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内容 | 招租要点说明 | ||
1 | 出租方名称 | (略) (略) 西 (略) | ||
2 | 物业名称 | (略) 场综合楼二层整层 | ||
3 | 物业所在地点 | (略) (略) 宝安大道3102号 | ||
4 | 招租面积及 计算依据 | 招租面积:3220.08㎡ 计算依据:实际可用面积。 | ||
5 | 招租情况简介 | 本次招租物业位 (略) 宝安大道3102号 (略) 场综合楼二层整层, (略) (略) 场之一的 (略) 场。周边居民众多,人气旺。临近宝安大道,交通便利,物业配套停车场车位充足。 | ||
6 | 物业产权状况 | 自有产权 | ||
7 | 出租物业类型 | 商业 | ||
8 | 出租物业现状 | 空置 | ||
9 | 出租物业装修现状 | 毛坯 | ||
10 | (略) 更新改造范围 | 否 | ||
11 | 招租及 评审方式 | (略) (略) 公开招租,报价最高者中标。 公开招租只有1名符合条件的竞租人时,经 (略) 投 (略) 审定通过后可直接出租,但租金不得低于底价20元/㎡/月。 | ||
12 | 租赁期限 | 5年(含免租期) | ||
13 | 招租底价 | 20元/㎡/月 | ||
14 | 招租底价确定依据 | 参考中介机构的评估价格,综合楼二楼租金评估单价为18-22元/㎡/月,取评估中间价作为招租底价。 | ||
15 | 租金递增幅度 | 从合同签订后的第 2 年起,每月每平方租金单价在上年度基础上每年递增2%。 | ||
16 | 免租期 | 3个月(原承租户不享受免租期) | ||
17 | 租金支付期限 | 一月一付,每月5日前支付当月租金。 | ||
18 | 水电费 | 由承租人自负 | ||
19 | 物业费 | 1元/㎡/月。由承租人自负。 | ||
20 | 租赁保证金 金额 | 2个月租金(以最后一年月租金标准计算) | 水电保证金 | (略)元 |
安全生产保证金 | (略)元 | |||
21 | 是否允许承租人对物业进行二次装修 | 允许二次装修。 | ||
22 | 承租方 资格条件 | 1.投标人为在中国大(略)境内(港 (略) 除外)依法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法人企业。 2. (略) 或规模以上企业或国家高新技术等优质企业,则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投标人需提供相关材料证明上述企业性质,最终是否符合该条条款以招租人审核意见为准。 3.投标人及实际控制人不得有不良信用记录或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须提供承诺书,如为企业须提供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打印件)。 4.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 ||
23 | 招租物业的用途限定 | 商业 | ||
24 | 招租公告发布途径 | 在深圳交 (略) (略) 发布招租信息。 | ||
25 | 需要中标人接受(或承诺)的主要事项 | 1.出租方以物业现状租赁给承租方使用。承租方完全充分了解并接受所租物业及附属设施设备等的历史及现状,同时清楚并愿意自行负责维修出租方移交物业时现存和承租方使用物业期间发生的影响物业安全、正常使用的损坏或故障及相应费用,并承担其投资装修及经营的一切风险。 2.承租方承租物业后需对物业用途作出充分的调研,如因承租人原因,造成群体上访事件出租方立即中止合同,需由承租人自行解决上访事件,双方互不追究相关责任。 3.租赁期间,承租方不得将物业转租或分租给第三方,不得擅自改变物业用途,更不得利用物业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严禁安放超过物业承载范围的机械、设备和货物等,不得对承租物业进行加建、扩建或改建,破坏物业现状条件;未经出租方及政府相关部门同意,不得在租用的物业上搭建任何建筑物(包括但不限于临时建筑物)。否则,出租方有权提出整改意见,或者单方提前解除合同,并没收租赁押金、水电保证金,收回物业。 4.承租方须按照《 (略)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略) 人民政府令第308号)、《 (略) 关于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实施意见》(深宝安〔2018〕21号) (略) 法律法规以 (略) 和我司的安全生产要求,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5.合同期间如房屋经检测发现存在主体结构质量问题的,出租、承租双方一致同意:自加固开始至加固结束期间,出租方不收取租金,同时租期不变;承租方无条件配合出租方进行房屋安全整改(包括场地清场等工作);承租方放弃主张一切在房屋加固期间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预期利益损失和实际损失赔偿。 6.承租方需进行二次装修的,必须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设计或施工单位,并向出租方缴纳装修保证金人民币(略)元,在装修工程完工验收合格、未拖欠任何装修款、无施工安全责任的情况下予以无息退还。且承租方对租赁物业的装修应落实“预动工,先报备”制度,对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小散工程备案手续而擅自进行装修工程的,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承租方负责,出租方有权单方提前解除合同。承租方装饰装修或更新改造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并应遵循安全、美观的基本原则,在设计与施工中必须贯彻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安全、防火、环保、建筑、电气、给排水等现行标准和技术规程,如不符合政府相关部门规定、未按政府主管部门相关程序办理手续,被强令停止施工或完工后无法取得合法证照(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承租方承担,与出租方无关。有关装修的费用及装修期内所发生的其他全部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7.承租方装饰装修设计施工必须确保建筑物原有安全性、整体性,不得任意改变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不得破坏建筑物外立面,不得随意改变排水立管、给水管道、地漏的位置,若需开安装孔洞,在设备安装后应按原有外墙装饰效果修整。承租方不得设置房中房,未经出租方批准不能拆改隔墙。 8.租赁合同签订后,合同期内 (略) 更新、政府征收等原因需要拆迁,租赁合同即终止,出租方无需承担违约责任,承租方必须无条件配合出租方搬迁并交付物业。物业有关赔偿属出租方所有,承租方不得向出租方提出任何赔偿要求, (略) (略) 改造或物业楼体公共维修工程,承租方不得以影响经营为由向出租方提出减免租金或其他赔偿的要求。 9.租赁期内,承租方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安全生产规定,经常进行现场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如每日进行防火巡查,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并自行办理相关经营证照合法生产经营,承担所有安全管理及其相关责任。对于政府相关部门或出租方提出的安全整改要求,承租方应及时整改,消除隐患。逾期未整改的,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有权从安全生产保证金中扣除相应资金用于安全隐患整改并追究由此给出租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承租方的损失由承租方自负承租方同意在签订协议时除向出租方支付租赁保证金、水电保证金外还须支付安全生产保证金人民币(略)元,返还条件为承租方交清应承担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租金、水电费等)且安全经营无事故发生;返还时间为合同终止且承租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相关义务后 10 天内。 10.租赁期满,承租方承诺在本物业投入的一切装修和不可移动设备必须有合法运行证明,到期后不得拆除、恶意破坏,并保证能正常使用的状态下交付给出租方,出租方不对承租方进行经济补偿。 11.不经营涉及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放射性危险物品、电镀、污染、噪音、粉尘、模具、印刷等行业。 | ||
26 | 合同格式 | 以《 (略) (略) (略) (略) 房屋租赁合同书》为合同格式, (略) (略) (略) (略) 拟定的《补充协议》、《房屋交付确认书》、《 (略) 房屋租赁安全管理责任书》、《安全生产责任书》、《 (略) 国有企业物业招租廉洁承诺协议书》、《承诺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