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县高桥溪坑水力发电站
地址:沙县高桥镇黄溪坑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68
法定代表人:姜承基
公民身份号码:*****5519
你电站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电站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执行最小生态下泄流量有关规定。
2022年7月14日,省、市、区生态环境部门执法人员在对沙县高桥溪坑水力发电站进行现场检查,该电站在线监控设备显示:水位为3米,开度为0.964米,生态下泄流量为3.843立方米每秒。执法人员对该电站进行现场测量:水位为3.93米,闸门开度为0.145米,根据闸门流量计算公式算的实际生态下泄流量为0.890立方米每秒(详见附件1)。该电站生态下泄流量在线监控设备测得数据与实际测的数据不匹配,无法上传真实数据,未执行最小生态下泄流量有关规定,未落实《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沙环改字〔2022〕19号)文件要求。
你电站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福建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款“已开发建设的水电站应当安装下泄流量在线监控装置,执行最小生态下泄流量和调水方案的有关规定。”的规定。
2022年9月26日, (略) 生态环境局依法向你电站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沙环罚告字〔2022〕13号),明确告知你电站依法有权要求陈述申辩,你电站收到我局告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2022年7月1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2年7月14日现场执法检查照片;
3.2022年7月27日,沙县高桥溪坑水力发电站委托现场负责人卢顺其的调查询问笔录;
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沙环改字〔2022〕40号);
5. 2022年7月22日《 (略) 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
6.《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沙环罚告字〔2022〕13号);
7.2022年9月26日《 (略) 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福建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水电站未执行最小生态下泄流量规定的,由省、 (略) 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7月22日, (略) 生态环境局向该电站依法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沙环改字〔2022〕40号),责令该电站于7月28日前改正未执行最小生态下泄流量的环境违法行为。参照《福建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的规定,现我局决定对你电站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万*仟*佰***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电站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国家金库沙县支库。你电站缴纳罚款后,应将《福建省行政罚款收据》(第四联单)送达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生态环境 (略) 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专用章(沙县)
2022年10月10日
沙县高桥溪坑水力发电站
地址:沙县高桥镇黄溪坑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68
法定代表人:姜承基
公民身份号码:*****5519
你电站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电站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执行最小生态下泄流量有关规定。
2022年7月14日,省、市、区生态环境部门执法人员在对沙县高桥溪坑水力发电站进行现场检查,该电站在线监控设备显示:水位为3米,开度为0.964米,生态下泄流量为3.843立方米每秒。执法人员对该电站进行现场测量:水位为3.93米,闸门开度为0.145米,根据闸门流量计算公式算的实际生态下泄流量为0.890立方米每秒(详见附件1)。该电站生态下泄流量在线监控设备测得数据与实际测的数据不匹配,无法上传真实数据,未执行最小生态下泄流量有关规定,未落实《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沙环改字〔2022〕19号)文件要求。
你电站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福建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款“已开发建设的水电站应当安装下泄流量在线监控装置,执行最小生态下泄流量和调水方案的有关规定。”的规定。
2022年9月26日, (略) 生态环境局依法向你电站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沙环罚告字〔2022〕13号),明确告知你电站依法有权要求陈述申辩,你电站收到我局告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2022年7月1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2年7月14日现场执法检查照片;
3.2022年7月27日,沙县高桥溪坑水力发电站委托现场负责人卢顺其的调查询问笔录;
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沙环改字〔2022〕40号);
5. 2022年7月22日《 (略) 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
6.《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沙环罚告字〔2022〕13号);
7.2022年9月26日《 (略) 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福建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水电站未执行最小生态下泄流量规定的,由省、 (略) 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7月22日, (略) 生态环境局向该电站依法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沙环改字〔2022〕40号),责令该电站于7月28日前改正未执行最小生态下泄流量的环境违法行为。参照《福建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的规定,现我局决定对你电站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万*仟*佰***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电站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国家金库沙县支库。你电站缴纳罚款后,应将《福建省行政罚款收据》(第四联单)送达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生态环境 (略) 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专用章(沙县)
2022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