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及《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征收国有林地的批复》(伊政土发〔2024〕28号)文件精神,有偿收回伊金霍洛旗国有林场一宗国有农用地使用权,该宗土地位于伊金霍洛旗阿镇国营霍洛林场范围内,面积82.2525亩,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138号)、《伊金霍洛旗土地征收管理办法》(伊政发〔2018〕88号)相关规定,核算补偿款金额共计246.*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及《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征收国有林地的批复》(伊政土发〔2024〕28号)文件精神,有偿收回伊金霍洛旗国有林场一宗国有农用地使用权,该宗土地位于伊金霍洛旗阿镇国营霍洛林场范围内,面积82.2525亩,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138号)、《伊金霍洛旗土地征收管理办法》(伊政发〔2018〕88号)相关规定,核算补偿款金额共计24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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