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名称 | 重庆市南川区市政环 (略) 持有的报废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一批 | ||
项目编号 | *** | 转让底价 | 11.33万元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 |
(略) 在地区 | 重庆市>市辖区>南川区 | 资产类别 | 设备 |
1、我方已知晓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重庆联 (略) 交易规则及配套细则,按照 (略) 我方义务;
2、本次资产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交易标的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已设定担保物权的国有资产转让,符合民法典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略) 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 (略) 门审核通过;
3、我方转让 (略) (略) 了相应程序,经 (略) 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4、 (略) 提交的资产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 (略) 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同意以我方在信息披露中设定的交易保证金金额承担违约责任。交易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利益受损方可 (略) 追偿。
标的描述 | 标的系重庆市南川区市政环 (略) 持有的报废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一批,数量11台,均无法正常使用。 | ||
(略) 在位置 | 重庆市南川 (略) 、 (略) (略) | ||
转让底价(万元) | 11.33万元 | ||
计量单位 | 批 | 数量 | 1 |
是否存在租赁 | 否 | ||
是否存在质押 | 否 | ||
评估报告文号 | 重康评报字( * )第 * 号 | ||
评估基准日 | *** | ||
重要信息披露 | |||
标的踏勘联系人 | 郭老师 | 联系电话 | *** |
转让方名称 | 重庆市南川区市政环 (略) | |||
行为批准机构 | 重庆市南川区政 (略) | |||
评估备案机构 | 重庆市南川区政 (略) |
以下交易条件为转让的基本条件,是产权交易合同的必备条款。意向受让人在提出受让意向时不得低于该条件,但可 (略) 细化和补充,其中优于该基本条件的内容应当作为转让文件和产权交易 (略) 分。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一、标的系重庆市南川区市政环 (略) 持有的报废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一批整体转让(详见附件《报废车辆明细表》),数量11台,标的均无法办理车辆过户登记,须按 (略) (略) 置。 二、意向受让方可在挂牌 (略) 报名(工作时间)方式办理报名手续, (略) 出具《交易资格确认通知书》后,方证明其已 (略) 提交受让申请且通过资格审核,并交纳2.2万元保证金 (略) 指定账户(挂牌截止日24时前到账,以到账为准)。 三、若挂牌期满只有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产生,则采取协议的方式成交;若挂牌期满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略) 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四、为保护转让方和意向受让方的合法权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交易资格确认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此的承诺。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受让方)出现下列情形导致交易无法推进或影响交易秩序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扣 (略) 交易服务费后,转让方有 (略) 分作为违约金:(1)提出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未参与后续交易的;(2)在竞价或报价过程中,各意向受 (略) 有效报价的;(3)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的;(4)各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5)其他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 (略) 为的;(6)本公告或公告附件约定的其他情形。未出现上述违约情形的,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按交易合同约定转为交易价款,其余 (略) 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不涉及交易保证金扣除情形下, (略) 在其退出交易活动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原路径全额无息退还。 五、本次交易转让方不负责提供标的相关资料,标的均严格按现状交易和移交,意向受让方须实地踏勘详细了解标的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略) 承担标的情况的一切风险后决定是否受让,并按照国家规 (略) 报废拆解。意向受让方一旦提交受让申请即视为对标的现状的充分了解与认可,成功受让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瑕疵等为由放弃受让或拒付交易涉及款项,不以存在差异而影响交易结果。 六、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并在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一次性交付 (略) 指定账户。因受让方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的,除扣除保证金外,转让方有权单方面终结交易。 七、本次交易涉及的一切税、费(包括但不限 (略) 服务费等)均由受让方承担。 八、本次转让标的移交以实物现状为准,不以存在差异而影响交易结果。 九、本次转让车辆均 (略) 理, (略) 拆解。报废车辆拆解及相关零件使用或出售时须按照《报废汽车回收管理法》、《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国家 (略) 。标的自转让方移交给受让方次日起10个工作日内, (略) 负责完成标的的看管、拆解、搬迁、运输、销户等工作,所涉及的一切费用及安全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对第三方造成的损害、标的丢失和损坏等)均 (略) 承担,若逾期完成造成的一切责任和后果 (略) 承担。转让方 (略) 不承担任何相关责任。 十、本次交易转让方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 十一、本标的资料仅供意向受让方(受让方)参考, (略) 不负责标的移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和其他连带责任。 十二、备查资料:《资产评估报告》、《报废车辆明细表》。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受让方须为中国境内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的企业(以营业执照或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为准)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2.20 万元 | ||
交纳截止时间 | 挂牌截止日24时前到账,以到账为准 | 交纳方式 | 转账 | |||
信息披露期满后, 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发布,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
交易机构 | 交易机构名称 | (略) (略) |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纪丽丽 | 联系电话 | *** |
附件下载:
报废车辆明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