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电华强 (略) (简称“中电华强”或“债务人”)因不能履行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略) 第一 (略) 作出(2021)京01破申532号《民事裁定书》 (略) 破产清算案件, (略) 兰台律师事务所为北京中电华强 (略) 管理人(简称“管理人”)。为顺利推进破产清算工作,核查债务人的资产、负债等债权债务情况,管理人拟选聘审计机构进行审计,现将选聘审计机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企业概况
中电华强成立于2000年11月9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21B,法定代表人:唐伟;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 (略) 昌 (略) (略) 1号楼4层415,经营范围包括:焊接工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软件开发;应用软件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销售开发后的产品、机械电器设备、非医用口罩、医疗器械(I类、II类)、消毒用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及一类易制毒化学品)、日用品、针纺织品、服装、鞋帽、玩具、厨房设备、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通讯设备、仪器仪表、电子产品;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加工机械零配件、组装焊接设备(限分支机构经营);道路货物运输。(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道路货物运输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 (略) 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二、资料情况
管理人已接管到债务人的财务记账凭证以及部分合同原件,中电华强原财务人员可配合提供财务总账、电子账等资料,以及其他必要的配合工作。
三、工作内容
以破产受理之日为基准日,对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前三年内的财务状况进行破产专项审计,在签署审计服务合同后1个月内完成审计报告初稿,2个月内出具盖章版定稿,具体要求如下:
(一)配合管理人梳理、清查债务人的账册等与审计工作相关的其他财务资料。
(二)对债务人企业提供的财务凭证、报表、账册等内容进行全面审查,审计和查明债务人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除前述一般事项外,还应关注并披露包括但不限于下述事项:
1.关注并披露债务人债权债务的详细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应收应付款项、职工债权情况等;
2.关注并披露债务人是否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六条关于个别清偿、可撤销行为、无效行为等规定情形所涉行为;
3.关注并披露债务人与其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情况,尤其是大额资金往来及其性质;
4.关注并披露债务人的实缴出资情况;
5.关注并披露债务人对外投资情况,与其关联企业是否存在财产混同、财务混同等情形。
(三) (略) 或管理人的要求,就审计报告进行解释、说明。
(四)对审计时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符合规定的意见或建议;
(五)审计债务人是否正确计提各项税款,同时关注是否存在未计或少计的税款等;提供涉税事项书面咨询建议;协助管理人根据税局要求进行破产期间的债务人税务申报;提供涉税申报优惠政策的依据及专业意见;
(六)如破产清算转重整程序,参加管理人组织的与债务人、债权人、意向投资人的沟通会议,必要时就企业持续经营能力、投资方案及投资人选择等发表意见;
(七)法院或管理人提出的与本次审计事项有关的其他工作。
四、比选要求
(一)依据中国法律注册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持有国家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执业资格,具备法定的从业资格,具有破产管理人资质的优先;
(二)近三年内未受到行政机关、主管部门或行业自律组织的行政处罚或纪律处分,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三)与债务人及其关联企业或其他相关人员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作出工作判断的关系,前述“利害关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与债务人及其关联企业或其他相关人员有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关系;
2.在破产受理日前三年内,曾为债务人及其关联企业或其他相关人员提供相对固定服务;
3.现在或在债务人破产受理日前三年内是债务人及其关联企业的股东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4.现在担任或者在债务人破产受理日前三年内为债务人及其关联企业或其他相关人员提供财务顾问、咨询等服务;
5. (略) 或管理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职的其他情形。
(四)比选机构为本项目委派的工作人员不少于3人,具有参与破产项目审计工作经验,现场工作负责人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且具备五年以上执业经验;
(五)接受并满足管理人对项目完成的时间、质量要求。
(六)本项目不接受联合申报。
五、比选文件
(一)比选文件应包括的内容
1.机构简介、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机构及工作人员资质证明;
2.服务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对项目的理解、总体工作计划、合理化建议、人员安排、进度表、提交报告的时间等);
3.参与项目的竞争优势,破产相关审计业务业绩证明材料;
4.书面承诺可全程参与本案并能按照管理人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中介机构职责并出具相关报告;
5.书面承诺与本案没有利益冲突及回避事由;
6.报价函及报价依据;
7.比选机构认为需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
注:比选机构应对以上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加盖公章。
(二)比选文件提交时间
报名截止时间为2024年6月5日下午16:00,比选机构以书面方式向管理人邮寄提交比选文件1份(需密封),密封文件封面以“北京中电华强 (略) 破产清算案件——审计比选文件”命名。
六、费用及支付
(一)本次报价费用采用包干价(含税)计费方式,报价中应包含为开展审计工作所产生的食宿费、交通费、文印费等开展审计工作的所有必要费用;
(二)比选机构完成审计工作后,管理人在资金充足的情况下随时支付审计费用,支付费用时间最迟不超过第一次破产财产分配完成或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时间;
(三)如审计机构未能按照规定的时间完成工作、未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开展相关审计工作,或出具的报告存在错项、漏项等情形的,应调减相应服务费用。如给破产企业或管理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七、评选方式
(一)由管理人工作人员组成评审小组对比选机构提交的文件进行评审,从比选机构的响应程度、服务方案、人员配置、服务承诺、工作业绩、报价等进行综合评价后做出决定;
(二)管理人有权视情况要求比选机构二次报价,如比选机构在规定时间内不报价的,视为放弃本次比选程序;
(三)有三家以上机构报名的,管理人综合审查申报资料后择优确定审计机构,如果少于三家机构报名,管理人将视情况安排重新比选或延长比选报名时间;
(四)管理人将书面通知比选胜出的审计机构,未被选中的机构,管理人不再另行通知,已提交的比选文件不予退还。
八、联系方式及送达地址
联系人:毛律师,电话:010-*
邮箱:*@*antai.cn
地址:北京朝阳区曙光西里*一号第三置业大厦B座29层
九、其他
(一)比选机构同意赋予比选文件具有要约效力的承诺;
(二)本比选公告的最终解释权归北京中电华强 (略) 管理人。
特此公告。
北京中电华强 (略) 管理人
2024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