理。
5、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已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重新拍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没收的保证金依次用于支付变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价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保证金额不足的,我院将责令原买受人补交,拒不补交的,法院将强制执行;对恶意竞拍扰乱司法拍卖秩序者,视情况依法作出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决定。
六、拍卖成交,买受人付清全部拍卖价款后, (略) 出具的执行裁定书、拍卖成交确认书自行至相关管理部门办理标的物权属变更手续。拍卖成交后,如拍卖标的属政策性房地产需补缴土地出让金或综合土地价款的,由买受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买 (略) 财产确认裁定书送达买受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相关部门办理产权转移手续,逾期办理转移产权手续的所有后果,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对造成的损失需要追偿的,买受人可依法向相关主体追偿。在指定的期限内客观上不能办理的,系本标的物现状处置本身存在的瑕疵风险,法院不做过户承诺。竞买人在竞买前要充分了解,慎重参与竞买,承担瑕疵风险产生的后果,由此带来的损失需要追偿的,买受人可依法向相关主体追偿。(再次提醒:竞买人在竞买前要详细咨询不动产及税务部门相关政策)。
七、对上述标的权属有异议者,请于拍卖开始的三个工 (略) 书面提出。
八、与本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九、拍卖竞价前意向竞买人须在淘宝注册账号并通过实名认证(已注册淘宝账号需通过实名认证),在线支付竞买保证金,具体要求请阅读竞价页面内的《竞拍须知》及淘宝网络拍卖平台告知的司法拍卖流程(拍卖前必看)的相关准则。
十、拍卖竞价前通过网络拍卖系统将在竞买人支付宝账户内冻结相应资金作为应缴的保证金,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除冻结。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保证金 (略) 指定账户。
十一、拍卖余款: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于网络竞价结束后七日内将拍卖余款 (略) 指定账户。
1、银行付款方式:银 (略) 账户(户名: (略) (略) ,开户银行:中 (略) 分行,账号:*9306)。
2、支付宝网上付款方式:登录我的淘宝-我的拍卖支付。付款教程:(http://**-helpcenter.php?path=sf-hc-right-content5#q8)
十二、依照《 (略) (略) 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竞买人在拍卖竞价程序结束前交纳保证 (略) 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确认后,取得竞买资格。按照此项规定,向淘宝交纳保证金参拍的竞买人,淘宝需在确认其保证金到账之后,方能为竞买人开通竞买权限。
由于竞买人注册账户、实名认证、开通网银、竞买人的开户银行向淘宝转账均需时间,为确保交纳的保证金能够在拍卖竞价程序结束前到账,拍卖标的保证金金额在1000万及以上的,或企业参与竞买的,建议请竞买人在开拍前,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办理报名及保证金交纳手续。如因竞买人未能及时完成报名及保证金交纳手续,导致淘宝在拍卖结束前未能全额收到竞买人交纳的保证金,无法为竞买人开通竞买权限,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竞买人自行承担, (略) 与淘宝平台均不就此承担任何责任。
保证金金额往往数额较大,为避免在在线支付的过程中,因银行限额而导致无法支付的问题,建议竞买人提前去相关银行办理提高网银支付限额的业务。如保证金金额超出竞买人开户银行制订的最高网银支付限额,建议采取更换网银支付限额更高的银行卡支付、多日分多笔支付、多张银行卡分多笔支付等方式交纳保证金。淘宝网作为款项接收方,不对银行制订的网银最高支付限额造成的支付障碍承担任何责任。
以下链接为各大银行对外公示的网银最高支付限额的整理页面,仅供参考,实际支付限额请咨询银行,以各银行告知为准。
http://**-helpcenter-daechognzhi?http://**_ttid=pc
在缴纳保证金过程中,如有疑问,请拨打淘宝司法拍卖服务热线:400-822-2870。
十三、依照《 (略) (略) 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18号)规定,竞买人成功竞得网拍标的物后,网拍平台将生成相应《司法拍卖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确认书中载明实际买受人姓名、网拍竞买号信息。
十四、根据法律规定,法院有权在拍卖开始前、拍卖过程中,中止拍卖、撤回拍卖。本院变更拍卖时间的, (略) (略) 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告。
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 (略) 发布的竞卖须知。
咨询、预约看样电话:*
淘宝技术咨询电话:400-822-2870
法院监督电话:0377-*
联系地址: (略) (略) 执行局
此公告在“淘宝网”上发布
网址: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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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