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名称 | 贺兰县德胜工业园区工业用地、地上建筑物、机械设备及附属设施转让项目(三次挂牌) |
项目编号 | SW23NX013-3 | 转让底价(万元) | 13836 |
首次登载报刊 | 《新消息报》 | 挂牌公告期 | 自挂牌公告之日起25个工作日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3-06-28 | 挂牌期满日期 | 2023-08-03 |
标的所在地区 | (略) | 资产类别 | 房地产业 |
一、 转让方承诺及披露信息 |
转让方承诺 | 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实物资产权属清晰,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2、我方转让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的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的批准;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 (略) 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重要信息 披露 | 1、本项目有关信息由转让方提供,本所对其不承担保证及其他法律责任,转让方按标的现状转让该标的,意向受让方报名即接受现状,特请意向受让方注意风险防范,谨慎抉择。 2、本项目不因意向受让方拒签竞价承诺或不参加竞价而改变。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并被确认有效,即应签署竞价承诺参加后续竞价并须申报有效价格。竞价成交后,最终受让方应履行本公告规定的责任,按所报价格及本公告规定的条件和要求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并支付价款及服务费。若因拒签竞价承诺或不参加竞价导致只有一个意向受让方参加竞价,则由该意向受让方按规定出价竞得所转让资产。 3、意向受让方应在竞价结束(或接到宁夏科技资源与产权交易所通知)被确认为最终受让方起30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受让价款及交易服务费支付到宁夏科技资源与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 4、本项目标的资产评估值为不含增值税。 5、本次转让标的中,除贺兰县德胜工业园区1、2、4、9幢外,其余房屋建筑均无不动产权证。 6、本项目标的房产中9幢厂房(权证号:宁(2022)贺兰县不动产权第*号),西边有部分厂房及土地非本项目转让标的范围内资产,最终受让方需自行与标的所在地相关政府部门协商解决确权事宜,确权过程中所产生的各项费用均由最终受让方承担。 |
二、标的基本情况 |
1、房产建筑物 | 权证号 | 建筑面积(平方米) | 用途 | 所在层数/总层数 | 建成年代 | 结构 | 宁(2022)贺兰县不动产权第*号 | 15013.44 | 1幢厂房 | 1/1 | 2012 | 钢结构 | 宁(2022)贺兰县不动产权第*号 | 12106.08 | 2幢厂房 | 1/1 | 2011 | 钢结构 | 宁(2022)贺兰县不动产权第*号 | 13240.2 | 9幢厂房 | 1/1 | 2011 | 钢结构 | 宁(2022)贺兰县不动产权第*号 | 4432.2 | 4幢宿舍楼 | 1-5/5 | 2011 | 混合 | 无 | 1595.76 | 门房、配电室、办公室、附属用房、生产车间、附属车间等 | 1/1 | 2013 | 混合、彩钢、钢结构、砖墙 | 坐落位置 | 贺兰县德胜工业园区1、2、4、9幢 | 2、土地使用权 | 权证号 | 面积(平方米) | 用途 | 使用权性质 | 使用年限 | 已用年限 | 宁(2022)贺兰县不动产权第*号、第*号、第*号、第*号 | * | 工业工地 | 出让 | 50年 | 12年 | 3、其他辅助设施 | 概况 | 围墙、地坪、旗杆基础、污水池、水表井、检查井等。 | 4、管道沟槽 | 概况 | 高压地埋输电线路、低压地埋输电线路、室外水管网、室外消防管网、车间天然气管网、厂区天然气管网、室外绿化管网。 | 5、机械设备及生产性生物物资 | 概况 | 下料设备、折弯设备、卷板设备等机械设备;国槐、榆树、白蜡等树木*颗。 | 挂牌价格(万元) | 13836 | 保证金(万元) | 4151 | 标的土 (略) 贺兰县德胜工业区唐宁路以南、贺丰路以东、唐徕渠西北,毗邻金凤区。标的土地临近银川绕城高速,距离塞上雅居2.6公里、奥特莱斯2.9公里、阅彩城10公里。 |
三、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交易条件 | 挂牌价格(万元) | 13836 |
价款支付方式 | 分期付款 |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 否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于本项目挂牌截止日16:30前提交报名资料并交纳保证金(以到账时间为准)。 2、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告期间有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 3、转让标的资产以现状移交,不因此影响最终成交价格。意向受让方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资产状况、项目公告和相关文件资料所披露的内容及相关交易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资产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自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转让方及交易所不承担瑕疵保证责任。意向受让方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转让标的的现状及资产质量等方面存在任何瑕疵为由拒绝签订《交易合同》、拒付价款或提出质疑、要求补偿,否则视为违约,意向受让方(或最终受让方)应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交易所有权按本项目交易条件的有关约定扣除其缴纳的保证金,转让方可以将转让标的重新挂牌。 4、意向受让方在被确认为最终受让方后30个工作日内,应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已交纳的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等额部分;因最终受让方原因,在30个工作日内不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视为违约。 5、最终受让方应在《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支付至交易所指定账户。最终受让方未按《交易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交纳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视为违约。 6、最终受让方应在《交易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与转让方办理标的资产、相关权属证明文件的交接手续以及标的资产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7、因最终受让方原因,超过资产交割期限仍未提取标的资产,转让方不再承担相应保管责任,由此造成的资产灭失、经济损失、法律纠纷由最终受让方自行承担。 8、评估报告对标的资产的描述仅供参考,房产、土地等相关数据以过户时登记机关确定为准,转让方以及交易所对标的资产外观、面积、数量、性能、性质差异等不作担保,由此产生的问题也不影响转让成交结果及成交价格。 9、标的资产交易过户所产生的税、费按标的资产所在地区相关政策、规定执行。凡国家有明确规定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的交易税、费由转、受让双方承担。凡国家没有明确规定的交易税、费由最终受让方承担。标的资产在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其他费用,均由最终受让方承担。 10、标的资产于权属变更前所产生的各项费用,由转让方承担,于权属变更后所产生的各项费用,由最终受让方承担。 11、本项目标的资产整体转让。 12、按照《财政部关于规范国有金融机构资产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金〔2021〕102 号文件规定,采用分期付款方式的,其余款项应当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并按照不低于转让方上一年度新发放贷款加权平均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间利息。受让方付清全部款项后,才可进行资产交割及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须具备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保证金设定(万元)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4151 |
交纳方式 | 支票、电汇、网银转账 |
保证金交纳截止时间 | 挂牌期满截止日16:30前,以到账时间为准。 |
保证事项及处置方法 | 1、意向受让方交纳保证金即视为对转让标的所涉及情况已全面调查和了解,并自行承担本次受让标的所带来的一切风险和后果。上述保证金的法律效力包括对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竞价、签约和履约的担保。 2、如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或违约责任,转让方和宁夏科技资源与产权交易所将扣除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违约标的的全部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受让方提出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在竞价过程中互相串通、结盟,损害竞价的公正性和竞争性,或以任何方式影响其他竞买人参与正当竞价的; (3)通过竞价方式确定的最终受让方,最终受让方未与转让方达成资产转让协议以及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或交易服务费的; (4)资产转让协议签订后,阻碍协议生效的; (5)最终受让方未按照转让方要求的时间进行资产移交的; (6)最终受让方以不了解标的物状况为由拒绝与转让方进行资产移交的; (7)其他违反交易规则的情况。 3、最终受让方的交易保证金自动转为成交价款的等额部分。 4、未能成为最终受让方的交易保证金将在最终受让方确定后由交易所予以无息退还。 |
四、挂牌信息 |
挂牌公告期 | 自挂牌公告之日起25个工作日 |
挂牌期满后如 未征集到意向 受让方 | 延长信息发布: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牌,最多延长2个周期。 |
交易方式 | 本项目以动态报价(多次报价)的交易方式确定最终受让方。 |
交易机构名称: | 宁夏科技资源与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杨女士 | 交易机构联系人电话: | 0953-* |
部门负责人: | 马女士 | 部门负责人电话: | 095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