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江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及定南的实际情况,需对《定南县财政性投资项目工程增量管理暂行规定》(定府办发〔2021〕4号)进行修订,承办部门定 (略) 前期已结合多个单位反馈意见修改形成了本修订稿,现将《定南县财政性投资项目工程增量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发布到定南县 (略) 公告31天,就相关条文 (略) 场的营商环境公平竟争等相关事项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众和单位请在公告截止日之前,均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宝贵的意见:
1.*@*q.com
2.纸质意见请 (略) 镇工业大道6号--定 (略) 经济建设二股(八楼,电话0797-#)。
附件:《定南县财政性投资项目工程增量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定 (略)
2024年12月12日
定南县政府投资工程增量管理暂行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县政府投资工程增量管理,完善政府投资工程监管体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项目优质、高效和安全实施,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切实维护公平、公正、公开和诚实信用 (略) 场秩序,结合本县实际情况,修订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我县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工程(以下统称政府投资工程)。
第二条定约定的工程增量是指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后,有工程设计变更仍由原承建单位施工的增项工作量或合同内清单增加工程量。
为加强工程变更管理,约定工程变更导致工程计价有增有减后,未突破合同价但变更增加部分的金额在#以上的工程变更,须纳入本暂行规定的管理。
第三条为便于工程变更的日常监督管理,县政府成立定南县工程增量监督认定小组(以下简称增量认定小组),增量认定小组代表县政府对工程变更内容审核负责。增量认定小组 (略) 牵头,县发改委、 (略) 、县 (略) 、 (略) 等部门组成,在对具体工程增量实施监督管理时,其 (略) 、县 (略) 、 (略) 等部门只参与在本部门办理招标或纳入本部门管理的工程增量监督管理。
第二章源头管理
第四条项目单位必须严格按批复资金规模组织建设,必须变更且导致工程造价超过合同价的工程增量项目,应先请示政府,如果工程变更导致总投资超过批复总投资的,还须政府同意并落实资金。
增量导致项目的实际总投资超过批复概算总投资的10%时,按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51号《江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先履行变更手续,政府批准后再由增量认定小组进行审核。
EPC项目的增量,须先按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51号《江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规定履行变更手续,增量认定小组方可介入审核。
对于没有初步设计的工程,以该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政府批复资金的较小金额为增量前的总投资最高限额。
第三章认定与审批
第五条工程增量在资金有保障的前提下,坚持实行“先审批、后实施”原则。对情况特殊,确实需要在未获得审批之前先行施工的工程增量,项目单位应在施工前报告分管该项目的县领导,经分管该项目的县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按设计变更先实施。同时,项目单位应及时按规定程序补申报工程增量。
第六条工程增量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非公开招投标的项目工程增量,中标价与工程增量的金额累计不可超过需公开招标的起止线。
(二)工程增量由项目单位向县政府申报,政府同意增量并解决增量资金后,由增量认定小组将审核资料上报县政府审定。
(三)土方工程施工中出现石方工程的申报。施工中若发现有石方,由施工方或第三方 (略) 域进行测绘,然后将测绘结果及石方变更预算、变更图纸、招投标文件、影像资料、联系人等的纸质版及电子档文件报送 (略) 经济建设股,由经济建设股召集增量认定小组进行核对;若核对石方工程量少于原工程预算,则凭增量认定小组的石方确认书办理结算,否则结算时该石方一律按土方结算;若核定石方工程量超过原工程预算,则纳入增量管理, (略) 根据增量认定小组审核结果整理上报县政府审批。
第七条增量申报资料内容要求及相关步骤如下:
(一)工程增量报送资料内容要求有:
1.工程增量申请及政府对该工程增量的增量资金批复单;
2.工程增加工作量的预算及减少工作量的预算(分别提供,没有减少的则表述减少工作量为0);
3.设计变更图纸;
4.无设计单位变更图纸的则由项目单位出具变更通知单或追加事项通知单;
5.工程招投标资料;
6.属于先施工后批的特殊工程则需提供隐蔽工程项目的影像资料。
7.增量超过合同价的10%时,需提供增量后的实际需要总投资与批复总投资(概算)的对比表。
8.以上资料的电子版及纸质版同时报送给增量认定小组。
(二)相关步骤:
1.项目单位须按本规定第七条分级审定次序,向增量认定小组报送工程增量的相关资料,以及该工程的招投标资料。
2.增量认定小组受理工程增量后,应及时组织相关人员现场核定及进行资料审核,形成审核意见,再按本规定第七条分级审定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3.工程变更后未超合同价的内部调整工程可以直接向增量认定小组申报,由增量认定小组将审核资料上报县政府审定。
(三)审核要求:
1.对增量较大、内容较为复杂、技术含量较高的项目,增量认定小组可聘请专家或第三方有资质机构参与研究,聘请专家或第三方有资质机构的费用则由县财政承担。
2.纳入增量管理的工程造价审核均按定额规定进行清单计价*(1-让利系数),让利系数由增量认定小组根据工程的招投标情况进行核算为准。
3.工程增量管理实施应做到公开透明、合理合法。增量实施过程中,项目单位应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办理隐蔽工程项目的增量验收等手续,由项目单位、监理、施工方共同确认,并做好影像记录,由县决算审核部门把关审定。
4.增量认定小组在项目单位报齐工程增量资料十天内进行资料审核、组织相关人员到现场核定,无特殊原因的应在三个月内完成审核资料。
第八条凡工程增量未按本规定报批的,县决算审核部门对该项目工程增量部分的工程结算不予审核。
第九条报县政府审定的工程增量经批准后,按县政府抄告文件精神签订补充协议,增加合同价,按合同约定拨付进度款。
第四章监督与追责
第十条项目单位要严格执行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三不超”(不超标准、不超规模、不超概算)的规定。项目单位及其行政主管部门是政府投资工程增(减)量的监管责任主体,必须严格把关,确保工程变更的必要性、真实性、准确性。由于项目单位工作不负责任、失职、渎职等原因造成的工程增量,或对工程增量未按规定先施工后报批,甚至隐瞒不报、擅自实施的,除对未批先实施的隐蔽项目不受理外,涉嫌违纪违法的由相关职能部门及时移交问题线索至纪检监察 (略) 。情况属实的,分别给予公职人员党 (略) 分 (略) 理,对弄虚作假、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 (略) 理。同时,取消项目单位当年度重点项目评优评先资格。
第十一条对地勘、设计、监理等技术服务单位,重要设备、材料等供货单位,预算造价编制及施工单位失信违约行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分别依法进行追责,记入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纳入行业主管部门黑名单管理;同时,项目单位应将以下追责约定列入招标文件及相关合同,并按合同约定追究地勘、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经济、法律责任。
1.地勘单位提供的地勘结果与实际情况出现严重差异,导致工程增量偏差达到合同价的10%以上的,处以地勘合同价×该增量比例给予扣除勘探费。
2.设计单位不按照设计程序、规范进行设计,合同范围内的工作不认真细致的,出现设计漏项、缺项,导致工程增量超过合同价10%处以设计合同价×该增量比例给予扣除设计费。
3.监理单位不正确履行工程计量审核确认责任,导致监理核定工程增量与增量认定小组或审计决算审核价差异超过合同价10%的,处以监理合同价×该增量比例给予扣除监理费。
4.非复审项目,由于第三方预算审核单位责任导致造成工程增量的,按第三方审核费用×该增量比例扣除审核费。
5.重要设备、材料等供货单位等其它单位的原因造成的责任,按其合同价×该增量比例给予扣回设备费、材料费。
6.对已实施的工程增量,如果属于施工单位弄虚作假、造成工程增量事实(即已拨付该工程增量款的)的,应视为违约失信行为,没收施工单位履约保证金,并追究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
7.若核实增量为施工方虚报,或核实施工方单次申报增量多报工作量达到20%的则列为黑名单,禁 (略) 场承接业务;造成违法犯罪的则移送司 (略) 理。
8.若核实施工方单次申报增量多报工作量达到10%—20%,则计施工方不良行为一次,累计达到三次的则列为黑名单管理,造成违法犯罪的则移送司 (略) 理。
第十二条 (略) 应在每个季度的第一个月的10日之前将增量超过10%、增量达到三次的统计表定时发送到县纪检监察机关备案,由县纪检监察机关根据情况对项目单位进行介入调查,并依法依 (略) 理。
第十三条各行业主管部门、相关项目单位应根据政府抄告意见,对追责事项于每季 (略) 理完成相关情况汇总并加盖公章报增量认定小组中的牵头单 (略) (*@*q.com), (略) (略) 理情况汇总报送县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暂行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之前已申报受理的工程增量项目仍按原办法执行,县政府此前下发的相关规定如与本暂行规定相抵触的,以本暂行规定为准;《定南县财政性投资项目工程增量管理暂行规定》(定府办发〔2021〕4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国有企业代建项目、市场化融资建设的公益性(民生类)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增量管理依照本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本暂行规定由县发改委、 (略) 、 (略) 、 (略) 、 (略) 等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