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招标文件第3页“第一章招标公告”“投标人资格要求”中“资质条件”: “投标人须同时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以下资质条件: (1)施工资质: (略) 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或以上资质。 (2)设计资质:具有工程设计综合资质、或具 (略) 政行业(燃气工程、轨道交通工程除外)(略)级(含)以上资质、或同时具 (略) 政行业(道路与公共交通工程、排水工程、给水工程)专业(略)级(含)以上资质、或同时具 (略) 政行业(道路工程、排水工程、给水工程)专业(略)级(含)以上资质。 修正为: “投标人须同时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以下资质条件: (1)施工资质: (略) 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或以上资质。 (2)设计资质:具有工程设计综合资质;或具 (略) 政行业(燃气工程、轨道交通工程除外)(略)级资质;或同时具 (略) 政行业[(道路与公共交通工程)专业(略)级资质及排水工程专业(略)级(含)以上资质及给水工程专业(略)级(含)以上资质];或同时具 (略) 政行业[(道路工程)专业(略)级资质及排水工程专业(略)级(含)以上资质及给水工程专业(略)级(含)以上资质]。 二、原招标文件第3页“第一章招标公告”“投标人资格要求”中“设计项目负责人的资格要求(配备1人)”: “ (略) 政工程相关专业中级或以上职称证书、或具备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注册执业证书;(如为联合体投标,须为联合体中设计单位的人员) 说明:市政工程相关专业职 (略) 与桥梁、给排水、结构、机电、燃气等专业职称。” 修正为: “ (略) 政工程相关专业高级或以上职称证书、或具备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注册执业证书;(如为联合体投标,须为联合体中设计单位的人员) 说明:市政工程相关专业职 (略) 与桥梁、给排水、结构、机电、燃气等专业职称。” 三、原招标文件第5页-第6页“第一章招标公告”中“获取招标文件截止时间”、“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 “2024年12月19日09时30分”; 修正为: “2024年12月23日09时30分”; 四、原招标文件第9页“第二章投标人须知”中“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4.1款“投标人资格条件、能力和信誉”: “资质条件:投标人须同时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以下资质条件: (1)施工资质: (略) 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或以上资质。 (2)设计资质:具有工程设计综合资质、或具 (略) 政行业(燃气工程、轨道交通工程除外)(略)级(含)以上资质、或同时具 (略) 政行业(道路与公共交通工程、排水工程、给水工程)专业(略)级(含)以上资质、或同时具 (略) 政行业(道路工程、排水工程、给水工程)专业(略)级(含)以上资质。” 修正为: “资质条件:投标人须同时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以下资质条件: 投标人须同时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以下资质条件: (1)施工资质: (略) 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或以上资质。 (2)设计资质:具有工程设计综合资质;或具 (略) 政行业(燃气工程、轨道交通工程除外)(略)级资质;或同时具 (略) 政行业[(道路与公共交通工程)专业(略)级资质及排水工程专业(略)级(含)以上资质及给水工程专业(略)级(含)以上资质];或同时具 (略) 政行业[(道路工程)专业(略)级资质及排水工程专业(略)级(含)以上资质及给水工程专业(略)级(含)以上资质]。” 五、原招标文件第9页“第二章投标人须知”中“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4.1款“投标人资格条件、能力和信誉”中“设计项目负责人的资格要求(配备1人)”: “ (略) 政工程相关专业中级或以上职称证书、或具备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注册执业证书;(如为联合体投标,须为联合体中设计单位的人员)” 修正为: “ (略) 政工程相关专业高级或以上职称证书、或具备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注册执业证书;(如为联合体投标,须为联合体中设计单位的人员) 说明:市政工程相关专业职 (略) 与桥梁、给排水、结构、机电、燃气等专业职称。” 六、原招标文件第14页“第二章投标人须知”中“投标须知前附表”第3.4.1款“投标保证金”中: “2.缴纳时间:2024年12月19日09时30分前(以到账时间/出函时间为准)。” 修正为: “2.缴纳时间:2024年12月23日09时30分前(以到账时间/出函时间为准)。” 七、原招标文件第16页“第二章投标人须知”中“投标须知前附表”第4.2.1款“投标截止时间”: “2024年12月19日09时30分” 修正为: “2024年12月23日09时30分” 八、原招标文件第20页“第二章投标人须知”中“投标须知前附表”“将投标人须知范本原文3.5 款修改如下: “(5)设计项目负责人: (略) 政工程相关专业中级或以上职称证书、或具备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注册执业证书;(如为联合体投标,须为联合体中设计单位的人员) 。” 修正为: “(5)设计项目负责人: (略) 政工程相关专业高级或以上职称证书、或具备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注册执业证书;(如为联合体投标,须为联合体中设计单位的人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