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 建筑垃圾产生、运输、处置有关单位和个人:
为加 (略) 建筑垃圾管理,营造 (略) 容环境,促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和产业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四川省住建厅《 (略) 建筑垃圾管理与资源化利用的指导意见》(川建行规〔2020〕9号)、 (略) 住房和 (略) 《 (略) 建 (略) 置核准(试行)有关事项的通知》(〔2024〕—997)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 (略) 建筑垃圾管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包括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等。
二、建 (略) 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 (略) 置责任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和拆除垃圾应优先就地利用,不能利用的,运送至经审核 (略) 置场 (略) 置。
三、严格执行建筑垃圾产生核准制度。建设工程、拆除工程和装修工程等建筑垃圾的产 (略) 住房和 (略) 《 (略) 建 (略) 置核准(试行)有关事项的通知》(〔2024〕—997)要求办理《建 (略) 置核准证(产生)》,并在核准许可范围内进行建筑垃圾产生活动,工程施工单位应依法编制建 (略) 理方案报县 (略) 备案。对建 (略) 理方案内容不全、数据不实的,责令整改并重新报备。
四、严格执行建筑垃圾运输核准制度。凡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运输资质,运输车辆应符合相应标准, (略) 住房和 (略) 《 (略) 建 (略) 置核准(试行)有关事项的通知》(〔2024〕—997)要求取得《建 (略) 置核准证(运输)》。车辆在运输期间应保持车容整洁、车厢密闭,不得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行驶,不得擅自 (略) 线和倾倒地点。
五、严格执行建 (略) 置核准制度。建 (略) 置应经县 (略) 核准, (略) 住房和 (略) 《 (略) 建 (略) 置核准(试行)有关事项的通知》(〔2024〕—997)要求取得《建 (略) 置核准证(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建 (略) 置场所受纳建筑垃圾。
六、县 (略) 将持续加强建筑垃圾产生、运输、处置等环节监督管理,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单位或个人依法 (略) 。
业务咨询及投诉举报受理电话:0831-*;建筑垃圾产生、运输、处置 (略) 址:http://**:8000/。
屏山县综合 (略)
2024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