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2-03-31
为深入贯彻《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全面实施非煤矿山综合治理的意见》(辽委发[2018] (略) )精神(第三条第(五)款第4项规定),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略) (略) )第七条和《 (略) 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 (略) )有关规定,按照《庄河市人民政府关于2019年度采矿权核减关闭的决定》(庄政发[2019] (略) )、《庄河市人民政府关于2019年度(第二批)采矿权核减关闭的决定》(庄政发[2019] (略) )、《庄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关闭庄河 (略) 花岗岩矿等26家矿山企业的决定》(庄政发[2020]9号)要求,为落实过期矿业权常态化清理工作和公示注销制度,以下46宗采矿许可证已经公告废止,现予以注销并公告。采矿许可证公告废止、注销后,原采矿权人须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等法定义务。采矿许可证基本信息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