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县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保障公平分配,规范运营,维护公共租赁住房的社会保障作用,加强日常监管工作。依据住建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 (略) 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陕政发【2010】42号) (略) 住房保障相关文件规定,三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拟定了《三原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1、意见建议可通过电子邮件发送,邮件主题请注明“《三原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字样。
2、通讯地址:三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邮编:*。请在信封注明“《三原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字样;也可以书面形式直接向我局反馈意见。
3、意见建议请于2023年12月15日前反馈我局,邮箱号:*@*26.com。
联系人:吴涛联系电话:029-*
附:三原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三原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分配和管理,保障公平分配,规范运营与使用,健全退出机制,促进我县住房保障体系完善,依据住建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 (略) 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陕政发【2010】42号) (略) 住房保障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是指限定户型面积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我县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及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行政区域内公租房的建设、分配、运营、使用、管理和退出等工作。
第四条 公租房的建设、分配运营、使用、管理和退出工作,应遵循政府支持、市场运作;多方建设、统一管理;公平公开、严格监督原则。
第五条县住建局负责做好全县范围内公租房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县政府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公租房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公租房的规划建设
第六条公租房的开发建设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市场运作、分步实施的原则,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 新建公租房采取集中建设或配建相结合的方式,户型以一、二居室小户型为主,规划设计应当严格控制套型面积,套型建筑面积应当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
第八条公租房各参建单位对建设的公租房工程质量负责。
第三章 申请与审核
第九条 申请公租房须具备的条件:
1、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县政府公布的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80%的家庭。离异或户口不在城区的单个人员(年满18周岁)以单身家庭计,以下均称为申请家庭。
2、住房困难家庭。家庭或个人在本县无购房、无自有性住房、无承租单位公有住房或自有住房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6平方米以下的家庭。
3、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公租房的保障对象
1、三原县城区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含进城落户农民);
2、新就业无房职工;
3、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4、城区引进的特殊专业技术人才;
5、其他需保障人员和家庭
第十一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供的资料
1、《三原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表》;
2、家庭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书;
3、申请人及配偶所在单位(或社区)出具的收入证明、住房证明、工作证明等。家庭自有住房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6平方米的住房困难户需提交房产证及复印件;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夫妻双方户口不在同一户口本上的需提交结婚证,离异需提交离婚证或判决书(留复印件);
5、新就业无房职工需由人社部门出示招聘录用、办理正式手续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证明;外来务工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且连续缴纳一年以上养老保险证明;
6、申请家庭成员有住房的需提供房屋不动产证复印件;申请家庭成员有车辆的需提交购置发票复印件(车辆不超过10万元);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有注册的个体、公司的提交注册执照复印件(注册资金不超过15万元)。
第十二条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公租房保障条件和职责分工,提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有关信息。
各部门职责如下:
县交警大队提供家庭成员及车辆信息;
县人社局提供家庭成员收入情况;
县住建局提供房产交易信息;
县自然资源局提供不动产登记信息;
县民政局提供家庭经济状况;
县市场局提供工商注册信息;
县税务局提供完税证明。
各部门提供相关资料后,由县住建局汇总审核。
第十三条 申请公租房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受理。社区负责受理申请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外来务工人员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社区提出申请,未设社区的申请人可直接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申报资料符合要求的申请户社区在20日内,对申请人住房、收入、人口、婚姻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核实。经核实,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应予以退回,对申报资料不全的,及时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内容。受理合格的在社区公示申请人员名单15日后,统一将申请材料报送所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初审;
2、初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收到申报材料15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的家庭的收入、住房状况、工作等保障条件进行全面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公示15日,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县住建局复审;
3、复审。县住建局收到初审材料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是否符合保障条件和街道办调查、公示、核实程序是否规范提出复审意见。对资料不完备、程序不规范、核实不到位的限期补办完善。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在申请资料上注明原因并将申请资料退回。对资料手续齐全和复审合格的申请家庭材料,签署复审意见进行核准;
4、核准。县住建局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名单通过张贴公示、县政府网公示等形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日。公示期间,县住建局接受实名举报;
5、轮候。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县住建局负责登记列入轮候范围,轮候期间,申请人收入、住房及家庭人口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向原申请地如实提交书面材料,重新审核资格。
第十四条 公租房应按规定进行年度审核。县住建局定期检查公租房使用情况,确保公租房的合理使用。每季度随机抽查房源30%;每年第四季度开始年审,承租人应如实填写《三原县公共租赁房年度审核表》,并与11月30日上前交县住建局。县住建局全面复核承租家庭人口、婚姻、住房及房产、家庭收入、家庭成员车辆等信息是否发生变化。并与12月20日完成核查工作。
第四章 轮候与配租
第十五条 县住房保障中心在县住建局的领导和监督下, (略) 市有关政策分配、管理公租房。
第十六条公租房的配租原则上实行轮候分配制度。按照登记排队次序或者其他公平公正的方式进行,确保操作过程公开透明,分配结果公平公正。
第十七条配租对象与配租排序确定后应当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配租对象按照配租排序公开摇号配租公租房。配租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八条 配租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配租时可优先考虑照顾:
1、家庭成员有重度残疾或者患有重大疾病、肢体行动不便的;
2、优抚对象(革命烈士家庭家属,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
3、县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技术人才;
4、家庭成员有转业军人或者获得县级以上见义勇为表彰、特殊贡献奖励、劳动模范称号的。
第十九条配租对象选择公租房后,确定承租人,县住建局应同承租人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该签订前,县住建局应当将租赁合同中涉及承租人责任的条款内容和应当退回公租房的情形向承租人明确说明。县住建局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同配租人签订书面物业管理合同。合同签订后,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在30日内将合同报县住建局备案。
第二十条公租房租赁合同及物业管理合同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合同当事人的名称和承租人姓名;
2、房屋的位置、用途、面积、结构、室内设施和设备以及使用要求;
3、租赁期限、租金数额和支付方式;
4、房屋维修责任;
5、物业服务、水、电、燃气、供热等相关费用的缴纳责任;
6、退回公租房的情形;
7、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8、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公租房租赁期限为一年。每年年审,符合条件的承租人,可以续租,续租时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二十二条公租房的租金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原则上 (略) 场租金的80%确定。对保障对象实施梯度保障,保障标准如下:低保家庭,按照房屋租金的30%进行收取;低收入家庭,按照房屋租金的50%进行收取;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按照房屋租金的70%进行收取。
公租房租金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并每两年调整公布一次。公租房租金按照建筑面积计算,按照不同地段,不同房屋结构、层数等制定相应系数。租赁单位不得超标收费或者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第二十三条承租人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租金。
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规定标准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申请租赁减免。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的公租房的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缴入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偿还公租房贷款本息及公租房的维护、管理等费用。
第二十五条承租人之间因就业、子女就学等原因需要调换公租房的,经县住建局同意承租人之间可以互换所承租的公租房。
第五章 使用与退出
第二十六条公租房的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应当退房。公租房年度审核符合条件的承租家庭可以续租,签定租赁合同;承租家庭不符合承租条件暂时不能腾退承租住房的,租赁合同期满后给予二个月过渡期,过渡期按同类地 (略) 场租金收取租金。过渡期满后承租人仍不退出承租住房的,县住建局可 (略) 申请强制执行,并记入公租房管理档案,承租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租房。
第二十七条 公租房承租人在租赁期内死亡的,共同申请人可按照原租赁合同继续履行,同时更换承租人,变更租赁合同,租赁期限按照原合同租赁剩余时间计算。租赁家庭无共同申请人的,租赁合同自行终止。
第二十八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出公租房,解除租赁合同;
1、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手段取得公租房的;
2、将承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的;
3、擅自改变承租房居住用途,从事经营或者违法活动的;
4、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租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5、租赁期满,承租人没有续签租赁合同的;
6、家庭收入、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
7、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承租房内居住的;
8、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及物业管理等相关费用的;
9、获得其他形式政策性住房保障的;
10、其他违反租赁合同行为的。
第二十九条 承租人应在合同终止之日腾退住房,并结清相关费用。房屋原有设施有损坏或者遗失的,承租人应该恢复或者赔偿。终止合同或者被取消保障资格的,3个月未腾退公租房的, (略) 场租金标准收缴租金,对拒不腾退或者不按规定缴纳租金的,县住建局可以申请 (略) 强制执行。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承租家庭拒不退回公租房的,县住建局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县住建局可以依法 (略) 强制执行,追缴租金;并记入公租房管理档案,五年内不得申请公租房。
第三十一条 县住建局对公租房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及时依法处理。当事人拒不配合的,可以 (略) 强制执行。
第三十二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提供公租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公租房管理单位在租赁合同存续期间不按照规定的租金标准收缴租金或擅自向不符合条件的家庭出租公租房的,县住建局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退回、补差租金或收回住房。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四条县住建局及公租房管理单位相关工作人员在公租房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五条 县住建局及公租房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住建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1、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公租房的;
2、未履行公租房及其配套设施维修养护义务的;
3、改变公租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以及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的。管理单位为行政机关的,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四条处理。
第三十六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租房的,县住建局不予受理,给予警告,并记入公租房管理档案。
以欺骗等不正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县住建局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记入公租房管理档案;登记为轮候对象的,取消其登记;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略) 场价格补缴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 (略) 强制执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租房。
第三十七条 承租家庭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住 (略) 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租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1、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租房的;
2、改变所承租公租房用途的;
3、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4、在公租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5、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租房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的,由县住 (略) 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租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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